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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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行为的性质认定研究
A Study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Nature of Parents' Financial Contribution to Their Children's Post-Marriage Housing Purchase
引言
随着离婚纠纷数量逐年攀升,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问题成为矛盾焦点。据相关统计,以“父母出资购房”“民间借贷纠纷”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近五年的文书,发现此类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且多在子女离婚时提起诉讼,上诉率亦逐年上升。在此类纠纷中,父母一方为避免财产损失,常主张出资属于借贷,要求子女及其配偶返还出资款;而子女配偶则往往抗辩出资为赠与。理论界围绕“赠与说”与“借贷说”各执一词,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大相径庭,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基于此,本文深入剖析现行法律规定,结合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焦点,对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展开探究。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认为房是家的具体化象征,“有房才有家”是国人根深蒂固的价值观,房产一直是我国婚姻家庭中讨论的重点问题。但因房产的价格本就偏高,仅凭子女一方的能力可能无力承担高额的购房款,出于传统儒家思想的中国血缘关系,父母愿意向子女结婚提供帮助,为子女购房出资。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父母为子女在婚前购房出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房产属于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另一种则是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由于其购房出资行为的定性不明,颇有争议,导致纠纷多发。
近年来,离婚率逐年上涨,当子女婚姻关系发生破裂时,离婚将会导致夫妻财产的分割的问题,对于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入的房屋也在分割的范畴内,父母一方不想让非子女方无偿分走财产,便以子女婚后购房的出资行为系借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子女配偶返还购房出资款,而子女配偶往往以父母对其结婚后购房款的出资行为系赠与为由进行抗辩。有观点认为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的出资行为属于赠与,但也有另一观点认为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的出资行为属于借贷。在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审判观点也未见一致,不同的案例中法院做出的判断并不相同,会损害我国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因此应探究当子女婚姻关系出现破裂的情境下,父母在子女结婚后为其购房出资行为性质不明的法律定性。
二、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行为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对“赠与说”的支持理由与局限性分析
赠与说的支持者认为,在父母一方与子女及其配偶一方对该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父母一方未向子女及其配偶一方明确其出资行为的意思表示时,应将父母为其子女婚后的购房出资行为推定为赠与。受中国传统文化及儒家思想的影响下,父母出资一般是基于与子女的血缘亲情关系,不以子女日后偿还及收取利息为目的,其初心是为了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对其提供经济帮助,解决子女居住问题,将购房款的出资性质认定为赠与符合我国婚姻家庭传统理论,且符合我国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
但赠与说也有其局限性。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子女此时已经成年,父母没有继续抚养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应接受父母的无偿帮助,一味认定为赠与,会加重父母一方的经济负担,滋生“啃老”现象,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也与传统意义上的孝道背道而驰。其次,也不利于出资方即父母一方的财产利益保护,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可能会拿出毕生积蓄,甚至会导致父母经济困难,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的问题出现,会与父母出资的本意相背。而且一旦出资行为被认定为赠与,房产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就要面对子女离婚时出资款分割给子女配偶一方一半的风险,父母一方利益会遭受严重损失。
(二)对“借贷说”的支持理由与局限性分析
借贷说的支持者认为,在父母一方与子女及其配偶一方对该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父母一方未向子女及其配偶一方明确其出资行为的意思表示时,应将父母为其子女婚后的购房出资行为推定为借贷。子女成年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已经结束,父母没有义务再为子女婚后购房提供金钱支撑,父母对子女婚后购房给予资金上的帮助是为了让子女婚后购房解决资金困难这一问题,夫妻双方应当对该笔债务负有偿还义务。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行为的性质认定为借贷,可以使父母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但借贷说也有其局限性。将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行为认定为借贷,可能不利于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在注重亲情关系的中国文化中,该认定在一定程度上淡漠了亲情,会使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陷入金钱纠纷,不利于亲情的维系。从长远来看,通常情况下,子女将会最终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继承后,债权债务归于一人,此时债权消灭,子女没有还款的必要,将购房款的出资性质认定为借贷或许多此一举。
三、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行为性质的认定规则
(一)出资行为性质不明应推定为赠与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对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行为性质主要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进行认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原则上将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出资方父母能举证证明“明确仅赠与一方”的除外。而《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进一步结合不动产登记规则对父母的出资意思予以认定,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颁布后,现行司法解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在原有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行了整合和修改,吸纳了《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法律精神,直接删除了《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该条增添了双方约定的形式,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形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该出资被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为其个人财产;如果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后,该出资将被视为对子女及其配偶,即夫妻双方的赠与。上述司法解释无论出现何种情况,落脚点都在赠与,现行司法解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也倾向于将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的出资行为性质不明时推定为赠与。总而言之,赠与说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一贯立场。
在出资不明的情况下推定为赠与,符合社会价值取向。在现实情况中,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是为了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为其幸福生活提供帮助,而不要求回报,这一出资行为将会导致赠与人的财产终局性损益,受赠人的财产终局性增益,且符合赠与的无偿性。只有在子女感情破裂,请求离婚时,为了减少损失,才会以借贷为由提起返还出资款的诉讼。根据中国人血缘关系及家庭观念,绝大部分长辈会慷慨地为子女婚后购房提供帮助,子女并不会认为该出资行为会另其自身负担债务,很少会存在子女有还款意思,即使有,该还款基于一般子女的经济状况也没有固定期限,而是被无限拉长,具有随意性。若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不能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行为性质不明,法院将会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推定该出资行为的性质为赠与。该条是意思表示不明且没有相关证据佐证时的兜底性推定规则,在实践中,还应当结合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行为不明的个案,进行客观和主观上的进一步推定。
(二)统一父母出资性质的事实认定标准
当父母以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行为系借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父母一方出具的最直接、客观的证据便是借条、转账证明等资金来往证明。借条上同时存在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签名,或父母向子女及其配偶转账备注借款,此时可明确借款的真实性,认定该出资行为系借贷。但实践中常出现子女向父母事后补签借条,否认赠与,故应区分借条的形成时间,进一步判断借条的真实性。
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借条由子女及其配偶共同签署,或者借条仅子女一方签署,但转账记录时间与签署借条的时间相差不大,借条上约定的金额与转账相符合,可以认定此时事后补签借条的真实性。然而,倒签借条常发生于子女及其配偶感情破裂,处于离婚之际,此时事后补签借条,是出于减少利益损失的考量,有涉嫌伪造证据之疑。此时,应当根据借条是否有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签名、距离父母转账时间长短、有无其他可证明出资行为是赠与的证据等,通过转账记录、签署时间、双方合意痕迹等客观证据锚定事实基础,更需结合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出资目的、家庭伦理等主观因素,运用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探寻真实意愿,对倒签借条这一事实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因机械适用推定而导致父母养老权益受损的失衡局面。如若借条的真实性存疑,父母出资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赠与。
(三)认定当事人意思表示考虑多重因素
在没有借条这类客观事实能够证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行为是借贷时,父母一方的主观真实意思表示更为重要,对出资款的性质具有决定性作用。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也不存在借条或转账备注等证明的情形下,应当看父母一方是否有明确的直接意思表示。如何对父母一方主观上的真实意思表示的理解,有学者认为,在无法确定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的出资行为是赠与还是借贷时,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42条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结合个案中可能出现的全部事项以确定该意思表示的真实意思。
综合考量多重因素确定父母主观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方面,出于对血缘亲情的考量。受中国传统文化及婚恋观的影响,为他人购房多发生于近亲属之间,特别是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这一情形,立足于中国的现实情况,父母要为子女的婚姻提供一定的支撑,但父母为已成年的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更多的是基于血脉亲情,而非法律义务。探究父母一方的出资目的也可知,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更多是因为房价过高,子女一方难以负担高额卖房费用,为了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此时认定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行为的性质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但同时子女一方也要基于血脉亲情感恩父母对其的经济帮助,当父母年老时,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另一方面,出于对公平正义的考量。通过结合父母和子女及其配偶的经济状况、收入来源、父母一方权益保障等因素,进一步探求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会导致父母一方的生活条件明显下降,甚至会有生活困难的情形出现时,此时为了保障父母一方的权益,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行为性质不明时,认定为借贷更为合适;而父母资金宽裕,并不会对父母的生活条件产生影响,此时则应认定为赠与,从而使父母与子女双方达到利益平衡,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四、结语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行为的性质认定,本质上是婚姻家庭伦理与财产法律规则交织下的复杂命题,其核心在于平衡家庭亲情价值与财产权益公平。本文通过对 “赠与说”与“借贷说”的理论辨析及现行法律规范的梳理,明确了在无明确约定时,应优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29 条,推定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行为的性质为赠与,这一立场既延续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对亲属间无偿帮扶的伦理认可,也与民众对家庭互助的传统认知相契合。同时需正视的是,赠与推定并非绝对准则。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借条的真实性与倒签借条的证明效力。从长远来看,该问题的根本解决不仅依赖于司法裁判规则的细化,更需要引导家庭成员在出资前通过书面约定明确权利义务,以意思自治减少事后纠纷。这一过程中,法律既要坚守婚姻家庭的伦理底色,又要筑牢财产权益的保护边界,最终实现家庭和谐与司法权威的双重维护,为社会转型期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更稳定的规则支撑。唯有将法律推定与个案实质正义相结合,才能弥合“赠与说”与“借贷说”的理论分歧,化解司法裁判中的尺度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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