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 投稿量:2
- 浏览量:708
相关文章
暂无数据
我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与探索
The Construction and Exploration of the Independent Knowledge System of Law in China
引言
我国法学研究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深刻的范式转型:从政法法学对意识形态的依附,到社科法学对社会现实的关注,再到法教义学对法律规范自主性的追求。这一历程反映了我国法学从“工具性知识”向“科学性知识”的蜕变,也凸显了法学知识体系在全球化与本土化张力中的自我调适。近年来,“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成为法学方法论讨论的核心议题,而系统论法学则为理解法律系统的功能与边界提供了新的理论工具。在此背景下,“规范封闭,认知开放”的命题应运而生——它既强调法律系统的规范自主性,又主张法学认知需与社会现实保持动态联系。这一命题的提出,不仅是对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更是构建我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关键路径。
一、法学研究范式的历史嬗变与理论分野
(一)从政法法学到法教义学:规范自主性的觉醒
政法法学是我国法学研究早期的主要范式,它强调法律的政治属性和意识形态功能,将法律视为实现政治目标和社会控制的工具。然而,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和法学研究的深入,政法法学的局限性逐渐显现。它过于强调法律的政治属性,忽视了法律的规范自主性和独立性,导致法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科学性和客观性。
法教义学起源于德国历史法学派,经过概念法学的发展,逐渐成为法学研究的主导范式。法教义学强调对现行法的体系化解释和规范性研究,其核心特征是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注重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和逻辑性。
我国法学早期的“政法法学”以意识形态为导向,法律被视为政治权力的延伸。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法教义学逐渐兴起,其核心在于以现行法秩序为基础,通过体系化解释和逻辑推理构建法律知识体系。如雷磊指出,法教义学的核心功能在于“稳定化规范预期”,其方法论强调法律解释的融贯性与逻辑自洽。法教义学在我国的引入与发展经历了从批判到接受的过程,其在我国法学研究中的地位逐渐提升。法教义学的规范性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也因其封闭性而受到一些学者的批评。
(二)社科法学的挑战:法律的社会嵌入性
社科法学作为对法教义学的挑战和补充,强调法律的社会嵌入性和后果导向。它认为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规范体系,而是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多个领域紧密相连的。因此,社科法学注重通过实证研究和社会科学方法来分析法律的运行过程和社会影响,以揭示法律背后的社会机制和逻辑。
社科法学的兴起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论工具。它突破了法教义学过于强调规范自主性和独立性的局限,将法律置于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中进行考察。这种研究范式不仅有助于深化我们对法律本质和功能的认识,还有助于推动法学研究的跨学科发展和创新。社科法学则从外部视角批判法教义学的“封闭性”,主张法律研究需结合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方法,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效果与社会后果。例如,凌斌认为,社科法学通过经验性实证揭示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能够弥补法教义学对现实复杂性的忽视。认知开放的实质是将外部经验“驯化”为教义学知识,这种动态平衡在德国评价法学中已有先例——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被纳入教义体系,但始终受法律文本的约束。
然而,社科法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限度。社科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社会嵌入性和后果导向,可能忽视法律的规范自主性和独立性。社科法学过度依赖后果考量可能导致“越法裁判”,削弱法律的确定性。其次,社科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和数据收集难度较大,且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在运用社科法学进行法学研究时,需要谨慎对待其研究结论和方法论工具的有效性。
(三)系统论法学的启示:规范与认知的双重面向
系统论法学起源于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强调法律系统与社会系统的互动关系。系统论法学的核心特征是注重法律系统的自我调节与开放性。系统论法学的引入为我国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和方法,推动了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型。
卢曼的系统论法学指出,法律系统通过“规范闭合”实现自我再生产,其运作逻辑独立于政治、经济等其他社会子系统。这与法教义学强调的“以现行法秩序为出发点”高度契合。系统论法学将法律视为一个功能分化的社会子系统,其“规范封闭性”体现为法律系统通过自我指涉的规则维持独立性;而“认知开放性”则表现为法律系统对社会环境的敏感性与适应性。这一理论为调和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对立提供了框架:法律既需保持规范体系的逻辑自洽,又需通过认知机制吸收社会变迁的信息。
系统论法学的启示在于它提供了一种整合性的研究范式。它既不像法教义学那样过于强调规范自主性和独立性,也不像社科法学那样过于强调法律的社会嵌入性和后果导向。相反,系统论法学试图在两者之间找到一种平衡点,以实现规范与认知的双重面向。这种研究范式不仅有助于深化对法律本质和功能的认识,还有助于推动法学研究的跨学科发展和创新。
二、“规范封闭”的法教义学:法律自主性的根基
(一)法教义学的规范立场与方法论内核
法教义学以现行法秩序为前提,通过解释、建构与体系化作业形成法律知识。其方法论包含三个层次:意义阐释(法律解释)、法学建构(概念抽象与事实归入)与体系化(外部规则协调与内部价值融贯)。这种“规范封闭性”确保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可预测性,例如车浩提出的“三无原则”(无矛盾、无赘言、无漏洞)即为体系解释的核心准则。然而,社科法学对“认知开放”的呼吁揭示了单一规范视角的局限。例如,法社会学通过实证研究揭示法律实施的现实偏差,法经济学以效率标准挑战传统规则。二者的互补性在层展论框架下得以彰显:法律在认识论层面独立于社会,但本体论上依存于社会基础。这意味着,规范封闭是法律系统存续的前提,而认知开放是其适应社会变迁的必要条件。
(二)法教义学的本土化困境与突破
法教义学在本土化过程中面临着一些困境和挑战。首先,由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法教义学在移植和借鉴国外法学理论时可能存在适应性问题。其次,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条件不同于西方国家,法教义学在构建本土法学知识体系时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和局限性。
我国法教义学长期面临“继受法学”的质疑,即过度依赖德国等域外理论而忽视本土实践。泮伟江指出,法教义学的本土化需通过判例与学说的互动凝练我国特色概念。例如,民法典编纂中“居住权”制度的引入,既借鉴了罗马法传统,又结合了我国家庭伦理的现实需求,体现了规范自主性与本土经验的结合。
为了克服这些困境和挑战,法教义学需要在本土化过程中寻求突破。一方面,法教义学需要结合我国法律体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学知识体系。另一方面,法教义学需要注重吸收本土法治经验并适应社会变迁,以推动法学研究的创新和发展。
三、“认知开放”的社科法学:法律的社会适应机制
(一)后果考量与法律实效的实证研究
社科法学通过经验研究揭示法律规则的实际运行效果。它认为法律不仅仅是规范性的文本或规则集合,而是具有社会实效性和后果导向的行为规范。例如,法经济学通过成本效益分析评估法律政策的效率,法社会学通过田野调查揭示司法实践中的“潜规则”。这种“认知开放性”使法学能够回应社会变迁,如在网络平台责任认定中,社科法学可通过数据实证为规则设计提供依据。因此,社科法学注重通过实证研究方法来分析法律的实际运行效果和社会影响,以揭示法律背后的社会机制和逻辑。
社科法学普遍采取后果论式的思维,注重从后果出发,逆向分析、解释和评判法律条文和法律问题。它要求我们在分析法律问题时不仅要关注法律规范本身的内容和逻辑结构,还要关注法律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和影响。这种分析方式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功能,并推动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
(二)社科法学的限度与规范驯化
尽管社科法学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论工具,但它也面临着一些限度和挑战。社科法学若脱离规范框架,可能陷入“法律虚无主义”。王彬强调,后果考量需通过法教义学的规范性评价进行驯化。社科法学所主张的社会效果作为外部动力,启动了法教义学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但不能取代法教义学的应用。为此,必须将后果考量纳入法教义学的框架中来,通过教义驯服后果,防止后果考量造成对法律规范性的消解。
为了克服这些限度和挑战,社科法学需要注重规范驯化。所谓规范驯化,是指将社科法学的实证研究成果和理论观点纳入法律规范体系之中,通过法律解释和适用过程来检验和验证其有效性和合理性。这种过程不仅有助于提升社科法学的研究质量和水平,还有助于推动法学研究的跨学科发展和创新。
四、系统论法学:规范封闭与认知开放的辩证统一
(一)法律系统的“自创生”与“结构耦合”
系统论法学认为,法律系统通过“自创生”维持规范封闭性,即法律规则仅由法律自身产生;同时,通过“结构耦合”实现认知开放性,即法律系统与环境(如政治、经济系统)进行信息交换。
系统论法学的这种观点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来审视法律的本质和功能。它不再将法律视为孤立存在的规范体系或简单的社会现象,而是将其视为一个具有自创生和结构耦合特点的复杂系统。这种视角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多个领域之间的互动关系,并推动法学研究的跨学科发展和创新。
(二)我国语境的特殊性:法治与社会的协同演进
如何理解中国?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的组织应该是具有足够弹性的:一方面它内部的各个子系统之间要相互协调适应,另一方面又要各自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我国语境下,法治与社会的协同演进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由于我国社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法治建设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因素和文化背景的影响。因此,在构建我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时,我们需要注重法治与社会的协同演进关系,将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相结合,以实现规范封闭与认知开放的辩证统一。
具体来说,我们需要通过社科法学的研究方法来揭示法律背后的社会机制和逻辑,为法教义学的研究提供实证支持和理论参考。同时,我们也需要通过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为社科法学的研究提供规范框架和理论支撑。通过这种结合方式,我们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和发展。
五、我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路径
(一)方法论整合:从对抗到互补
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关系应从“非此即彼”转向“分工合作”。在常规案件中,法教义学主导裁判;在极端社会变迁(如特殊事件引发的合同履行争议)中,社科法学可提供应急方案,但最终需通过教义学框架转化为法律规则。
在构建我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实现方法论的整合。具体来说,我们需要从对抗走向互补,将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相结合,形成一种综合性的研究范式。这种整合分工需通过制度设计落地:
1.立法协同
在民法典、反垄断法等社会关联性强的立法中,法教义学负责规范体系构建,社科法学通过实证研究预判制度实施的社会成本与风险。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既需法教义学明确“知情同意”的规范内涵,也需社科法学评估算法推荐对用户隐私的实际影响。
2.司法协作
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指导性案例机制,要求疑难案件裁判文书同时提交教义学说理与社科数据分析。例如,在平台经济反垄断案件中,裁判文书既需援引《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市场支配地位”的教义学解释,也需附经济学报告说明相关市场界定对竞争格局的影响。
3. 学术平台共建
设立跨学科研究基地(如“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中心”),推动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学者联合申报课题,共同开发“规范—经验”双轨分析方法论。
这种研究范式既能够保持法律的规范自主性和独立性,又能够充分考虑法律的社会嵌入性和后果导向。通过这种整合方式,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和发展。
(二)超越“继受法学”的路径依赖
我国法教义学长期受德国理论影响,存在“概念移植”与“实践疏离”的困境。如何在我国语境下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我国法学的本土化需以“实践反哺理论”为核心,避免对德美理论的简单移植。具体路径包括:
1. 判例制度深度整合
建立“判例—教义”互动机制。最高法可定期发布“本土教义生成典型案例”,要求学者在评注中系统分析判例对教义体系的贡献。例如,通过“于欢案”“江歌案”等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提炼正当防卫与侵权责任的本土解释规则。
2.习惯法的教义转化
对民间习惯进行“规范性筛选”与“教义化重构”。例如,彩礼返还纠纷中,各地法院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解释差异较大。可通过实证研究归纳不同地区彩礼功能的类型(如“身份确认型”与“财产保障型”),将其转化为“比例返还”的教义学标准。
3. 我国问题导向的理论创新
针对“党政融合治理”“数字主权”等特色议题,构建自主理论框架。例如,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的关系可借鉴系统论法学的“结构耦合”概念,提出“双轨法治体系”理论,解释党内法规通过宪法序言嵌入国家法秩序的逻辑。
(三)制度支撑:法律共同体的角色重构
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需要制度环境的系统性变革:
1. 法学教育改革
在传统课程体系(法理学、部门法、实务技能)中增设“法律与科技”“法律经济学”“实证研究方法”等跨学科模块。借鉴德国“法律评注文化”,开设“法律评注写作”实训课程,要求学生以指导性案例为素材完成教义学注释。
2.司法与学术互动机制
探索“法官—学者”双向任职制度,允许高校教师在法院挂职“法律顾问”,参与重大案件论证;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知识创新实验室”,由法官与学者共同研发类案裁判模型,例如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提取裁判文书的教义学要素,生成标准化说理模板。
3. 法律科技基础设施
构建全国统一的“司法大数据知识图谱”,将裁判文书、学术论文、立法文件等数据关联,支持“规范—案例—社会效果”的多维分析;开发开源法律AI工具,如“教义学逻辑校验系统”,自动检测裁判文书中的概念矛盾或体系断裂。
综上,这一构建路径的实质,是通过方法论、知识生产机制与制度环境的协同变革,推动我国法学从“继受法学”转向“自主性知识创造”。在此过程中,既要避免陷入“学术民族主义”的排他性陷阱,也要警惕“理论虚无主义”对规范根基的消解。唯有在规范封闭与认知开放的辩证统一中,才能不断推动我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
六、结语
“规范封闭,认知开放”既是对法学研究范式的总结,是法律系统在复杂社会中的生存策略,也是我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指南。我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既需捍卫法治的安定性内核,又需保持知识生产的动态活力。未来的挑战在于:如何避免认知开放滑向“社科法学霸权”,或规范封闭退化为“法条主义”?答案或许在于回归法律的根本使命——通过规范与现实的对话,在秩序与变革之间寻求正义的最大公约数。
参考文献:
- [1] 陈兴良.法学知识的演进与分化——以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为视角[J].中国法律评论,2021(04):73-82.
- [2] 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对话(上)[J].中国法律评论,2021(04):72.
- [3] 雷磊.法教义学在中国:历程、疑问与反思[J].法商研究,2024,41(04):3-21.
- [4] 雷磊.法教义学与法治:法教义学的治理意义[J].法学研究,2018,40(05):58-75.
- [5] 凌斌.法教义学、社科法学与群众路线:法学方法论反思[J].地方立法研究,2022,7(06):90-108.
- [6] 泮伟江.双重偶联性问题与法律系统的生成卢曼法社会学的问题结构及其启示[J].中外法学,2014,26(02):544-559.
- [7] 李忠夏.功能取向的法教义学:传统与反思[J].环球法律评论,2020,42(05):5-20.
- [8] 李忠夏.宪法教义学反思:一个社会系统理论的视角[J].法学研究,2015,37(06):3-22.
- [9] 雷磊.法教义学的方法[J].中国法律评论,2022(05):77-93.
- [10] 车浩.法教义学与体系解释[J].中国法律评论,2022(04):103-119.
- [11] 泮伟江.法教义学与法学研究的本土化[J].江汉论坛,2019(01):137-144.
- [12] 侯猛.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J].法商研究,2014,31(05):74-80.
- [13] 王彬.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科际合作”——以后果考量为中心的分析[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5,43(03):249-2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