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 投稿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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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上之人格利益建构
On the Construction of Personality Interests in Property
引言
在传统民法体系中,财产与人格常被置于泾渭分明的二元框架,然当代社会逐渐揭示二者存在深层交织性。本文立足我国澳门地区相关司法实践,探讨财产权体系中隐含的人格利益,尤其聚焦宠物、家族遗物、纪念物品等特殊物件如何承载自我建构、情感依附与个人记忆。透过分析域外法院判决将宠物视为人格延伸的个人性财产,司法实务已意识到某些财产损害不仅造成经济损失,更实质侵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透过象征互动理论剖析物与人的意义共建机制,援引心流理论解释人与物的深度融合,再以自传式记忆理论揭示财产作为生命叙事的物质载体,本文试图建构财产上人格利益。研究揭示传统财产权理论需融入情感价值,方能在维护财产秩序之余,更完整地守护人的精神完整性与存在意义。
一、研究对象与命题
(一)我国澳门地区财产损害致精神损害赔偿司法现况
财产作为法学中的重要且基础的概念,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个人财产利益的尊重与保护,也构成了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石。在法律架构下,财产不仅是经济价值的集合,更是个人自由、自主与人格发展的重要载体。透过财产制度,法律确保个人能够自主决定其财产的使用、处分及收益,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利用,并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与繁荣。财产概念的界定与规范,也直接关系到权利与义务的明确划分,进而保障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与正义。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逐渐扩展,出现了许多传统财产法律制度不能完全融合的新现象,即财产上的人格利益。例如,在2002年,我国澳门地区发生了一起与宠物损害相关的司法案件,涉及非财产性损害赔偿。案件的起因是原告所饲养的狗被被告的狗攻击致死。原告强调他们与这只宠物之间存在深厚的情感纽带,尤其是在原告的丈夫和女儿们不在时,这只狗是她唯一的陪伴。此外,原告夫妇亲眼目睹了宠物死亡的过程,因而承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因此,他们向法院申请了非财产性损害赔偿和财产性损害赔偿。在这一案件中,如果只是坚持认为财产只是满足个人在物质上的需要,将财产所体验的利益仅限定在经济价值方面,这样的话,饲主的宠物死亡只是损失了一件财产而已。按照宠物的市场价格来看,饲主此时可获之赔偿只能够是宠物的基本财产价值,并不能获得任何宠物死亡而构成的精神损害方面的补偿。此时我们产生一种疑问,若从个人主观方面进行思考,饲主因为宠物死亡而构成的精神损失得不到任何赔偿是不合理的,饲主的宠物是他们的唯一陪伴,与其他动物似乎存在一些不同。法院在处理上述问题时,法院强调法律应保护饲主与宠物间的情感价值,更反映当代社会已不再将动物视为单纯物品,而应承认饲主与宠物间的情感关系值得司法体系保障。法院从而驳回被告情感损失不具可赔偿性的主张,认定饲主的悲痛程度已符合客观社会标准。
然而,法院在处理某些财产受损时认同了该等财产的损害所造成的非财产性损害赔偿,反映着该等财产与人格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对于财产与人格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上,在2016年,我国澳门地区相关的司法判决深刻体现了动物的双重属性,既作为物品又作为个人性财产。在判决书中,法官通过三个层次进行了论证。第一,法律规定动物的法律地位属于物的范畴。然而,法官也引用了学者Sandra Passinhas的观点,提出“个人性财产”(propriedade pessoal)的概念,强调某些物品因与个体人格有着深厚的联系,而具备了自我建构的特性。第二,法官引用社会功能指出动物作为家庭成员参与日常生活,尤其在心理辅助(如缓解焦虑儿童症状)、情感陪伴(如独居者精神支柱)及人格教育(如培养儿童责任感)等层面发挥不可替代作用,此种功能超越传统物的经济价值,形成人格延伸的实质内涵。第三,尽管法律将动物归类为物,但应承认其作为个人性财产(propriedade pessoal)的特殊性——当事人更应证明此类财产与人格自我建构(auto-construção da personalidade)紧密相关。在这篇判决中,人格与财产的连结体现于法院将动物作为构成个人人格要素的财产这一法律观点。判决突破传统将动物单纯视为物的框架,援引学者Sandra Passinhas之见解主张某些财产——尤其是伴侣动物,与人的自我建构密不可分,其价值超越单纯市场经济价值,而形成个人性财产(propriedade pessoal)。法院强调,宠物不仅是物理占有的对象,更是个人情感依附、家庭连结与心理健康的载体。
在上述判决中法院的处理我们可以知道,法院似乎突破了财产与人格二元分立的原则,显示出财产与人格之间存在一种密不可分的关联。上述的判决并非个别发生,除此之外,这类别的案件还可以体现在祖屋、家庭居所、其他原因导致伴侣宠物死亡而造成的非财产性损害赔偿判决。在这些判决中,法院更多是以个人性财产(propriedade pessoal)、物上蕴含情感价值(valor sentimental)、物蕴含人生重要记忆、情感链接(afeição)等为理由为某些特定的财产提供严格的救济。目前,明确因某些财产的损害可以得到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规定中,如伴侣动物在受伤害或死亡时,饲主可因情感损失获得非财产性损害赔偿,又如机密信件或家庭物品受到损坏时可以获得非财产性损害赔偿,这里的规定只是涵盖了某小部分具有情感价值之财产,而其他部份的财产并没有具体规定保障,以目前的现况来说,是否能真的给予具有情感价值的财产更严格且全面的保障?然而,在主观直觉上存在着一些与情感有关的财产,但这种主观的观点,并不能认定全部与情感有关的财产都应该得到民法的保护以及道德的认可,例如收集爱好者,某些物品对于他来说具有着重要的情感价值,从而应当对当事人的爱好财产赋予更严格的保护,但是,给予拥有收集爱好者的爱好财产更严格的保护,这显然是不恰当的。所以,要确定与人有密切关联的财产之内涵与外延,都是以恰当定义财产作为前提。
(二)财产损害造成精神损害赔偿之理论及立法现况
传统的民法财产权及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理论一般是不承认财产上的人格利益,域外学者António Pinto Monteiro在他的文章中探讨到,因财产的损毁而造成非财产性损害赔偿,作者认为,具有情感价值的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联时,着重于财产承载情感的特殊性与法律评价。其指出,当特定物品,如家族传承遗物或配偶遗留物因他人行为遭毁损时,除客观财产价值损失外,更可能对物主造成非物质性损害,例如因情感连结断裂引发的情绪创伤、精神痛苦或生活安宁受扰。而有关财产承载情感的见解中,有学者认为人与动物之间的情感利益可以透过延伸自我(extended self)理论进行解释,作者强调人类藉由与动物的互动建构自我认同与情感连结,尤其伴侣动物常成为人类情感投射的核心载体,协助个人维持心理连续性、弥补情感缺失。这种所有权与自我延伸的论证关系,使动物在法律上虽未具人格权,却在实际案例如离婚监护权、租赁纠纷中成为需权衡的情感利益主体,深刻地反映人类社会对人宠关系的伦理承认已超越传统财产权思维,形成个人情感与法律交织的新形态权利。从上述我国澳门地区法律相关文献可以了解到,财产虽与当事人有着密切的情感利益,甚至有学者透过人类心理学对人与物的关系进行分析认为人透过物进行延伸自我,建构自我认同及情感连结,以加强证明物上所蕴含的情感利益,这些见解亦能够强化本文论题的成立。
在上述立法数据的参考以及司法实践中所发现的问题促使本文对下列要点进行研究:在我国澳门地区法律框架下,如何突破传统民法中财产与人格二元分立的界限,承认如家族遗物、宠物或纪念性物品等特定财产,除经济价值外所承载的情感意义与人格延伸功能;从心理学(如延伸自我理论、自传式记忆理论)与社会学(如象征互动论)视角探讨物如何成为个人身份认同与情感寄托的媒介;阐明财产上的人格利益载体的法律特征,并探讨不同情感类型对财产上人格利益的影响。
(三)本文的命题及其意义
本文在命题上,参考了若干种有关财产上蕴含人格利益的相关研究文献,其中,我国内地学者以财产权人格化思维表达人格与财产之间的关系,以及可体现出财产是具有人格利益的见解。在该文章中,财产权潜在含有人格利益的理据主要来自对财产与人格之间关系的探讨;在财产上的人格利益分析中,我国内地学者提出人格物观点,用以反映特殊物上的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共存的观点,作者指出,人格物不仅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更反映了深厚的情感和个人意志。亦有我国澳门学者直接以财产上的人格利益或人格建构财产概念表达出人格与财产的交互结果,体现着财产对于当事人来说的特定意义,以及当中所蕴含的精神利益。然而,不论以财产权人格化、财产上的人格利益、人格物或人格财产作为概念,都是指某些财产因与特定主体之间存在深刻的情感联系、记忆承载或文化认同,而具有超越其经济价值的非财产性精神利益。此类财产的价值不仅源于其物理属性或市场交换功能,更在于其作为人格延伸的象征意义。
透过上述文献分析,反映某些财产与特定主体之间,具有情感联系、记忆承载与自我认同等等要素,有着超越财产的经济价值之非财产性精神利益。因此,本文将核心内容订立为我国澳门地区法律框架下财产与人格交织的现象分析,尤其聚焦于财产上所承载的情感价值如何突破传统民法中财产与人格二元分立的界限。本文透过随着社会变迁的观点,法律逐渐承认特定财产,如家族遗物、伴侣宠物或纪念性物品中,不仅具有经济价值,更承载着深层的情感意义与人格延伸功能。透过象征互动论、心流理论及自传式记忆理论,作者揭示人类与物品间的情感建构过程。本文主张现代民法需重新审视财产权的本质,将情感依附机制纳入考虑,使法律能适切响应人类透过财产所体现的生命尊严与情感完整性。因此,本文命题时选择财产上的人格利益作为题目,以财产当中蕴含的人格利益作为核心研究对象,欲以探究财产与人格的关联性,某些财产蕴含着人格利益,与个人的自我认同、人格尊严及个人情感具有密切关联性。
二、财产上的人格利益形构
(一)财产上的人格利益分析
在现代民法体系中,财产权与人格权长期以来被视为两个独立的法律范畴,分别受到不同的法律规则调整。然而,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法律理论与实务逐渐意识到人格与财产之间的深层联系,并开始探讨财产上的人格利益这一特殊法律现象。在上文分析中,依据字源学的研究,人格利益与人格权皆源自拉丁文“persona”,其原始意义涉及个人在人类社会中的地位与认同。在法学诠释中,人格利益主要涵盖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三个面向,其核心在于个人在社会中的伦理价值、权利、与他人建立的情感连结。存有人格利益的财产不仅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客观物品,更承载了个人情感、认同和人格象征的特殊财产。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逐渐意识到,某些财产的丧失不仅关涉经济损失,更可能对当事人造成深刻的精神损害,因此需要从人格利益的角度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有学者指出:衡量该种财产的真正价值并不是用人们日常在市场上通用的使用价值和市场经济价值的标准,而是所有人对其倾注一生感情的精神砝码,存有人格利益的财产之所以不同于一般财产,其核心特征在于它所具有的人格属性。通常而言,普通财产的价值可透过市场价格衡量,若遭受损害,只需依据物的市场价值进行赔偿即可。但美国学者Radin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人格财产理论,强调某些财产因其与人格的紧密联系,不能简单地被视为普通财产,而应获得超越市场价值的法律保护。然而,该等特殊财产超越了市场价值的范畴,其价值不仅体现在物质层面,更深层地体现在其所承载的情感意义、身份象征以及心理依附。例如,一位老者珍藏的定情信物、一张承载家族记忆的老照片,甚至一个逝去亲人的遗物,或是陪伴家人的伴侣宠物,这些物品对于当事人而言,不仅仅是对象,更是满载人生经历、情感寄托和人格象征的体现。正因如此,当这些财产遭受损害或灭失时,当事人所承受的损害不仅仅是金钱损失,更是深刻的精神痛苦,而传统财产法一般只依据市场价值进行赔偿的方式,显然无法弥补这一层面的损害。因此,法律体系需要承认财产所蕴含的人格利益,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以真正维护个人的精神权益。
(二)财产权与人格利益并存于同一载体
财产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概念之一,其本质在不同法系中呈现出截然不同的诠释路径。在英美法系中,财产与财产权被视为同一概念,强调权利主体对客体的支配关系,其内涵具有高度的包容性与弹性。例如,英美法传统下的财产权不仅涵盖土地、动产等有形物,更延伸至债权、知识产权等无形权利,形成一种权利束(bundle of rights)的观念。这种开放性使得英美法系能更灵活地响应商业社会中新型财产形态的出现,例如虚拟货币或数据资产。然而,大陆法系则严格区分财产与财产权,前者指向客观存在的物等,后者则为法律赋予主体的支配权能。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九十条明确将物限定为有体物,而财产权如物权则需通过物权类型法定原则严格界定其类型与内容。此种区分源自罗马法传统中物与权利的二分逻辑,强调法律关系的体系化与精确性,但也导致其对某些财产的接纳较为保守。
两大法系的差异本质上源自对财产功能的不同定位。英美法系着重于财产的经济效用与交易自由,将财产权视为一种可分割、可流通的社会关系网络;大陆法系则较注重财产的权利归属与权利边界的清晰性,强调物权的绝对性与排他性。然而,随着数字经济与虚拟财产的兴起,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已逐步通过司法解释或特别立法扩张“物”的范围,例如将电力或数据等纳入物权客体,显示传统理论的见解随社会而有所变化。此种演变反映财产概念的核心在于其可支配性与价值载体功能,而非单纯的物理形态。
财产权与人格利益并存于同一载体,本质上是财产权与人格利益在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迭合,其内涵体现为物的客体性与人格的主体性在特定情境下的不可分割性。传统财产权以支配客体为核心,强调经济价值的排他性控制,如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而人格利益则关注人的尊严与精神完整性为目的。然而,存有人格利益的财产打破此类二元对立,其特殊性在于:特定物因长期与主体的生命经验、情感记忆或身份认同紧密结合,从而成为人格的延伸载体。例如,祖先传下的手稿、婚礼戒指、亲人遗物等,其经济价值可能微不足道,但对当事人而言,这些物品承载着无法以金钱衡量的精神意义,其损毁或灭失将直接侵害人格尊严。此类财产的双重性要求法律超越人格—财产二分的传统框架,承认财产权的人格利益的独立地位—即财产权的行使不得侵害其上附着的人格利益,且侵权救济需同时填补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
此类财产的界定核心在于人格依附的不可替代性与权利主体的严格同一性。首先,其价值源自特定物与特定人的独特联系,而这种连结具有时空上的唯一性,一旦断裂即无法复原。例如,战地日记的原始手稿若毁坏,即便重新誊写内容,也无法再现亲笔字迹所蕴含的历史痕迹与情感温度。其次,人格利益只归属于当事人自身,无法透过法律行为如赠予、继承转移。例如,家族祠堂若出售予他人,原所有权人对其的情感依附即告终止,受让人仅取得建筑物的财产权,而无法继受其文化象征意义。此种特质反映法律对人格自治的尊重:人格利益不得被客体化或强制流通,其保护范围严格限于权利人的主观情感与社会共识所认可的精神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数字时代下,该等特殊财产内涵可能进一步扩张,虚拟财产如社群媒体账号、加密遗产、数字相簿的出现迫使法律重新定义物的范畴与支配的形式。传统大陆法系将物限于有体物,如《日本民法典》第85条,但数字载体如云相册虽无物理形态,却能透过技术手段如密码及数据储存实现排他性控制,并承载不亚于有体物的人格利益。例如,储存家族影像的记忆卡若损坏,其情感价值灭失的后果与实体相簿毁坏无异,但依传统物权理论,数据因不符合有体物定义而难以保护。但是,我国澳门地区民法中对物的定义除了涵盖有体物外,还包括无体物,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应包含在物的范围内,同时虚拟财产是能实现支配性与排他性的核心物权特征,应承认其为物的范畴,并纳入财产上的人格利益之载体的保护范围。
三、财产上的人格利益与人之情感的关联
存有人格利益的财产之所以能承载情感与精神价值,根源于人类透过物建构自我认同、记忆保存与意义赋予的深层心理机制。这种情感附着的过程并非随机或偶然,而是遵循特定的逻辑与心理层面所构成,其形成机制可从以下两个层面深入剖析:
第一,物的象征化:从工具性到表意性
物的象征化是人类文明从追求生存走向意义建构的过程。最初,物的存在纯粹为满足生存需求,例如碗用以盛食、屋舍用以遮风避雨,其价值取决于物理功能的效率。然而,当社会的发展,人们复杂的情感,促使复杂的符号系统生成,物便逐渐脱离工具性框架,成为意义的承载体。此过程的驱动力在于社会集体意识对意义的需求:社会透过多年的制度化实践,将抽象价值植入具体对象,使其成为可传递、可解读的符号。例如,婚戒的圆形设计不仅便于佩戴,更被赋予永恒循环的象征意义;族谱从单纯的血缘记录升华为宗族及姓氏精神永存的物质见证。这种符号转译使物成为个人情感记忆的媒介,如北美居民的纪念物雕刻着他们观念认同的图案,华人社会的祖先牌位浓缩孝道伦理,物的物质性与文化意涵在此形成双向强化。个人透过日常使用(如佩戴婚戒)或仪式展览(如祭祀时擦拭牌位),将社会赋予的象征意义,内化为自我认知的一部分,从而实现“物-意义-主体”的三角共生结构。当物的象征意义从不同层面渗入个人生命中,其功能进一步从生存需求转向自我延伸的认知工具。根据Belk的延伸自我理论,人会将重要对象视为自我认同的构成要素,此过程建构基于两种机制:经验铭刻与身份投射。在经验铭刻方面,根据该理论指出,是个人在特定物品或生活经验中所形成的情感和记忆。当人们拥有某些物品,例如家庭传承的物品或与重要事件相关的对象,这些物品会不断地激发过去的回忆和情感,从而成为自我认同的一部分。物成为情感记忆的容器-泛黄的车票凝固着青春的冒险激情,磨损的钢笔记录着创作生涯的思绪轨迹,又如一幅家庭成员的肖像画,对于许多人来说,不仅是装饰品,而是连结他们与过去的重要情感联系。在身份投射方面,根据该理论,身份投射涉及个人如何通过拥有和使用物品来表达自己的身份。在这一过程中,物品成为展示自我特质和价值观的工具,比如拥有某品牌的汽车可能让拥有者感受到社会地位的提升。Belk指出,人们不仅在拥有物品的瞬间感受到自我扩张,还在使用和享受物品的过程中进一步内化这些物品。在这,物扮演着社会角色的可见标志:医师的白袍、修士的念珠、艺术家的调色盘,皆透过物质形式将抽象职业身分具象化。更深刻的是,物能协助个人处理存在焦虑—离乡别井的人珍藏的家乡土壤。这种从集体符号到个人叙事的象征深化,使得物最终超越其物理本质,成为人性及情感意义媒介。结合这两种机制,我们可以看到拥有物品如何在心理上影响个人的情感。这种关系并不仅仅限于物质内容,而是涉及个人如何利用这些物品来建构和诠释自己。
第二,情感依附的阶段建构
情感与物的深刻连结,本质上是时间积淀的动态过程。根据G.H. Mead 及Herbert Blumer所分析的象征互动论中提到,意义是透过社会互动来建构的。Mead认为,意义的生成不仅来自人类的语言交换,还包括个人的情感经验和与环境的互动。例如,Mead指出,物品的意义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通过社会互动和个人的感知来形成,这表明了物的意义源于社会化过程以及个人的诠释。Blumer的观点则强调人在社会互动中的诠释过程,他认为人类行为是基于对物的社会性意义,而这些意义源于个人与他人之间的互动,以及通过诠释性过程来修改和调整对物的意义,例如婚戒的承诺意义,即源自社会传统的认知和佩戴者的主观解读,可以被视为这一过程的一个例子。笔者根据这些理论,将物被赋予个人情感的过程分层地描述出来,主要有三个阶段。首先,初始赋义阶段。此阶段标志着物由一般状态,进入物主的管领范围中,即取得所有权。当个人因特定事件如馈赠、继承或亲手创造等等,与物建立所有权关系,物的客观功能便开始添加主观意义。如母亲赠送的手表在此时仅是计时工具,但赠予行为本身已植入情感基因:手表的存在成为母爱具象化的载体。此阶段的关键在于事件特殊性:物的意义生成依赖情境的独特性,如成年礼赠剑、毕业纪念册签名,这使得普通对象获得不可复制的情绪。另一方面,共同历程阶段,人与物展开长期互动的意义,手表每日佩戴,逐渐沾染上佩戴者的岁月痕迹:表带磨痕记录职场拼搏的岁月,表面划痕铭刻育儿时期的忙乱。此时,物与人形成共同情感,物被物主注入情感,物由着重于功能性转向情感见证。心理学家Csíkszentmihályi的心流理论中指出:当工匠反复打磨作品、作家专注于特定钢笔写作时,深度投入会产生物我界限模糊的体验,即一个人在深度投入做某一件事时,会与周边的东西融为一体,成为一种自我延伸。最后,附着于物的情感随时间增加,意义升华阶段便迎来情感依附的质变。手表除了指示时间,升华为具有双重意义:既是母爱永续的证明,也是个人生命历程的缩影。人类学曾经对这样的记忆模式作出分析,自传式记忆(Autobiographical Memory)由人类学家Martin Conway所提出,在他的一则期刊文章中提到自传式记忆概念。文中区分了两种类型的记忆,即情景记忆(Episodic Memory)和自传式记忆(Autobiographical Memory)。自传式记忆是关于长期保留的知识,可能持续数周、数月,甚至数十年。其内容涉及对自我的理解,是稳定且抽象的。当我们提取自传式记忆时,会再次营造出回忆的情境,例如,提及某些事件可能会唤起相应的情感和具体的经历,这正是提取过程。例如:触摸旧物,如毕业纪念册,可能先激活特定记忆,如我是某校毕业生,再触发情景记忆:典礼当天与好友拥抱的场景。又例如:翻阅泛黄的家族相册,看到一张已故祖父在老宅前的照片。激活特定记忆:照片中的老宅门廊启动关于祖父外貌、声音的情景记忆;父母讲述祖父种植庭院榕树的故事,形成各种片段回忆。简单来说,提取过程就是接触旧物触发特定的回忆。
四、因不同的情感类型而生的财产上之人格利益
财产上的人格利益保障核心是人的情感,而情感作为人格利益之保障基础,反映着情感作为外显的存在,透过人格利益在法律上进行表达。这些人格利益可以体现为人格权的客体,而本文所讨论的是存在于财产之上的人格利益。另一方面,通过上文指出的个人情感延伸机制,人将情感延伸到财产之上,证明了某些财产存在着一定之个人情感。然而,在人对财产延伸自我建立情感的过程中,因延伸之情感内容与情境之差异,如家庭遗物是应对家庭家人的情感而产生,荣誉象征物是因应个人能力与名誉等原因而产生的情感,财产上的人格利益呈现可以类型化特征。然而,本文在讨论财产上的人格利益时,亦会运用到存有人格利益的财产进行表达,两者在本文章中内涵意思相同,均着重讨论蕴含在财产之上的人格利益,即人的情感。追根溯源,财产上的人之情感如何附着,本文以关系主体及情感生成之原因为基础作出分析,并将财产上之情感进行分类,以此建构一个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适用的财产上的人格利益类型。
(一)个人层面:自我建构性情感
个人层面:自我建构性情感是源于人的本性,维持个人尊严为基础,其核心在于财产作为自我存在意义之延伸。学者Erik Erikson在著作Childhood and Society中阐明,自我建构性情感是人类身心形成的核心机制,透过不同阶段调节,个人逐步整合生理需求、社会期待与心理经验,最终形成稳定的自我认同。这种情感建构不仅影响个人价值观与人际模式,更决定其能否在社会脉络中实现自我完整性,自我存在也是一个哲学的概念,按照笔者的理解,自我存在是个人作为独立的个体、具有自主能力,与其他个体是具有区别的,具有独特的身份、个人意志及个人价值,包含了人为了自己的完整性,凝聚了个人生命历程的独特性。简单来说,这些蕴含独特性的特殊财产是为了实现独特的我而存在。从康德哲学视角,人作为目的而非手段,法律对与人具有紧密关联的财产,如基因组织等给予了特殊保护——这些物质不仅是生理功能的延伸,例如义肢替代肢体以便于残障者走路,更是主体独特存在的具化。人性尊严是人存在的基础,这些财产维系的是人性尊严,德国学者Günter Dürig指出:人性尊严受侵犯的条件,是当具体的人被贬低为客体、纯粹工具或可替代的存在反映着失去人性尊严的话,人就会沦为被操控的工具,表示人的主体地位被否定。亦有学者认为,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人具有心智,这是人性尊严的核心之一。人性尊严的本质就是人为了自己,可以自治且自我决定的能力,例如生殖细胞、基因及器官等等,都是为了人的尊严而存在,且源自人类的身体,形成身体延伸型财产。另一方面,学者Martin A. Conway在其文章Memory and the self中指出,自传体记忆是自我记忆系统(SMS)的核心,透过工作自我与自传体知识库的互动,形成个人对特殊经历的意义建构。这个学者所研究的理论表明,人透过记忆机制对一些特殊经历或有纪念意义的内容进行记忆,例如个人对有关自己的各种内容或个人因生活而经历的事情具有回忆的能力。这些有关特殊经历及有纪念意义的回忆大多数是对当事人的肯定的、积极的褒奖,能够形成个人尊严的感受。通常涉及一些正面的评价、例如以奖状、奖牌的形式给予当事人能力或行为具有社会肯定的评价,这些肯定的评价为个人情感与心理带来积极的效应。纪念性回忆方面,透过感官接触,如触摸旧照片,个人产生穿越时空的感觉,彷佛回到从前的感受,这些财产则形成生命叙事型财产。
(二)关系层面:关系连结型情感
在人际层面的关系链接性情感中,财产作为人际互动的关系中介,承载着复杂的社会伦理与个人情感。在Marcel Mauss关于礼物之灵的理论中,礼物并非单纯的物质交换,而是承载社会关系与道德义务的核心象征。礼物的作用在于透过互惠性机制,建构并维系人与人之间的连结。同时,该学者指出,礼物背后的不可分割性—即礼物与赠予者精神特质的联结,强化了社会规范外,因为礼物象征信任与合作,而使礼物成为人与人之间的连结核心。物的象征性功能,将抽象的人际关系具体化起来。此类财产的核心特征在于其中介性──它不仅是物质的客体,更是蕴含情感的媒介,例如情书、定情信物或家族祖宅,皆透过物质形式结合了人与人之间的承诺、记忆等。此类财产的价值并非全只有财产利益,而是含入其中的不可见的社会象征:一枚婚戒的永恒象征、一本家族相册的传承象征,实则是透过物的交换与所有,建构并强化人际间的各种信任关系。在此过程中,财产被拟人化并体现着各种关系回忆,例如亡者遗物不仅保留其使用痕迹,更成为生者对逝者的记忆媒介。
关系层面:关系中介性情感如何具体化呢?其一是人际关系中形成的情感连结,例如亲友遗物、合影照片等承载特定对象音容笑貌的对象,其价值源于对关系他方存在的延续性感受。当中按照Arlie Russell Hochschild在其著作The Managed Heart: Commercialization of Human Feeling指出,人类最深层的情感连结如亲情、爱情与友情,表面上看似自然流露,实则隐含复杂的情感规则与社会期待。在家庭中,父母需压抑矛盾情感以维持无条件的爱;伴侣关系须透过情绪劳动调节嫉妒与亲密感;朋友间则需平衡真诚与社交礼仪。这些情感关系被视为生命核心。因此,与人具有紧密关联的关系,分别为亲情、爱情与友情,按照这三种重要的关系,将存有人格利益的财产区分为个人关系情感象征型财产及家族血缘传承型财产。前者为某段单一私人关系而产生之情感附着于财产之上,具有纪念性、怀念某人及诉述某段私人关系历程等功能。后者则为透过代际传递及空间痕迹等情感寄托到财产之上,具有与父母辈代际家族传承功能,成为家族记忆具体化的媒介。其二则是人与动物长期相伴产生的拟似亲属情感,此种关系因动物进行的与人的生命互动,如响应及陪伴,使动物与人更具贴近性,例如宠物在现代社会中常被视为家庭成员,其伤害或死亡引发的精神痛苦超越传统财产损害框架,赋予独立救济空间。
(三)社会层面:集体文化情感
社会层面:集体认同性情感其本质在于特定财产承载的族群集体记忆与族群文化,形成超越个人意义的集体身份及历史文化认同。此类财产的法律保护,实质是对族群存在的承认,其价值根源于历史共同体的精神延续需求,而非单纯的物质上的利用或私人情感依附。从涂尔干(Émile Durkheim)的集体表征(collective representations)理论来看,根据涂尔干的集体表征理论,财产如当地居民的财产与纪念地点等等,本质上是社会历史和文化证明的物质化结晶。涂尔干主张,集体表征作为社会事实而与个人意义无关,这些财产都是一个族群互相生活产生互动而生成的独立存在。例如,当地居民纪念物,其纪念物上的花纹并非单纯艺术表现,而是显示着由当地居民通过某些仪式将血缘关系体现起来,成为群体认同的具体象征。纪念地点则藉由朝圣仪式,将空间物理性转化为群众的精神地。
另一方面,在涂尔干的理论中,社会传统透过集体仪式,如祭祀创造集体表征,将个人意识凝聚成社会意识。这些传统习惯仪式,如春节、祭祀祖先藉由重复的象征行为,形成了社会人民的共同的情感,从涂尔干的理论可以体现到,因为社会传统习惯而形成的市民社会情感,这种情感附着于财产之上,成为承载的社会性情感价值的财产。此类情感根源于社会传统、文化与习惯等因素而成,例如坟墓、骨灰、遗体、祠堂等,其意义超越个人对财产的支配权。例如坟墓,其不仅是生者对死者的情感象征,更与祖宗世代相传的祭祀习惯、纪念与家族祖先情感的意义有关。即使后代未曾拥有过这些情感,但因祖坟受损仍会引发传统社会普遍性的羞辱感与愤怒,同时祖坟更蕴含传统风水命学的体现。这些情感象征都是超越个人情感,产生具有社会共同性的集体情感。因此,法律对此类人格利益的保护并非基于科学真实性,而是基于对社会历史文化习惯有关的社群情感的尊重。
社会传统情感与家庭记忆情感虽有重叠,但前者所涵盖的范围更广,牵涉到一整个社会的历史、文化、纪念及习惯。例如,遗骸、墓碑等物既涉及家庭血缘情感,虽然这类财产与家人及家庭记忆有关,但笔者不将这类财产归类为关系中介型情感——家庭传承型财产的原因在于,这类财产偏重于祭奠仪式,而祭奠是源自于中国传统的文化习惯,更加偏重于与社会层面,集体文化有关,而非仅仅是个人情感的注入,或因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情感的财产。同时,遗骸、墓碑骨灰等等都是某个亲属死亡之后才产生的财产,我们不能与已逝世的人建立一段关系,因此这些财产不能成为上文所论述的家庭关系的中介。当此类财产受侵害时,法律需透过侵权制度保护其人格利益,而非局限于物权等财产权框架。此种思维突破传统民法人格与财产二分的逻辑,转而关注财产与人之间的连结。整体而言,关注社会文化集体情感所生之人格利益,体现民法从财产权中心走向人格尊严,维系人与财产之间的微妙集体价值。
五、结语
本文通过对我国澳门地区相关法律体系的深入分析,揭示财产与人格利益交织的复杂性及其在现代民法中的演进轨迹。传统财产权框架过度聚焦于物的经济价值,却忽视了人类情感与记忆在特定对象中的深刻镶嵌——从家族遗物、伴侣宠物到个体生命历程的纪念载体,这些财产实质承载着自我建构、人际连结与文化传承的多维功能。藉由象征互动论与自传式记忆理论的视角,研究指出人与物的互动实为意义生成的动态过程:时间积淀将冰冷对象转化为情感容器,物品的物理特性逐渐被抽象为身份认同的延伸,甚至是生命尊严的具象化体现。我国澳门地区相关司法实践中的个人性财产概念突破传统物权思维,为法律承认情感价值提供范式。这种法律革新不仅涉及赔偿机制的调整,更深层次地关乎如何透过制度设计维系人的完整性——当物成为生命叙事的物质载体,其损毁已非单纯经济损失,而是对主体生命意义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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