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经济研究
Journal of New Economic Studies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3416(P)
- ISSN:3079-9589(O)
- 期刊分类:经济管理
- 出版周期:月刊
- 投稿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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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内保理融资业务风险研究及防范
Research on Risks and Prevention of Domestic Factoring Financing Business in Banks
引言
国内保理融资是指银行作为保理商,与卖方(应收账款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卖方将其基于真实贸易背景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银行据此向卖方提供包括融资、应收账款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一、保理融资特征与分类
(一)保理融资基本特征
1. 标的限定为商事贸易债权,排除消费类债权
保理业务以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为唯一交易标的,严格限定在商事经营领域,依托真实经营性合同形成,具备明确商业对价与回款价值;个人消费行为产生的消费类债权,不具备经营性现金流属性与保理业务适配性,无法作为保理标的,这是保理业务区别于普通消费金融的核心边界。
2. 债权基于信用支付形成,排除即时现金结算债权
保理对应的应收账款,源于卖方赊销类信用销售模式,是卖方交付货物或服务后形成的延期收款权利,核心解决企业延期回款带来的现金流压力;而信用证结算、凭单付现、即时现金交易等全款现结模式,无延期应收款项,不属于保理业务的债权范畴。
3. 标的债权需合法有效且可转让,为业务法定基础
按照债权转让基本法理与保理监管要求,保理标的债权必须满足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无禁止转让限制三大核心条件,对应贸易合同真实合规、债权金额与付款期限明确;若债权存在虚假、无效、权属纠纷或法定不可转让情形,保理交易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这是保理业务合规开展的核心前提。
4. 属于综合性金融服务,非单一融资行为
保理是依托应收账款转让开展的复合型金融服务,并非单纯的资金融资,这是其与传统贷款、应收账款质押的核心差异。保理商需为卖方提供至少两项配套服务,涵盖贸易融资、账款管理、回款催收、信用风控、坏账担保等核心内容,单一融资服务无法构成完整合规的保理业务。
(二)保理融资分类
1. 按是否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指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银行均有权向卖方追索已支付的融资款或要求其回购应收账款,银行主要承担卖方的信用风险。无追索权保理指在买方(应收账款债务人)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无力支付时,银行自行承担坏账损失,无权向卖方追索,银行主要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对买方资信要求较高。
2. 按是否通知买方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买方,并要求其直接向银行指定的账户付款。暗保理指不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买方,卖方到期收回货款后再归还银行融资。
3. 按参与机构数量分为单保理、双保理
单保理由一家保理机构独立为买卖双方提供全流程保理服务;双保理由两家合作保理机构分工对接,分别为卖方、买方单独提供保理服务。
4. 按融资与应收账款匹配关系分为单笔保理融资、保理池融资
单笔保理融资遵循一一对应原则,融资金额、期限与单笔应收账款的额度、到期期限完全匹配;保理池融资依托稳定的应收账款最低余额底线,融资期限可突破单笔账款期限,无需随单笔账款到期逐笔结清,实现滚动灵活融资。
5. 按授信主体在交易中角色不同可分为买方保理与卖方保理
若授信主体在交易中为买方角色,称为买方保理;授信主体在交易中为卖方角色,称为卖方保理。
6. 按专项业务类型还有融资租赁保理
融资租赁公司将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形成的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等保理机构,由保理机构提供保理融资及配套账款服务的专项业务模式。
7. 再保理
指银行受让商业保理公司、商业银行等具有保理业务资质的机构的保理债权,银行为该机构提供的保理服务。
二、保理融资相关风险
(一)信用风险
1. 买方信用风险
若银行办理的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买方(债务人)资信情况就非常重要,银行可能会承担买方因财务困难、破产、故意拖欠等原因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若债务人为中小微企业,其财务制度比较不规范,管理体制比较落后,抗风险能力比较差,出现风险的概率也比较大,这就更要求银行对这些债务人有更多的了解。如果缺乏对债务人实际情况的调查,势必将会给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带来一定的风险。
2. 卖方信用风险
一是在银行办理有追索权保理时,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到期支付款项时,卖方将承担保理融资第二付款责任,此时卖方资信情况将直接影响保理融资资金的安全。二是若卖方在保理融资中承担核心企业角色,则其在整个供应链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自身的经营状况会对上下游企业的生存能力和现金流产生直接的影响,不仅影响应收账款的质量,也影响着整个供应链保理业务的信用风险。
(二)操作风险
1. 银行未能有效识别应收账款虚假风险
一是买卖双方意图通过虚构应收账款实施欺诈骗保,损害保理商的利益,而银行相关人员未能有效识别。二是应收账款的产生缺少真实贸易背景,而银行相关人员未能有效识别,一旦基础贸易背景虚假,由此产生的应收账款就不存在,保理业务易陷入“名保实贷”。三是银行在办理保理融资时未能有效识别重复融资的发票、合同,导致重复融资。
2.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不合规引发的效力瑕疵风险
依据我国债权转让相关法律规定,应收账款权属完成转移后,必须履行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未依法送达转让通知的,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保理商无法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实操中这类通知瑕疵风险主要源于两类场景:其一,隐蔽型保理业务中,出于业务合作默契或卖方诉求,保理商刻意不向买方发送转让通知,应收账款名义上仍归属原债权人,一旦原债权人陷入债务纠纷,其名下账户或对应债权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乃至扣划,保理商即便提出执行异议,也很难获得支持,无法凭借受让债权对抗司法执行,回款权益直接落空;其二,面对处于行业强势地位的买方,其往往拒绝签收标准债权转让确认文书,交易双方为促成业务落地,仅采用留置告知、普通邮寄、单方公证等非正式方式完成通知,这类告知途径缺乏明确法律支撑,通知效力处于模糊状态,一旦出现回款纠纷,保理商难以证明转让行为已对债务人生效,自身权益无法得到足额保障。
3. 应收账款登记管理疏漏导致的重复融资风险
人行应收账款公示系统是防范权属冲突、规避重复融资的核心载体,登记环节的操作疏漏会直接引发重大权属风险,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保理商放款前未逐笔核验对应业务合同、增值税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登记信息,未全面排查是否存在在先转让、质押记录,极易出现同一笔应收账款被多次转让、重复办理融资的情况,多方债权主体出现权属争议时,后办理的保理业务权益难以优先受偿;二是登记信息填报不规范、要素不完整,部分机构仅录入发票号码简化登记,未详细标注基础交易合同编号、债权金额、到期期限、交易主体等核心信息,也未按要求上传对应的交易附件佐证债权真实性,导致登记信息无法精准对应特定应收账款,给原债权人利用同一套交易材料跨机构重复融资留下漏洞,进一步放大保理商的坏账风险。
4. 应收账款回款管控失效引发的资金追偿风险
保理业务的核心是应收账款权属转移,法理上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后,不再具备收取对应回款的主体资格,但实务中普遍存在回款路径管控错位的问题。多数保理机构默认买方将回款资金先转入原债权人的常规经营账户,再从该账户中划转扣收,这种操作模式完全违背债权转让后的权属归属逻辑,且缺乏法律层面的保护效力。一旦原债权人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扣划,或原债权人擅自挪用该笔回款,保理商无法以债权受让方的身份对抗司法执行,也无法强制要求返还账户内资金,最终面临回款落空、融资资金无法追偿的被动局面,资金安全完全失去有效管控。
5.贷后管理缺位流于形式引发的存续风险
当前保理业务贷后管控环节普遍存在薄弱短板,风险隐患突出,主要集中在两大层面:其一,制度体系缺失,多数银行未针对保理这类供应链金融场景,搭建区别于传统流动资金贷款的专属贷后管理体系,缺乏适配应收账款特性的专项管控细则,日常贷后工作无针对性制度依据,全凭常规信贷流程粗放执行;其二,实操执行流于形式,一线客户经理重心偏向业务拓展与前期营销,忽视贷后全流程跟踪管控,极少主动核查已转让应收账款的状态变动、基础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存续、交易双方经营现金流稳定性,以及回款资金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等核心事项,贷后核查浮于表面,无法及时预警并化解潜在风险。
(三)法律与合规风险
1. 应收账款本身存在法律瑕疵
一是买卖双方虚构应收账款,现实中不排除一些核心企业虚构应收账款,利用贸易背景进行重复虚假套利情况;二是采购合同下的商品或服务还没有完成,供应商已事先开立了发票和出货单据,而核心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银行完成了应收账款确认,导致应收账款虚假;三是应收账款合规风险,一些建筑企业转让的应收账款,其形成应收账款的施工合同可能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建筑企业不能垫资建设,若转让的应收账款为建筑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形成的,将面临合规风险;四是应收账款权属不清或存在多重质押。部分供应商在未告知银行的情况下,将同一笔应收账款重复质押给多家金融机构,或在转让后仍擅自处置该债权,导致银行无法有效主张优先受偿权;五是应收账款已被质押,或基础交易合同中存在限制、禁止转让条款,但客户经理未尽审慎核查义务,致使应收账款转让行为被认定为无效,直接削弱担保效力。六是应收账款账期与融资期限错配。部分保理业务中,基础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远长于融资期限,导致作为还款来源的底层应收账款到期日与融资到期日不匹配,融资到期时,对应应收账款尚未到期,债务人无付款义务,卖方无法用原定回款资金偿还融资,导致第一还款来源落空。
2.预扣利息风险
在实践中,一些银行在发放保理融资业务融资时,会预先从本金中扣收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融资不允许预先扣收利息。因此,银行从保理融资业务融资本金中预先扣收利息,面临一定法律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关联交易风险
在实践中,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往往是关联企业交易事项产生,买卖双方为关联企业,贸易背景真实性存疑,可能会通过保理套取银行资金。
2. 核心企业内控流程缺陷引发的债权确认失真风险
保理业务落地的关键前提,是核心企业对供应商转让的应收账款权属及金额予以书面确认,业务流程中,供应商需先提交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物流交付凭证、验货签收单等全套材料,佐证自身已足额完成基础合同项下的货物交付或服务履约义务,后续融资申请也需依托核心企业出具的应收账款确认函作为核心确权依据。但实操环节中,核心企业内部权责划分存在明显漏洞,应收账款确权工作多由财务部门人员单独负责,此类人员并未参与前端采购、收货、验收等全流程,对实际交易进度、应付账款明细缺乏精准把控,极易出现书面确认的债权信息,与企业内部实际账务核销、应付账款台账数据严重不符的问题。若后续发生融资违约,保理机构持此类存在实质瑕疵的确权材料向司法机关主张债权,往往会因核心凭证真实性、准确性存疑,导致自身受让的保理债权无法得到法律层面的足额保障,债权追偿难度大幅上升。
三、银行保理融资相关风险防范
(一)从严强化贸易背景真实性核查力度
客户经理在受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前期,需全面归集佐证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核心材料,涵盖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物流运单、收货验货凭证等基础资料,同时逐一核验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额外调取企业应收账款明细账,逐笔核对对应合同、发票项下债权是否实际形成、形成时点与账面金额是否匹配,从源头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存在性,杜绝虚假贸易背景业务准入。
(二)规范完善应收账款全流程确权手续
确权环节需同步完成贸易背景资料的深度审核,针对合同条款中模糊不清、存在争议的内容,及时移交法律合规部门开展专项法务审查,规避因合同条款瑕疵导致应收账款标的物无效的问题;仔细排查贸易合同中是否隐含债权禁止转让相关约定,对条款表述模糊的内容,务必与交易双方确认清晰,确保债权转让无任何异议;通过与核心企业直接对接确权,核实供应商是否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履约义务,牢牢守住应收账款合法有效的核心底线。
(三)多措并举防范应收账款重复转让风险
银行可在标准化保理合同中增设专项限制性约定,一方面加入刚性回购条款,明确融资到期后若买方未能按期兑付,债权人需无条件回购对应债权;另一方面设置排他性约束条款,禁止供应商就已在本行办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无论融资比例是否足额、是否留有剩余价值,再向其他金融机构办理顺位融资、分割质押或重复转让。同时,放款前必须在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逐笔查询债权登记状态,确认无在先登记记录后,完整录入合同编号、发票号码、转让金额、到期兑付日等核心信息,完成规范登记备案。
(四)优化风险管理制度严控内部操作风险
梳理完善全流程风控管理制度,细化各环节操作标准:一是明确贷前尽职调查核心要点,压实前期排查责任;二是规范贷中审查与放款审核流程,重点核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保理合同所载基础贸易信息是否一致,合同所列货品信息与发票、物流单据内容是否匹配,应收账款到期日核算是否精准,物流单据对应的货品与交易业务是否吻合;三是将供应商在本行开立专属回款专户,设定为放款前置条件,针对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客户,额外追加其他有效担保措施,实现风险缓释。
(五)全方位加强保理融资贷后动态监控
贷款发放后,第一时间做好资金流向跟踪记录,严禁信贷资金违规挪用至房地产、股票、期货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等领域;定期对核心企业及上游供应商开展贷后回访核查,调取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资料,研判企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与付款意愿是否出现弱化迹象;建立回款盯市机制,对专属回款账户实时监测流水,同步完善内部应收账款管理台账,核对流水与台账匹配度,防范交易双方串通挪用回款;定期核查已融资发票状态,发现发票作废、红冲等异常情况,立即启动风险预警,责成客户经理专项核查,必要时提前收回融资款项,暂停后续授信投放。
(六)健全核心企业白名单准入管理机制
推行核心企业白名单专项审批制度,采用单户逐级上报总行或分行贸易融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模式,所有占用核心企业授信额度的保理业务,均需先完成核心企业白名单准入审核;审批环节重点考量核心企业主体资质、付款实力与履约信用,核定供应链融资专项总额度,明确业务开展规范与约束条件,从准入源头把控核心企业相关风险。
(七)主动预判并筑牢政策风险防护屏障
供应链金融核心服务的建筑、制造等行业,普遍存在项目周期长、资金占用量大的特点,对宏观政策与行业监管变动敏感度较高。针对此类政策风险,银行可聘请第三方专业律所提供常年法务指导,部分复杂业务可委托专业人员开展第三方审核,最大限度规避政策变动带来的损失;同时紧跟业务发展与监管更新节奏,及时修订完善各类格式合同文本,补齐合规漏洞,切实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有效对冲外部政策风险。
参考文献:
- [1] 周鑫. A商业保理公司保理业务风险控制研究[D]. 苏州大学,2018.
- [2] 钱明. 保理业务及其金融风险的法律规避[J]. 律师世界,2001(03):16-18.
- [3] 李涛.施工企业应收账款风险防控[J]. 当代会计,2020(12):147-1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