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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SN:3079-364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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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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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威评价理论的逻辑进路:从事实命题到实践判断
The Logical Approach of Dewey's Theory of Evaluation: From Factual Propositions to Practical Judgments
引言
自哲学发生认识论转向以来,“价值”及其衍生出的评价问题便始终处于哲学争论的漩涡中心,无论是将价值视为某种不证自明的超验概念,还是将其等同于主体情感与欲望的心理学表达,都未能真正解答人类在复杂现实情境中应当如何行动的根本难题。约翰·杜威的实验主义价值论正是在这一思想背景下,试图打破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事实与价值之间的二元对立藩篱。他深刻地洞察到,若仅仅停留在名词层面的“价值”思辨或单纯的情感表达上,评价理论将不可避免地陷入相对主义的泥沼。因此,杜威受自然科学尤其是实验物理学中“命题”与“探究”概念的启发,将其价值哲学的核心锚定于对评价命题的逻辑建构以及实践判断的机制分析之上。通过区分关于评价的事实命题与作为规范的价值命题,并将其统一于“目的—手段”的连续性中,杜威不仅将评价过程转化为一种可被理智控制和检验的客观探究行为,更创造性地提出“价值判断即实践判断”的宏大命题。本文旨在系统梳理杜威评价理论的内在逻辑演进,明晰其从澄清语义迷雾到确立实践判断独特论题的理论脉络,以期在价值哲学的现代语境中,重新审视杜威评价理论的当代价值与实践规范意义。
1传统价值论的认识论困境与实证主义的歧途
传统意义上的“评价”在日常语言和古典哲学中是一个极为含混且边界模糊的词汇。在杜威之前的价值哲学探讨中,我们常常将其简单地理解为一种纯粹的主观“价值表达”。例如,情感主义流派倾向于将价值表达视作一种心理上的“喊叫”或情绪宣泄,其内容既不涉及对客观事实的陈述,也不提供任何可供检验的命题,仅仅是显示表达者当下的心理感受;另一种观点则将价值表达等同于“喜欢或讨厌的评价”,其实质是将价值完全等同于主观兴趣表达所指向的客体,抹杀了价值的客观生成条件;此外,古典形而上学则习惯于将价值视为某种脱离人类经验的超验概念(如绝对的善、美),赋予其不证自明的必然性与先验的合理性。
杜威犀利地指出,上述种种观点广义上虽都可归入“价值论”的探讨范畴,但这些“表达”常常蕴含着含糊其辞、自相矛盾的内容。其根本症结在于,它们往往是基于未经严格反思的传统心理学或旧式认识论构建起来的。面对这一理论困境,逻辑实证主义曾在20世纪初试图用科学的扫帚清除形而上学的迷雾。实证主义强调绝对的感觉经验,拒斥一切无法被实证证实的价值命题。关于杜威评价学说与实证主义的理论分野,法兰克福学派的马尔库塞曾在20世纪40年代进行过极为精要的点评。实证主义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一种难以调和的悖论现象:当人类的理性原则与经验事实发生背反时,人们在某些伦理困境中倾向于认为理性在判断中具有优先性;但同时,实证主义的科学诉求又迫使人们产生向“裸事实”让步的趋势,即试图仅仅通过事实来验证所有原则,将理性完全置于事实的机械观察之下。
无论是理性优先的独断论,还是事实优先的机械论,都无法真正解决价值评价的规范性问题。正如马尔库塞所强调的那样:“通过观察进行验证的真理至少在原则上是基于自由同意的,其标准在于承认而不是强迫。”杜威由此意识到,必须超越实证主义的狭隘经验论,受自然科学中实验“命题”概念的启发,杜威主张转向对事实与事实之间、行动与结果之间关系的探究。这种探究即使在后续面向人类心理学或伦理学现象时,也必然且必须基于与客观事实的交互关联得以确立。只有将评价理论建立在可观察的行动及其后果之上,我们才可能期待哲学探讨摆脱无意义的主观情绪争吵,真正步入理智探究的轨道。
2价值的语义学澄明:“珍视”与“鉴定”的逻辑分野
杜威认为,评价理论长期以来存在的另一个致命缺陷,便是概念的混用以及在事实情境与价值情境中不加区别地进行评价。为了重建评价理论的科学基础,杜威首先从语言学和语义学的角度对“价值(Value)”一词进行了深刻的解剖。他指出,“价值”在日常使用中既有名词形式,又有动词形式,而两者的混淆是造成理论混乱的直接原因。
“价值”一词兼具名、动两态:名词的价值往往指事物本身具备的、被主体情感所“珍视(Prizing)”的特质;动词的价值(Valuation)则代表了主体对客体的慎重考量与“鉴定(Appraisal)”,常表现为主动地“赋予意义”或“评估比重”。在杜威的哲学视域中,深度的价值评价应当以理智为先导,而非受制于单纯的情感。但日常语境常常模糊二者的界限,例如将代表感官愉悦的名词“乐趣”,与“追求乐趣”的动作混淆,错误地将后者视为动词层面的价值运作。
传统价值论的症结正在于此。它将价值视作情感表达的客体,没有区分主观的情绪体验与严肃的“鉴定”行为。这种概念的混淆比比皆是(例如随口评判某物“惹人喜爱”),其结果就是在没有经过理性审视的情况下,直接赋予了主观情绪及其对象以绝对的合理性。然而,这些基于情绪(如喜好、乐趣)的价值标准,其合法性究竟从何而来?杜威强调,若是将“价值”概念泛化为纯粹的情感宣泄,严肃的价值探讨就会降级为对语言习惯的闲扯。因此,他呼吁必须对那些善变、不可控的纯主观情绪进行改造或剥离。
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建立对标自然科学“事实命题”的“评价命题”。未经约束的欲望和情绪不能作为最终判准,它们应当被视作现实中可观测的行为事实。我们需要把这些情绪现象转化为事实命题,进而升华为评价命题。这便是“评价行为”的二阶概念(Second-order Concept):将特定情感所依托的历史背景、社会条件以及它所催生的行动后果进行综合对比;通过预判“依凭此情感行动会引发何种现实结果”,来逆向验证这种情感本身是否站得住脚。
“鉴定”的准则离不开客观事实的基础。为了具象化这一概念,杜威借用了土地估值的例子。他设定了一个探讨“鉴定命题”的语境:假设某块土地在市场上的公允预期价是每英尺200美元。然而面对这块土地,不同人产生的情感“珍视”截然不同。有人因为偏爱其地段,愿意给出400美元的高估值;也有人认为只值100美元。这些基于个人喜好所给出的100或400美元,仅仅是个体层面的一阶“珍视”标准。要将这些主观的感受性尺度转化为共同认可的价格(即200美元),就必须引入“评价行为”的二阶机制,比如通过市场买卖博弈、农业收益预测或税务评估等社会实践和理智探究过程。最终确立的这个价格共识,就是“鉴定命题”。这与描述“土地正面宽200英尺”的纯物理“事实命题”有着本质区别,因为纯粹的物理事实是不包含人类动机与社会互动的。
杜威认为,鉴定本质上是一种“赋值”操作,它高度依赖于理智的比较、预判和衡量。将评价明确界定为鉴定,能够最大程度地彰显理智在人类实践活动中的主导地位。更重要的是,“事实命题”与“鉴定命题”在时间指向上截然对立:前者是对已经发生并定型的客观现状的总结;而后者则永远面向未来。鉴定命题充当着行动的“标尺”,规定了“未来实践活动应当满足的前提”。比如,无论是达成合法的土地买卖,还是国家依规进行土地征税,都必须以每英尺200美元这个“鉴定结果”为准绳。杜威正是通过这种带有强烈实验主义色彩的解读,将价值评价命题与人类的社会规范及实践活动完美地融为了一体。
3目的与手段的连续性:评价命题的内在逻辑
要深刻理解杜威的评价理论,就不能绕开其哲学体系中极为核心的“目的—手段连续性(Means-Ends Continuum)”学说。在理智“鉴定”的过程中,评价命题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必然转向对“目的”与“手段”这一对范畴及其动态关系的探究。
在传统的二元论哲学中,目的和手段常常被割裂开来:目的被视为某种高高在上的、具有内在价值的终极善,而手段则是低级的、仅具有工具价值的附庸,甚至认为为了达到高尚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杜威对这种割裂进行了极其严厉的批判。他认为,在真实的评价情境与探究逻辑中,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在哲学上属于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且二者具有绵延不断的连续性形式。
杜威指出,任何脱离了具体手段的目的,都只是一种虚幻的乌托邦或空洞的情感宣泄,不能被称为真正的“视野中的目的(Ends-in-view)”。一个理智的评价命题,不仅要评价“我们想要实现什么(目的)”,更要同时评价“我们必须付出什么代价、采取何种步骤来达成它(手段)”。事实上,目的并不是评价过程的绝对终点。当一个目的被实现后,它立刻就会成为在未来更长远的时间序列中、为了实现下一个新目的的“手段”。因此,评价过程就是对手段和目的进行不断权衡、互动修正的探究过程。我们无法在不考察手段的情况下单独评价目的的价值。如果达成某一“美好”目的所必须采取的手段将带来毁灭性的附带后果,那么经过理智鉴定的二阶评价就会判定该“目的”本身是不具有真实价值的。正是基于这种目的与手段的连续性,杜威彻底推翻了价值的先验论,将评价的根基深植于人类解决实际问题的探究实践之中。
4作为实践判断的价值判断:论题与维度的重构
在完成了对评价语义的澄清与评价逻辑(目的—手段连续性)的建构之后,杜威顺理成章地将价值评价的核心指向了人类的实践领域。在杜威看来,以“要做什么和要做到什么?”为核心论题的实践判断,是一种“指明产生一件事实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判断”。杜威断言:“只有这一种判断,才是与指导行动有关的。”
实践判断在人类复杂的社会生活与生存境遇中扮演着核心角色。它既是衔接主观认知与客观改造的独家纽带,也是直接规范人类行为,进而影响客观世界走向的关键因素。然而回顾杜威时代的学术背景,主流学界在探讨逻辑归类与判断模式时,却严重忽视了这类判断的特殊地位,未能将其视作独立的类别展开体系化探索。杜威撰写经典名篇《实践判断的逻辑》的根本意图,正是为了回应这一学术空白。他试图在其中确立实验主义价值论的核心原则,即明确指出:“价值判断在本质上等同于实践判断”。在这一论证过程中,他首先把实践判断界定为一种独树一帜的判断形态,并对其论断中所包含的逻辑底色进行了抽丝剥茧的剖析。
杜威认为,实践判断是一种区别于传统逻辑学中的主谓判断、关系判断、数学判断、描述性判断以及预测性判断等各类判断的全新且独特的判断类型。实践判断与其他理论判断的根本区别,在于实践判断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论题。杜威明确指出:“实践判断主要研究的并不是对象已有的静态价值,而是使一个不完善的、充满疑难的情境得以完善所必须采取的行动路线。”实践判断的论题是将要采取的行动方案以及采取这种特定方案所“期望带来的客观结果”。在这个意义上,杜威将实践判断精准地定义为:一种关于“要做什么和要做到什么”的判断。由“要做什么和要做到什么”为中心所辐射形成的一系列行动计划、手段调配与结果预期,就构成了实践判断不同于其他任何判断形式的独特论题。杜威列举道:“有这样一种形式的命题,诸如:某某应该做这个而且应该这样做;这更好、更明智、更谨慎、更恰当、更可取、更合时宜、更有利,因此就必须这么做,等等。而诸如此类的判断,正是我们用‘实践的’所命名的一类判断。”
不仅在杜威那个时代的西方价值论研究中,而且在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长达近40年的价值论讨论中,价值判断往往仅仅被当作一种与事实判断相对应的主观态度的表达。这种传统见解的关键点在于:它预设了价值判断的对象是“已然(What is)”而非“未然(What should be)”。由此得出的错误结论便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不同仅仅在于判断维度的不同——事实判断是从物理或客观维度陈述已然,而价值判断是从心理、情感、社会影响等主观维度陈述同一的已然。它们陈述的对象都被局限在已经存在的实体之上。
长期以来,无论是在杜威时期的西方价值理论中,还是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绵延四十载的学术争鸣中,价值判断常常被简单化地理解为事实判断的对立面,似乎它只代表一种主观立场的抒发。造成这种传统偏见的关键,在于人们对价值判断的客体产生了误判——认定它针对的是“已然(What is)”,而不是面向未来的“未然(What should be)”。基于这种错误的前提,必然会衍生出一个荒谬的推论: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分歧,不过是评价维度的不同罢了。按照这种逻辑,事实判断负责从客观物理属性上记录已经存在的事物;而价值判断则是从心理、情感以及社会反响等主观层面对同一个事物进行评述。显然,这种观点将这两类判断的探讨范围都狭隘地限制在了已经发生或存在的实体之上。
5价值的生成性:实践判断对未然情境的创造
基于上述严密的逻辑推演,杜威对“价值判断”的理解可以凝练为三个具有高度生成性的要点:
第一,价值判断的核心论题绝不是已然存在的僵死实体,不是历史上已经发生过且无法改变的事情,也不是脱离人类干预的自然事物未来盲目的可能变化。正如实践判断一样,价值判断论题的核心是“使一个不完善的情境(即充满冲突、疑难、匮乏的现实情境)得以完善所要采取的行动路线”。在已经发生的现实与尚未到来的未来之间,存在着一个极其关键的转换枢纽——这就是具有能动性的人应当采取的理智行动。现实世界未来的走向并不仅仅取决于现实既有条件的机械惯性。现实所提供的,只是人可为的、客观的可能性空间。在这个广阔的可能性空间里,人的行动方案、行动路线成为了使现实走向“善”或走向“恶”的至关重要的决定性因素。正是这种基于理智实践判断的行动,使人在真正的哲学意义上成为了自己命运的主人,同时也使人类面临的各种伦理决策、政治经济规划成为必须被深刻意识到其严峻性且必须由人类自身承担起历史责任的重大课题。
第二,价值并非现成之物,而是由价值判断所指引的实际行动缔造出来的。正如杜威所洞察的那样,处于评判阶段的价值尚无定论。真正的关键点,不在于事物自身会顺其自然地发展成什么结果,而在于人作为主体,是否愿意采取行动去促成这种可能性。杜威深刻指出:“在做价值判断的时候,价值是不确定的。问题不在于这件事情客观上会自动变成怎样,而在于主体是否要采取这项使可能性成为现实的行动。”人类要想摆脱受制于天命和自然法则的被动境地,要想挣脱盲从社会习俗和迷信先验权威的枷锁,出路只有一条:通过理智的价值判断去主动创造价值,通过执行价值判断去创造“所期望的、能够解决现实疑难的结果”。
第三,在逻辑与发生的时序上,不是价值先于价值判断,而是价值判断先于价值。价值判断绝不是对某种绝对域中已然价值的被动反映,而是人类在现实世界中创造价值的先决前提。杜威明确阐发道:“价值判断就是关于经验对象的条件与结果的判断,就是对于我们的向往、情感和享受的形成应该起着调节作用的判断。”价值,仅仅是价值判断所指导的探究行动成功解决问题之后结果的一种属性与性质。“所谓对价值的判断,就是在尚无所予价值的匮乏之处,通过创造性的行动创立一种确定的、能带来完满感的新价值。”因此,价值判断是对“当下直接给予的经验的彻底超越”。
以上三个维度的深刻洞见,构成了杜威在《实践判断的逻辑》以及其后长达半个世纪的浩瀚著述中关于评价与价值判断的最核心观点。在后续的实用主义价值论研究中,杜威始终以对实践判断的这一动态生成性理解为基石。只有彻底理解了杜威对价值判断的这一革命性界定,我们才能理解杜威之所以执着地要在语义和逻辑上区分“珍视(情感)”与“鉴定(理智)”两种价值评价的良苦用心;才能理解杜威为何毅然决然地将动态的“价值判断或评价过程”本身,而不是将静态的“价值”概念,视为价值论的首要和最高范畴。杜威的实验主义价值论从来都不是书斋里枯燥的概念推演和纯粹的逻辑构建,而是以破解人类真实社会实践活动中的疑难与危机为根本旨趣的哲学革命。正如杜威在1925年发表的《价值的含义》一文中极为透彻地写道:“我认为:就价值问题而言,唯一能够简单明了并产生实际效用而进行讨论的问题,就是关于存在的问题,即关于各种价值在人类应对环境的行动中是怎样产生的问题,也就是,客观事物是通过人类何种理智的探究与改造活动,才拥有了价值性质的问题。”
6结语
纵观杜威评价理论的整个逻辑进路,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一条从批判传统认识论、澄明语言学迷雾,到确立事实与评价互动关系,最终落脚于实践判断的坚实轨迹。杜威将哲学从云端拉回到了充满泥泞但也充满希望的人类行动现场。他告诉我们,价值不是悬挂在柏拉图式理念天空中的繁星,供人消极地仰望与赞叹;价值是人类在面对生存困境时,依靠理智的评价命题、秉持目的与手段相统一的连续性原则,通过踏踏实实的实践判断一步步在现实泥土中开垦出的甘甜果实。重塑杜威的评价理论,不仅为我们反思当代理论界事实与价值分裂的顽疾提供了一剂良方,更呼唤我们在面对现代社会日益复杂的价值冲突时,应当摒弃无谓的情感宣泄与教条争论,转而诉诸理智的探究、负责任的行动规划以及对实践后果的审慎考量。这正是杜威实用主义价值哲学穿越世纪风云,依然能够给予我们的最深邃的思想启迪。
参考文献:
- [1] Dewey J. The later works,1925-1953, Volume13:1938-1939[M].Carbondale: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1988.
- [2] Dewey J. The middle works of John Dewey, Vol.8[M].Carbondale: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1979.
- [3] 石中英.杜威的价值理论及其当代教育意义[J].教育研究,2019,40(12):21-28.
- [4] 冯平.价值判断是一种实践判断——杜威实验主义价值论的核心命题[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61(06):1-9.
- [5] 兰久富.价值评价的推理模式[J].当代中国价值观研究,2020,5(04):45-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