
亚太人文与艺术
Asia-Pacific Humanities and A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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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SN:3079-362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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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刊分类:文学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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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想的秦吏与现实的冲突再看秦短祚
Reconsidering the Short Reign of the Qin Dynasty from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Ideal Qin Official and Reality
引言
千百年来,秦朝速亡之谜始终激发着历代学者的探究热情,或归咎于严刑峻法,或批判其徭役繁重,或指责文化专制。然而在这些宏大概括之外,一个关键维度尚未得到充分重视:秦朝官僚体系内部理想化的“秦吏”角色设定与现实执行中产生的深刻矛盾。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等出土文献亦揭示了一个试图通过严密制度、严格考核和残酷惩罚构建的理性化官僚系统。然而,制度的刚性设计与现实的多变性之间,官吏的理想角色与人性、地域文化及实际政务复杂性之间,必然存在难以弥合的裂隙。本研究立足于传世文献与出土简牍的双重证据,试图揭示秦朝官僚体系在实践层面与理想模型的背离,以及由此产生的治理失效,是加速秦朝崩溃的一个重要内因。本文将从“理想秦吏”的制度设计入手,分析其内在的理论预设与要求;并通过具体案例,展现现实行政中官吏行为与理想模型的多重冲突;最后深入探讨这些冲突如何从内部侵蚀国家治理根基,为理解秦之短祚提供一个从“吏治现实”出发的新视角。
一、理想中的秦吏
《为吏之道》与《为吏治官及黔首》刻画了理想中的秦吏。
《为吏之道》包括官吏个人品德修养、政事处理、才干等方面的要求。品行上,开篇则是“精絜(洁)正直”,要做到“宽俗(容)忠信”“毋喜富,毋恶贫,正行修身”“精(清)廉毋谤”“原(野)如廷”等。官员应当正直清廉,宽容大度,谨慎坚定,要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同时,也有明确的禁令,“吏有五失”禁奢侈、骄傲、专横裁断、不敬、任人所亲等。政事处理上,首先就是“中(忠)信敬上”“敬上勿犯”,维护君主权威,这也体现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意志。其次,政治态度要端正,如“审悉毋(无)私,微密韱(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举事审当”“凡治事,敢为固,谒私图”“听间(谏)勿塞”等,要赏罚分明、治事公正、广开言路。然后,才能上,“审智(知)民能”“审民能,以赁(任)吏,非以官禄夬助治。不赁(任)其人,及官之暋岂可悔”,能够善用人才,“凡戾人,表以身,民将望表以戾真”,要能够为百姓起到表率作用,同时还要传授知识,教导百姓。最后,体恤民力上,“除害兴利,兹(慈)爱万姓”一段主要讲了官吏要爱民尽责,对孤寡老弱要特殊对待,要严明法度,不“倨骄毋(无)人,苛难留民”,不滥征赋役,修缮墙垣沟渠,妥善管理仓库物资。“地修城固,民心乃宁,百事既成,民心既宁,既毋后忧,从政之经”,最终实现民心安宁,社会稳定。
《为吏治官及黔首》如其名,其内容大体可分为为吏、治官、治黔首三类。为吏涉及到家庭伦理、人际交往、日常言行等诸多方面。“为人父则慈,为人子则孝”“毋弃亲戚(贤)”“黔首不田作不孝”,要慈爱、孝顺。“上交不胜乐,下交不胜忧”“择人与交”,交友择人,不卑不亢。“多言多过”“苦言药也,甘言毒也”“毋诽谤人”“择言出之”“丑言出恶”“疾言不可悔”等都说明了官吏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自己的言行,要能听进逆耳的忠言,不要对别人恶语相向,少说话多做事。治官从政上,“精正守事”,奉行公事,要“忠信敬上”“恭敬多让”“毋伤官事”,不能轻慢官事。“毋喜细说”,不要听信小人谗言,要“听谏勿塞”。治黔首上,“善度黔首力”“兴繇毋擅”,知晓民力。“案户定数,移徙上椯”,对基层的人口管理与控制;“草田不举”,要劝民课农,发展生产。“积索求监”“(毋)朵不年别”“工用必审”,也体现了秦的府库物资制度。
《语书》中也有对良吏与恶吏的评判,总体来说,它们能起到相互对照、相互补充的作用。
二、体现的秦代政治思想
以往对秦代政治思想的描述皆是“以吏为师”,法家思想为指导,酷刑严苛。二则官吏之道展现出的却是恭敬爱民、克己受礼的秦吏形象,这其实反映了秦代政治思想的融合性。“怒能喜,乐能哀,智能愚,壮能衰,恿(勇)能屈,刚能柔,仁能忍”,“祸与福邻”体现了道家对立转化的思想。“临材(财)见利,不取句(苟)富;临难见死,不取句(苟)免”,与《礼记·曲礼上》同,“君鬼臣忠,父兹(慈)子孝”等则体现了儒家的伦理观。多处语句直接引用了先秦古籍,“胜人者力,自胜者强。智人者智,自智者明”,与今本《老子》“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基本相同。“欲人爱之必先爱人”与《国语·晋语》“欲人之爱己也,必先爱人”表述基本一致。“毋行可悔”——《大戴礼记》《说苑》等与之相似;“毋信谗言”“让大受小”则都可以从《诗经》中找到出处。“上交不胜乐,下交不胜忧”源于《易·系辞下》,“饮食用节,多言多过”与《周易·颐》卦中的彖辞如出一辙。从中可以看出,二者杂糅诸子百家思想的特色明显,也是战国时代各理论融合发展新趋势的具体表现。秦立之初,距去战国未远,政治、文化的影响依然深远,所以官箴带上了秦前期的时代烙印,是吏师与君子的结合。随着统治的加强以及专制体制的建立完善,实行思想专制,法家成为官方绝对的指导思想,一方面确实是为了统一思想,另一方面也有法家思想优势的因素在里面。得益于商鞅变法,统治者认为继续采用类似措施能起到同样效用。但战国以来兴起的地主阶级尚未成熟,对人民的力量缺乏清醒的认知,一味地崇尚暴力,最终却适得其反。这种差异性也是秦政治思想呈阶段发展特征的体现。
三、秦律的执行与功效
“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左传·桓公二年》)由此可知,官吏对国家的发展走向有重要影响。律令执行的第一步就是公布律令,岳麓秦简中有“谨布令,令黔首智(知),毋巨(距)罪”之类的规定。由上可知,法律制定者都要求各级官吏“谨”,妥善公布法令,使百姓充分了解法令内容,并指明公布律令的目的就在于使民众免于犯罪。商鞅认为,“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需要设置法官,还要能够做到“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循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无疑,各级官员承担着法官这一职责,是公布律令的主体,多要求官吏“谨布令”,而对公布的功效,多要求使民众“明智(知)之”。
秦代多主动公布、宣讲法律,就传布的具体方式而言,总体来说有刻石铭器、明白扁书、读令等种类。律令刊布后还需要贯彻落实到位,秦吏的执法情况则是最关键的环节。荀子曾在《强国篇》中论及秦的社会治理:“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佻,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
岳麓秦简《仓律》规定了称量准则和出禀程序——仓律曰:县官县料出入必平,禀禾美恶相杂,大输令丞视,令史、官啬夫视平;稍禀,令令史视平,不从令,赀一甲。(简164)从中可知,大小宗物品的出入需要有相应官员到场监督。里耶秦简中涉及“出禀”记录的恰好也印证了《仓律》的规定:粟米二斗。廿七年十二月丁酉,仓武、佐辰、禀人陵出以禀小吏臣益。秦地方官员在行政文书中对律令条文的征引,“以律令从事”之类话语的频繁出现也证实了官员是严格执法的。传世文献与出土材料都证明了秦早期百姓遵纪守法,官吏严格依法办事,社会较为平稳安定。
但是秦统一后,政令在其他地方的推行却受阻。睡虎地秦简《语书》曰:“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事以圣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恶俗。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间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也。”表明用秦律改化地方风俗已成为基层官员行政的指导思想,秦律在全国范围的推广力度可见一斑。但是“求之于势,不责于人“,形势比人强,阻力已经超过了官吏个人努力所能改变的。
《语书》对此也有记载:“今法律令已具,而吏民莫用,乡俗淫失之民不止,是即法(废)主之明法也,而长邪避(僻)淫失之民,甚害于邦,不便于民。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于罪。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间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令、丞以下智(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也,而养匿邪避(僻)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由此可知,楚地人民仍是不遵守秦律,“私好、乡俗之心不变”,不依法行事的现象时有发生。南郡为最先入秦之楚地,从秦昭襄王时期置南郡至《语书》颁布,此地已受秦统治达半个多世纪。南郡尚且自行其俗,难以改化,其他后并入秦地的区域文化差异性之大、移风易俗之难可想而知。同时律令在执行中仍存在力所不及之处,有所出入,法律缺乏弹性,严禁官吏做出变通,官吏为自保,只能推诿、逃避责任。统一后秦律执行的功效确不如早期秦国国内显著,也为秦亡埋下隐患。
四、秦理想化官吏与现实的矛盾冲突
从官箴可以看出,秦代的官吏发挥着多重作用,最主要的是政令的执行者,上通下达,是统治者控制国家和人民的直接助手。现实的需求往往会推动相应政策的出台。其中,“新地吏”是为吏之道类规范出现的重要因素。新地吏熟悉秦制和秦文化,可以提高地方政府推行秦文化、改易风俗的效率。然新地吏中也有部分自身就存在问题的,如在秦故地绩效差、犯过错、身体欠佳等,这些不安定因素又不利于地方稳定。无论是新地吏亦或是本地选拔的官员,迅速培养合格的官吏,使之具备责任感与行政能力是面临着的十分紧迫的任务,《为吏之道》等教材便是在此背景下制定颁布的。毋庸置疑,文本是适用于全国官吏的,对于统一官吏思维具有显著影响。然规划总是跟不上现实的变化的,条条框框的束缚反而恶化了现实情况。
面对原有习俗根深蒂固的社会,郡守则是加大执行力度,如腾发布《语书》,命地方官吏强制推行政令:“若弗智(知),是即不胜任,不智也;智(知)而弗敢论,是即不廉也。此皆大罪也,而令、丞弗明智(知),甚不便。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令丞不仅要教化民众,效果不好还会被依法惩处。
《张耳陈余列传》载秦范阳令在任十年,“杀人之父,孤人之子,断人之足,黥人之首,不可胜数”。《为吏之道》的要求与官吏的表现之间有如此强烈的反差,与秦代地方官员承受的重压不能说没有关联。这种高压状态有利于提高施政效率,也很容易演化为急政暴虐。官员作为政策的具体落实者,上级赋予厚望,能做到德才兼备,是良吏与君子的完美结合,行为准则细密繁多,要求严格,相对应的处罚也很苛刻;下层群众又难以治理,上下两方的压力迫使秦吏不得不采取暴力的方式来达到目的。归根结底,《为吏之道》等文本所见吏道思想由于理想色彩较重,在政治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有限,未能充分达到巩固统治的预期。在此种秦法下培养的官吏是极其理想的,而人和现实是复杂的,仅凭单一的评估制度来裁断地方吏治的好坏是有失偏颇的。试图依靠清晰明了的规则建立起一套高效运作的政治体系,对于地方的实际情况缺乏具体深入的了解,对基层官吏施压,官员又直接以暴制暴,引起民众更大情绪的抵制,陷入死循环,二者的冲突激化了官民矛盾。
五、结语
秦历来是学界研究的热点,以秦统一的原因、巩固统一的措施、秦短祚为主要探讨对象。秦二世而亡,这不得不引人深思。论及秦亡,学界的认识一般是暴政、“废分封、行县制”等原因。近年来,随着新材料的出土,以及学者思维的转变,人们对秦亡的原因有了更全面的认识。诚如上文已然提到,刚兴起的地主阶级仍出于青年时期,各种政令的推行过快、过急,远远超出人民和社会的承受范围,吕思勉也曾言:“秦始皇的政策虽好,行之却似过于急进。”李宗敏认为秦灭亡根本原因在于秦统治者屠杀宗亲使其失去了在中央的统治权力,在此基础上,忠孝文化建设缺失、民众生活困苦等原因加速了其灭亡。邹芙都、孔德超则从制度变迁视角来考察秦亡原因,认为其根本原因则仍需从制度设计层面和制度适应性效率等方面综合考察。于振波认为是最高统治者的专制破坏了传统的法律,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百姓正常的生产生活,百姓被迫起来造反,六国贵族闻风而动,最终推翻了秦的暴政。还有的学者认为秦疆域扩张过快,致使消化不良,统治基础不稳等等。这些见解都加深了对秦亡原因的认识。
其实,历史先贤们也曾给出过答案。《史记》卷九七《陆贾列传》载:陆生曰:“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昔者吴王夫差、智伯极武而亡;秦任刑法不变,卒灭赵氏。”当为历史上首次总结秦亡原因,以汤武的逆取顺守和秦做对比。贾谊《过秦论》:“并兼者高诈力,安危者贵顺权,以此言之,取与、攻守不同术也。”二者观点基本一致,把秦速亡原因归于攻守同术,不知变更。秦未能守住天下,除了沿用取天下的“任刑法”外,没能用法律手段成功实现文化的统一整合也是重要原因。陈胜吴广起义,一呼百应,“天下云合而响应,赢粮而景从”,楚地百姓积极支持并参与反秦,而关中秦人则站在秦朝一边,对反秦战争极为冷淡,关东诸侯入关亡秦,下层吏卒多不愿降,秦楚之间的差异可谓明了。关中秦人长期处于秦政治文化的浸染中,已然习惯了,而楚地与秦文化差异较大,强制命令最终加速了矛盾的爆发,六国旧贵族反秦力量再度复燃,致秦亡。秦速亡还直接影响到了汉初的政治实践,汉据秦之地,用秦之人,承秦之制。一方面,调整治国理念,转向“休养生息”“清静无为”;另一方面,鉴于秦未完成对六国旧地文化的统一,汉初实行“郡国并行制”,其实质是东西异制。秦末汉初也被称为“后战国时代”,东西方文化尚未充分融合,思想林立的布局仍在,于是汉初因俗而治,给予足够的时间来整合文化,也为汉武帝时期的兴盛奠定坚实基础。二则官箴体现了秦统治者在文化同化上的努力,试图通过塑造理想中的完备官吏来加强统一,但是忽视了地区文化差异性的巨大,未能采取正确、渐进的方法,简单、粗暴地贯彻命令,各种社会矛盾一触即发,秦也二世而亡。
参考文献:
- [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中华书局,1990.
- [2]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一)[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
- [3]王弼,注.老子道德经[M].上海:上海书店,1986.
- [4]左丘明.国语[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 [5]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五)[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
- [6]商鞅.商君书·定分[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19.
- [7]王先谦,撰;沈嘨寰,王星贤,点校.荀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13.
- [8]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四)[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
- [9]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释校(第一卷)[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 [10]司马迁.史记卷89张耳陈余列传[M].北京:中华书局,1959.
- [11]于振波.秦汉法律与社会[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
- [12]司马迁.史记卷97陆贾列传[M].北京:中华书局,1959.
- [13]陈苏镇.春秋与“汉道”:两汉政治与政治文化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2011.
- [14]肖永明.读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札记[J].中国史研究,2009(03):59-68+179-180.
- [15]张梦晗.“新地吏”与“为吏之道”——以出土秦简为中心的考察[J].中国史研究,2017(03):61-70.
- [16]王勇.從里耶秦簡看秦代地方官吏的法律責任與懲處[J].简帛研究,2019(01):91-103.
- [17]李宗敏.韩非“法”思想与秦亡关系探讨[J].国学论衡,2023(02):121-137+390-391.
- [18]邹芙都,孔德超.制度变迁视角下的秦亡原因再考察[J].中州学刊,2021(10):115-123.
- [19]何渝琴.秦代法律的执行情况[D].湖南大学,2022.
- [20]李泽锴.简牍所见秦吏道思想研究[D].辽宁大学,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