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学创新与评估
Teaching Innovation and Evaluation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80-5236(P)
- ISSN:3080-5244(O)
- 期刊分类:教育科学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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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推进大中小学法治教育目标一体化研究
Study on the Integration of the Goals of Promoting Rule of Law Education in Universities, Secondary Schools and Primary Schools in the New Era
引言
思政工程迫切需要构建大中小学一体化建设的系统工程,作为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核心途径。这一过程应在准确把握各学段认知规律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的辩证统一,通过教育理念与实践机制的创新融合,推动公民教育的内涵式发展。法治教育作为德育宣传体系的核心维度,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也是整个国民教育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以《公民与政治》课程为主渠道,以“道德与法治”“政治与法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治”等教材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学科矩阵,以确保价值观在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领域的渗透。
构建中国特色的一体化法治教育体系,必须坚持三个原则:一是教育目标必须立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把宪法精神的培育和公民意识的培养纳入人才教育的总体目标;二是教育内容要遵循青少年认知发展规律,通过小学搭建道德认知阶梯、初中构建法治理念、高中强化政治认同、大学深化法治思想等方式实施法治教育。三是教育方法上要打破学科壁垒,将法治元素融入语文、历史等人文社科学科,通过模拟审判等社会实践和体验式学习实现知识和行为的转化。跨学科协同、跨学科合作、跨学科参与的三维结构,既强调了法治教育作为人格养成的法律功能,也强调了知识增长的价值导向作用,最终目的是培养新的人才。
1 相关内涵
一体化是指根据环境的客观特征,采用科学的方法,在系统层面推动多个相对独立的单元,通过要素的协同作用,形成互联互通的整体结构,达到流程优化、发展规律和人的认知发展的整体效果是指实施主体按照设定的目标。
当前,大中小学思想政治课一体化建设旨在通过相应课程的教育过程,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构建不同教育学科之间纵向贯通、横向联系的有机教育体系。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科学规划每学期的教育目标和内容,在保持各层次特色的同时,系统整合“和而不同”,最终形成有机统一的教育共同体。在思想政治课程整合的基础上,大中小学法治教育一体化建设应根据学生认知发展规律和身心成长特点,重点从三个维度改进工作:优化顶层设计,把握规律明确依法治教的核心目标;根据认知发展规律科学细化教学内容;强化教材研发的部门间协同机制。
要系统构建大中小学法治教育目标,必须以法治能力培养为主要逻辑,实现义务教育、大中小学思想品德课程与法治课程的有机衔接。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打破各学段之间的壁垒,鼓励各学段在知识体系、价值观念、技能培养等方面形成紧密联系、循序渐进的整体教材结构。特别是要以法治精神的培养为纽带,建立中小学和高等教育教材目标体系的纵向整合机制,使法治教育在不同学段螺旋式发展。
从实践来看,法治教育一体化建设需要把握三个核心:一是确立法治素养培育的核心地位,将法律认知、法治意识、法治思维融入课程体系;二是在小学阶段提高法治意识,在中学阶段理解宪法精神,在大学阶段重点深化法治理论知识;三是完善教材联合研发,建设跨领域的教研团队,建立教学内容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法治教育在知识深度、能力水平、引领价值等方面的系统联动。
2 理论基础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实践的发展促进理论的创新。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指导思想,为整合宪法规定的中小学教育目标提供了基本指导,确保了科学正确的教育导向。同时,贝塔朗菲的一般系统理论和皮亚杰的认知发展阶段理论为整合法治教育目标提供了多维度的方法论支持。
2.1 系统科学基础:贝塔朗菲一般系统论
一般系统理论的核心是系统完整性原则,即证明优化单个要素的功能并不一定等同于改善整个系统的功能,要素的简单叠加不能产生新的质量。在中小学教育中整合法制教育目标,需要采取整体系统的方法,将各个部分的教育目标视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如果把法治教育的目标看作是一个整体系统,那么不同教育阶段的目标就代表了这个系统的各个要素,其相关性和阶段性不容忽视。一般系统理论为此提供了三个重要的分析维度。
其一是系统整体性原则。系统理论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整体大于部分之和。为了制定实现法制教育目标的综合方法,需要将学校和大学视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并对其内部相关性进行研究,而不是机械地将各个学校的目标组合在一起。这就需要从整体的角度来看待整个系统与其各部分之间、系统内部与外部之间的复杂关系,并采取动态的、辩证的方法。
其二是动态进化原则。一个系统的进化不是一种平衡,而是通过与外部环境(信息、政治等)的不断互动实现的动态优化。中小学法制教育必须紧跟时代发展,如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化,动态调整教育目标和内容,促进系统向最佳状态发展。
其三是层次递进原则。教育体系的每一要素都具有结构层次性,低层次螺旋式上升到高层次。中小学宪法教育的目标可视为一个总系统,各学段的目标构成子系统(如小学、中学、大学),每个子系统又包含较低层次(如小学班级)。这种嵌套结构要求优化系统内部和外部的联系,并分层看待子系统之间的联系。
2.2 心理学基础:皮亚杰认知发展阶段理论
瑞士发展心理学家皮亚杰(Piaget)认为,儿童的认知发展经历了感知运动阶段(0-2岁)、前运算阶段(2-7岁)、具体运算阶段(7-12岁)和形式运算阶段(12岁以上)。具体操作阶段(小学)和正规操作阶段(中学及以上)的认知特点是整合宪法教育目标的重要基础,特别是在中小学和大学。
其一:具体操作阶段(7-12岁)。 这一阶段的儿童具有初步的分类和推理能力,但仅限于视觉感知和实际情境。小学阶段的法制教育应以具体规则知识为基础,通过课堂规则、学校纪律等实际情景培养规则意识,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其二:正式操作阶段(12岁以上)。 这一阶段的青少年认知趋于成熟,能够进行命题推理,得出假设性结论。中学阶段的法制教育可逐步加深对抽象法律概念的理解,并结合宪法精神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教育,促进宪法思维和政治认同。在大学,可以通过法治理论话语和信仰的内化,将知识升华为信仰,进一步深化法治教育。
根据皮亚杰的法治教育目标整合理论,教育目标应根据认知发展规律分阶段设定。教师需要通过“平衡-失衡-恢复平衡”的动态过程,引导学生实现认知图式在不同学校领域的适应性发展,促进法治意识的螺旋式发展。
两大理论体系为整合中小学法治教育目标提供了多维度的方法论支持。系统论强调目标系统的整体性和动态优化,认知发展论则指出不同阶段教育的认知科学原理。这两种理论的有机融合,为构建科学合理的法治教育目标体系提供了理论依据。
3 现状挑战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采用了“总体目标+阶段目标”的模式,即在制定青少年法治教育目标时,将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相结合。而阶段性目标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阶段性目标与总体目标的区分不够明确。过于强调抽象名词的定义,导致宏观项目与总体目标重叠。其次,对不同学习阶段的具体目标区分不够。虽然有“初步了解、深化学习、继续学习”的基本概念,但缺乏基于差异化需求的多样化、个性化的具体目标。缺乏基于不同年龄段学生需求的多样化、个性化的具体目标。在当前高校法治教学实践中,由于缺乏对阶段性目标以及阶段性目标与总体目标之间关系的认识,导致具体的学与教难以开展。这是因为课程文件中确定的目标具有概括性,需要在学与教的过程中进行细化和转化。
4 大中小学法治教育目标的系统性建构与学段分层设计
系统地理解小学、中学和高等教育的法治教育目标体系,有助于教师明确教育过程中每个阶段的要求以及如何落实这些要求,同时向学生传达法治领域学习的逻辑顺序。确定法治教育目标的目的不是要打破不同教育阶段之间教与学的连续性,而是要将抽象的法治概念转化为具体的认知框架,并将关键目标有效地融入不同的教育阶段。
4.1 小学阶段:培育遵法观念,塑造行为规范
小学法治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和行为规范。通过规则教育和习惯养成,教育学生尊重规则、遵守诚信、善待他人,养成良好的行为礼仪,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小学教育阶段的具体实践。对于小学生来说,法治教育不是对他们自由的限制,而是对他们成长的保障。
小学是义务教育的起始阶段,是学生从学前教育走向系统学习的重要阶段。鉴于小学生好奇心强,早期认知能力强但逻辑思维尚不清晰的特点,宪法教育应注重内化基本规范,为以后的学科学习和价值观形成奠定基础。教师需要从具体的生活场景入手,如课堂纪律、校规校纪等,帮助学生树立健康成长的规则和规范意识。
在这一阶段,法治教育应注重常识的初步掌握和行为习惯的养成。习惯的逐步养成,从规范的建立到行为模式的整合、意识的内化,强化学生的规范意识和守法自觉性,为系统学习法治知识奠定基础。
4.2 中学阶段:明晰宪法权威,强化法治认知
中学法治教育的目标是实现从遵守基本规范到认同宪法价值、系统树立法治观念的飞跃。根据青少年的认知发展规律,教育的重点需要从单纯的规则意识培养转向深层次的法治能力培养:在小学阶段打好法律意识的基础之外,在中学阶段,针对青少年学生追求自主的心理特点,渗透宪法理念,掌握法律知识有必要通过“认知、体验、内化”的互动途径,逐步建立“认知、体验、内化”的教育框架。具体而言,解读宪法权威,分析国家制度与公民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利用情境模拟、案例分析等参与式教学方法,可以诱导学生在面对价值冲突时进行批判性思考,并将个人发展与社会法律制度建立有意义的联系。
学生进入中学后,教学策略需要针对学生自我调节能力的发展阶段,应注重加强法治思维与行为实践的有机结合。在这一阶段,需要引导学生摒弃知识洗脑的方法,将法治知识转化为价值判断的规范,通过对宪法精神和法治原则的理论阐释,实现复杂社会情境下行动选择与法治规范的逻辑自洽。同时,要强调法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核心地位,通过对宪法实施机制的分析和公共问题法治解决方案的制定,提升学生的政治认同和制度信任,将法治理念从认知理解上升为价值信仰,培养法治公民。
4.3 大学阶段:内化法治理念,铸就法治信仰
大学法治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内化法治理念,增强法治信仰。法治教育不仅要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更要塑造价值观和理念。学生需要通过深入学习法学理论、参与法治实践,将法治知识转化为坚定的法治信仰,形成持久而坚定的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体现在对法治原则的尊重和运用。然而,仅有知识的灌输并不足以形成法治信仰,只有以人民利益为导向、为社会发展服务的法治教育才能树立真正的法治精神。大学法治教育必须将法学理论与现实问题相结合,迎接数字化时代的挑战,引导学生理解法治理念,参与法治实践,最终实现从知识学习到信仰形成的升华。
小学、中学和大学法治教育目标的层次结构遵循“认知发展-素养发展-信仰形成”的阶梯式逻辑:小学阶段以行为规范为基础,中学阶段以宪法知识为导向,大学阶段以观念内化为目标。各阶段相对独立,但又密切相关,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构成了宪法教育的目标。这一体系既符合学生认知发展规律,又适应法治人才培养的时代需要,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基础支撑。
新时期的人才培养目标应是多元的、多样的,大、中、小学的综合人才培养应始终致力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能力。要按照人力资源开发的规律、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和个性发展的要求,最终确保培养出认识高、知识深、能力广的新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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