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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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公证问题探析
Analysis on Notarization Issues of Virtual Property
引言
在数字化浪潮席卷全球的今天,人类的社会生活与经济活动正加速向网络空间迁移。微信账号、游戏装备、数字货币、网店店铺等形态各异的虚拟财产,已不再仅仅是冰冷的数据代码,而是能够承载公民现实财富与情感寄托的重要载体。然而,当这些数字资产面临继承、分割或流转时,传统的法律制度与公证模式却显得力不从心。一方面,虚拟财产的无形性、依附性与不确定性,给证据的固定与权属的认定带来了巨大的技术挑战;另一方面,网络平台的用户协议与公证实务之间常存在冲突,加之隐私保护与继承权之间的界限模糊,导致大量“数字遗产”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在我国法治体系架构下,公证制度作为非诉讼预防机制的前沿环节,具备“预防纠纷、固定证据、确认事实”的核心功能,这一特性使其天然拥有解决虚拟财产权属争议的潜在能力。为了响应虚拟经济时代对财产保护的迫切诉求,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本文将深入解析虚拟财产公证的理论根基与现实难题,探寻一条融合法律规制与技术赋能的创新性路径,旨在为完善我国虚拟财产继承公证制度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践指引。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分析
虚拟财产的确定概念在目前学界尚未形成统一共识,大概可以分为几种主要的观点:杨立新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物,即虚拟物,属于互联网时代的物的特殊形式,是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林旭霞提出了虚拟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相对独立又具有独占性、可以排他享有的信息资源。狭义上,是对现实环境中有形的物质财富的模拟。武长海认为,虚拟财产是主要依附于网络虚拟空间,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具有一定使用和交换价值,并在特定群体中传播和使用的信息产品。还有其他具备代表性的学者提出了建设性的观点。笔者通过归纳分析,认为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探讨:第一,从虚拟财产的无体性上。“虚拟”的含义并不是指与一切现实、具体化的存在相对,而是被限定在“存在于计算机数据系统”这一层面的“虚拟”。虚拟财产需要依托网络运营平台产生,无法直接接触,以网络资源的形式存在于服务器存储空间中,这是虚拟财产最本质的特征,即无体性。第二,价值性,虚拟财产需要具备多种价值,如经营淘宝店铺后产生良好信誉等级而具备的财产价值;网盘等虚拟存储空间中的照片、影视资料等所具备的情感价值等,如果没有价值就不属于虚拟财产,因其不能被视为被法律所保护的财产权益。第三,排他性,虚拟财产的权利人能够排除他人干涉,独立支配其财产的权利。因此可以得出虚拟财产的定义:虚拟财产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服务器中,具备独立性、排他性与价值性的网络资源。基于以上探讨,虚拟财产的范围较为广阔,微信账号、QQ号、游戏装备、淘宝店铺、手机号、NFT及加密货币等,都属于虚拟财产。
二、公证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作用
由“人”管控的“虚拟空间”中的很多“虚拟物品”的确是人们通过个人劳动、真实财物付出或者市场交易等手段创造和取得的,体现出人们的劳动成果,并能够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鉴于此,人们对“虚拟物品”的保有、转让、分割、继承以及纠纷解决均存在现实需求。通过公证程序,可以对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权属状态以及流转过程进行固定和确认,从而有效避免因证据缺失或权属不清引发的纠纷。尤其是在涉及虚拟财产继承的场景中,公证不仅能够帮助明确遗产范围,还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解决继承人之间的权益分配问题,确保继承活动有序开展。此外,公证机构在办理虚拟财产相关业务时,可以通过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协作,获取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数据验证,进一步增强公证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这种多方联动的机制,为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更为坚实的保障。
三、我国虚拟财产公证现状分析
(一)法律适用层面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已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保护范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遗产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可见,合法性是公证得以顺利开展的必要前提。然而,针对虚拟财产本身的公证规定,目前既无单独立法,也缺乏独立的司法解释。公证处办理此类业务时,大多依据《民法典》的指导原则,并结合《公证法》以及中国公证协会发布的行业指导意见来实施操作。这种法律适用层面的不确定性,不仅增加了公证实践中的操作难度,也使得当事人在寻求公证服务时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导致具有不同公证经验和处理能力的公证处,其处理方式会有所不同。实际操作中,各地公证机构对于虚拟财产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流程会存在较大差异。
有部分公证处采取相对灵活的方式,尝试通过与网络平台沟通协作,探索可行的操作路径。但这种方式的成效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平台的配合程度,且缺乏统一规范,容易引发新的争议。还有一些公证处倾向于严格遵循现有的法律框架,要求申请人提供详尽的财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出具的所有权证明、交易记录以及评估报告等。然而,由于网络平台通常以用户协议限制虚拟财产的转让或继承,这些材料的获取往往面临重重阻碍。
(二)实务层面
随着数据时代的发展,虚拟财产公证业务的不断增多,部分公证机构主动承担责任,在实务上,主要有确权公证、继承权公证、放弃权利声明、和亲属关系公证等方式。如2025年长沙市麓山公证处成功为市民李某办理其父亲名下的手机号码继承公证,李某的父亲离世后留下的手机号码绑定了银行卡、社交账号、各类APP等众多重要信息,对于李某具备一定情感价值。麓山公证处公证员文海利在接到李先生的申请后,立即开通继承服务绿色通道,主动为当事人提供亲属关系核实服务。经调查核实,公证人员确认了李某与已故父亲的亲属关系,以及该手机号码确实为其父亲生前使用且无其他争议。随后为其出具了手机号码继承公证书帮助其顺利在营业厅完成了手机号码的过户手续。又如广东深圳坪山公证处处理的设计公司经营的“继承权公证案”,一女子丈夫生前使用的手机号是公司业务重要联络工具,号码失效后将影响公司运营。而公证员指出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的内容,机主死亡并不属于相关部门收回已分配码号资源的情形之一,《入网服务协议》并未载明使用人死亡后,需要收回号码。因此,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可以继承。公证处组织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协商后,帮助其签署协议,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以上案例体现了公证处在办理类似案件时的灵活处理方式,但这依赖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公证机构的配合,公证人员之所以能顺利为继承人出具继承权公证,并帮助其完成手机号码的过户,是公证机构的法律实践与运营商的配合及规则共同作用的结果。例如淘宝平台早在2013年就开放了网点过户的线上申请入口,主要支持的是法定继承、协议离婚、判决离婚等情形出现时用户需要过户的需求,经营者运营的淘宝店铺具备信誉价值,本身就属于虚拟财产的一种,在众多公证处处理的淘宝店铺继承案件中,通过办理继承权放弃声明公证可以为继承人顺利办理过户手续。
而在实务中,相反情况当然存在。在微信账号继承时,一用户去世,其家属希望继承其微信账号,最终成功办理了微信账号继承公证书,当家属携公证书联系腾讯客服时,却被告知《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约定,微信账号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只拥有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不可继承、转让。微信账号中存在的聊天记录、保存的影视资料等具备情感价值,公证效力却在平台规则面前被阻却。这是网络服务提供平台规则与当事人继承权公证的典型矛盾。当然,网络服务平台以上述方式拒绝提供继承服务,也可以提供其他正当性理由,由此将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四、虚拟财产公证的问题
(一)虚拟财产流转交易后的公证问题
在当今社会,虚拟财产具有可流转性已成为普遍现象。当前,多数网络游戏运营商未向第三方平台开放交易权限。然而,鉴于游戏用户的需求,用户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有效。在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的流转交易已相对成熟。例如,在“某淳公司与陀某中介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判定受让方李某、让与方陀某、居间方某淳公司所签订的《网络虚拟财产居间转让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认定该合同有效。在相关案件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第三方平台交易,主要的裁判思路是确认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循合同约定,而非认定未经游戏运营商许可的交易行为无效。对于游戏账号交易,其交易模式早已成熟化,如交易猫交易平台、5173游戏交易平台以及闲鱼平台等,都具备虚拟财产交易功能和完善的磋商模式。以交易猫平台举例,其平台上具有大量的高价值游戏账号,其中部分账号因其游戏装备优良,账号品质优秀等原因,所蕴含的经济价值较大,其中,亦存在依靠游戏平台提供的便利磋商条件进行内部游戏道具有偿转让的交易模式。问题在于,现实中部分游戏账号普遍存在实名制无法更改的情况,这就导致了,同一账号被多次流转交易后,账号的实名信息仍然是初次实名认证的自然人身份,经过多次流转交易,虚拟财产当前所有人往往难以与实名认证人取得联系,在当事人有公证需求时,账号实名信息是公证机构参考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拟公证的虚拟财产权属准确合法,对于公证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网络平台规则与公证的冲突
上述提到的,网络服务平台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中,往往约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从这一角度出发,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数据的拒绝提供具备合理合法的理由。在遗嘱公证或继承权公证时,公证处为继承人顺利取得上述涉及被继承人隐私的虚拟财产会导致被继承人的个人隐私的外部接触,而类似社交账号之类的虚拟财产,其所关联的聊天记录、云存档等更有可能涉及死者与第三方的个人信息与隐私,这种情况下公证机构如何考量是最大的考验。
这种类型的冲突一般会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账号使用者在死亡后,其中存在的文件或者游戏装备道具蕴含着财产价值,对以上财产进行确权公证时,网络平台往往以双方基于意思自治的约定在先确定所有权归属为由,导致公证不能或公证受限,如何核实或取得虚拟财产凭证也有赖于运营商的配合和支持。二是在公证人员在进行权属公证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保护用户隐私,或“第三方无权查看信息”等理由,使得虚拟财产权属认定困难。实际上,法院裁判观点认为在网络用户与运营商的纠纷中,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通常被认定归属于运营商。各方主体利益的权衡产生分歧。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用户协议对虚拟财产的控制权确实存在法律依据,但另一方面,用户的合法权益也不应被忽视。这种“由双方均具备的合法性”所导致的冲突与对立使得公证机构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面临较大困境。
(三)虚拟财产的保全公证问题
在虚拟财产的保全公证中,如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一个核心问题。尤其是在涉及动态变化的虚拟财产时,例如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其价值和状态可能因时间推移或外部因素而发生改变。2012 年,上海市宝山公证处采取保全证据公证方式为《征途2》游戏玩家提供游戏账号公证服务。公证人员对玩家上网进入《征途2》游戏页面及相关网页下载、打印相关内容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保全或摄像,以此证明公证账户注册资料与身份信息的一致性,但对于账户内的虚拟币、装备道具等内容的权利归属和价值不予证明,原因在于,虚拟财产依托于网络服务器存储,由于虚拟财产的技术特性,例如加密算法、分布式存储等,公证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技术壁垒,部分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较为困难,尤其是在涉及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动态资产时,其市场波动性较大,如何在某一时间节点准确记录其状态并赋予其法律意义,成为保全公证的一大难点。
同时,以财产属性为主的虚拟财产的数据存储形式多样,既有集中式服务器存储,也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存储方式,这对公证机构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公证人员不仅需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还需对相关技术有一定程度的理解,以便设计出符合实际需求的保全方案。公证机构不仅需要对虚拟财产的存在状态进行固定,还需对其变动过程进行追踪记录,以确保公证内容能够全面反映财产的真实情况。然而,这种操作往往面临技术上的限制,因为许多虚拟财产依赖于特定平台的技术架构,脱离平台环境后难以独立验证其真实性。虚拟财产的数字化特性使得传统保全方式难以直接适用。例如,在传统的物证保全中,公证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但虚拟财产通常存储在服务器中,无法通过物理手段直接获取。这就需要借助专业的技术支持,例如区块链存证技术或电子签名认证,来增强数据的可信度和不可篡改性。然而,这些技术的应用在实践中尚未普及,且成本较高,给公证机构带来了额外的负担。
五、对于虚拟财产公证的建议
(一)制定必要的业务指引和指导规则
除江苏省公证协会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于2017 年 印发出台《网络虚拟财产公证业务操作指引》外,中国公证协会及其他地方尚未制定相关的操作规范和业务指引。虚拟财产本身不同于有形动产或不动产,在其权力属性仍然存有争议的今天,公证参与形式应当规范化,明确各类虚拟财产的认定标准和操作流程是当务之急。对此应联合法律专家、技术专家以及相关行业代表,共同制定统一的虚拟财产分类标准,以确保在实际操作中能够准确界定虚拟财产的范围、公证模式、标准。例如,对于游戏装备、加密货币等具有明确市场价值的虚拟财产,可以通过评估其交易记录、市场行情等方式确定其财产属性;而对于微信账号、网盘存储内容等涉及情感价值或隐私权的虚拟财产,则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其次,在确权环节,公证机构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通过专业机构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科学评估,从而为后续的公证程序提供依据。此外,针对网络平台规则与公证之间的冲突,建议制定专门的操作指引,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突破平台协议限制,以及如何平衡用户权益与平台利益。这些指引不仅有助于减少实务中的争议,还能提升公证服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加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作
首先要明确网络服务平台在虚拟财产公证中的责任边界,要求其在合理范围内配合公证机构的工作,例如提供必要的账户信息或交易记录,以便于确认虚拟财产的权属状态,这当然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前提条件,以此来细化虚拟财产的确权标准和流程,避免因规则模糊导致的操作困境。除了加强公证行业的自律外,还要鼓励网络平台制定更加灵活的服务条款,在保护用户隐私的同时,也为继承、转让等场景预留合法合规的操作空间。探索建立多方协作机制,通过公证机构、网络平台及第三方技术公司的共同努力,开发出既能满足公证需求又符合平台规则的技术解决方案,从而有效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为虚拟财产的流转和保护创造更为顺畅的环境。
(三)技术性创新公证方式
个别公证机构专门开发了电子公证技术平台,针对网页、电子邮箱、录音录像等提供存证、取证和保全证据公证服务。应注重对实务经验做法进行积累,如灵活运用声明书公证、保全证据公证等方式,侧重于事实描述,同时注重加强与运营商的沟通和合作。为了应对虚拟财产数字化特性带来的挑战,公证机构还需加强技术能力建设,如采用区块链技术记录虚拟财产的状态变化,或利用电子签名认证保障数据的真实性,从而确保公证结果具备法律效力的同时,也符合数字经济时代的技术要求。例如部分游戏的开发过程中,其海量的平面设计、3D模型等数字资产更新极快,传统的版权登记方式难以提供及时保护。部分公证处为其提供了创新的解决方案。采用“哈希值存证模式”,在存证时仅对文件的哈希值(即文件的“数字指纹”)进行上链存证,而无需上传原始文件本身。这种方式既能为数字资产的确权提供“铁证”,证明其在特定时间点的存在和内容,又有效保护了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数据,防止泄露。这一创新模式高效地完成了游戏开发过程中的文件存证。还有部分公证机构共同证明,公证机构正积极拥抱技术创新,通过构建“技术信任力+公证公信力”的双重保障,有效解决了虚拟财产在确权、保全、流转等环节面临的法律困境。公证行业也应持稳慎积极态度,在业务和规则两方面大胆创新与探索,以推动和规范网络虚拟财产公证这一全新公证业务。
六、结论
综上所述,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网络虚拟财产已突破单纯的数据范畴,成为兼具经济价值与情感寄托的重要权益载体。然而,当前我国虚拟财产公证业务仍面临法律定性模糊、平台用户协议与继承权冲突以及电子证据保全技术滞后等现实困境,导致大量“数字遗产”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地带。本文研究表明,要破解这一困局,必须构建“技术信任力+公证公信力”的双重保障机制。具体而言,一方面需通过制定统一的业务指引明确虚拟财产权属认定标准,厘清公证机构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另一方面应积极推动公证模式的技术创新,引入区块链存证等手段解决数据真实性难题。通过法律规制与技术赋能的双重驱动,不仅能有效化解虚拟财产继承与流转中的权属争议,更能为数字时代的公民财产权益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实现预防性法律制度在数字空间的适应性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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