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理论与实践
Theory and Practice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52(P)
- ISSN:3079-9996(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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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交平台私权力生成与属性
The Generation and Attributes of Private Power on Online Social Platforms
引言
伴随着移动互联网、AI技术的发展,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革命改变了传统人类物理空间的生产、生活方式,正在打破分割人类的边界和壁垒,创造出一个颠覆传统的、比现实复杂的技术结构与社会结构的非线性运作状态的网络社会。网络社交平台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产物,依靠技术与资本不断扩展,其商业模式通常基于提供免费服务,以吸引和维持大量用户。通过流量控制和数据分析等手段,这些平台逐渐在网络空间中逐步占据话语权,享有更大的权力,诸如规则制定权、行为管制权、纠纷裁定权等等准公权力,学界统一将其称为网络社交平台的私权力,这些私权力渗透到用户数据的收集、管理以及信息传播等多个方面。然而,权力的集中与滥用往往导致用户隐私的侵犯和信息的不当操控,进而引发了社会对平台治理的广泛讨论。尽管许多国家和地区已开始探索相应的规制措施,但现行法律法规在应对快速变化的网络环境时显得力不从心。因此,从权力的视角出发,深入研究网络社交平台私权力的生成机制及其属性,不仅有助于理解当前网络社会中平台私权力动态,也为制定有效的治理方案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1. 网络社交平台私权力的权力生成逻辑
网络社交平台的私权力生成及其属是理解当代数字社会中权力动态的重要课题。网络社交平台借助强大的网络效应、数据优势和用户协议,逐步占据市场垄断地位,取得网络空间优先话语权,这一转变不仅改变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形态,也深刻影响了社会权力结构,催生了新的平台权力。
1.1 网络平台的优先话语权
网络社交平台的权力来源于平台经济的深入发展,它是国家治理变迁与互联网技术赋权背景下形成的一种新型权力现象。网络社交平台依托技术资源和平台优先话语权的双重优势,在与用户交互协作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显著的不对等关系。这种不对等的支配性影响力,因其表现形式与公权力主体特有的强制性管理权限具有相似特征,有学者称网络社交平台的这种优势地位为“平台私权力”。这种新型权力的形成既有内在成因也即平台的资源优势,外部成因则是社交平台与平台用户订立的用户协议赋予平台优先话语权。
社交平台的优先话语权来源于与用户签订的用户协议,这一看似平等的契约关系实则暗藏多重权力机制。首先,用户协议通常具有形式合法性与同意陷阱的双重特征。社交平台通过法律文本的专业化外壳,将单方制定的平台规则包装为“契约自由”的产物。然而在注册环节,用户被迫处于“或同意或退出”的两难境地,陷入“同意即生存”的数字囚徒困境。以微信为例,其用户协议中包含数据收集、内容审查、账号封禁等关键条款,用户若拒绝接受则完全无法使用服务。这种表面自愿的契约关系,实质上掩盖了社交平台与用户之间存在的结构性权力失衡。
同时社交平台对用户协议享有单边修订权与解释垄断权。社交平台通常保留单方面修改协议内容的绝对权利,并通过精心设计的模糊条款获得对规则的最终解释权。例如,《微博社区公约》的更新机制显示,平台只需通过系统通知即可实施条款变更,无需用户二次确认。这种“通知即生效”的模式使得用户处于持续的不确定状态,随时可能面临规则变动带来的权利减损。更值得警惕的是,平台往往通过技术手段将协议更新通知置于不显眼位置,进一步削弱用户的知情权。再者,社交平台通过在用户协议中设置争议解决条款,系统性地加大用户维权成本。平台常将管辖地点设定为总部所在地,这种“择地行诉”的策略给用户制造了巨大的维权障碍。比如,在王隹夫与在线途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用户协议约定纠纷发生时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法院审查有效,故法院认定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1这种管辖条款不仅增加了用户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更通过复杂诉讼程序消解了用户的维权意愿,造成用户讼累。社交平台借此构建起“准司法权”,在用户协议框架下形成自我规制的封闭体系。故网络社交平台在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决定了用户在平台内的行为自由和权益保障,恰恰是用户在注册平台、同意用户协议时将部分决策权和控制权让渡给了平台,使得平台享有极大的话语权。
1.2 网络平台的资源优势
网络社交平台具备的资源优势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探讨,这些优势不仅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也对社会结构和用户行为产生了深远影响。网络社交平台私权力的形成既是其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其相较于其他私主体所具备的资源优势的体现。这些资源不仅包括传统的经济资源,更加突出的是技术资源、资本资源和数据资源。
1.2.1 技术资源
如果把数据比喻为组织的血液,技术则是支持数据在组织内流动的管道。网络空间的特性决定了所有网络活动都依赖于技术的实现,而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网络空间的行为能力。许多网络社交平台依托先进的技术基础设施,包括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等,能够有效处理和分析大量数据,实现多样化的行为模式,并利用技术优势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手段。这些技术优势不仅提升了平台的运营效率,也增强了其在内容推荐、广告投放和用户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1.2.2 资本资源
资本支持在大型社交平台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许多知名的社交平台通过吸引丰厚的投资,获得了强大的资金保障,这些资金不仅用于技术研发,还广泛应用于市场拓展和运营管理等多个方面。具体来说,资本的注入使得平台能够加大对新技术的研发投入,从而不断提升其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此外,充足的资金支持也为平台在市场拓展方面提供了有力保障。通过资本的助力,这些社交平台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展用户基础,开展多样化的市场营销活动,吸引更多用户注册和参与。同时,资金的充裕使得平台可以在不同地区和文化背景下进行本地化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当地用户的需求。这种资本的保障使得网络社交平台在社会市场拥有更大话语权,对内则表现为用户权益空间进一步被压缩。
1.2.3 数据资源
数据资源在互联网时代尤为重要,互联网时代的数据是利用信息技术生产出来的描述特定对象和客观现象的数字化记录。这一过程不仅涉及对信息的存储,还包括对其进行分类、分析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利用这些信息。随着社交平台用户数量的不断增长,平台经营者所掌握的用户数据和个人信息变得越来越丰富而复杂。这些数据的累积不仅包括用户的基本资料,如姓名、年龄和性别,还涵盖了平台参与主体的潜在需求、消费习惯、喜爱偏好、行为特征等,从而提高供需双方匹配精确度,实现精准营销服务。然而,这种信息资源的差距也带来了不平等的权力关系。那些拥有丰富数据资源和先进分析能力的社交平台,能够在用户选择权的影响力上占据主导地位。具体来说,平台可以通过个性化推荐、精准广告投放和内容控制等方式,影响用户的决策和行为,使得相对弱势的用户在信息选择上处于劣势。这种权力的不对等不仅反映在商业利益上,也可能对用户的隐私权和自主选择权产生深远影响。随着平台用户数量的不断增加,平台经营者所掌握的用户数据和个人信息愈加丰富。经过数据挖掘技术的加工,原本零散的数据转化为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信息资源,而这种信息资源的差距使得拥有优势的一方能够影响相对弱势一方的选择权。
在网络空间中,资源优势的显著差异在网络空间中造成了强者与弱者之间的明显分化。具备相对优势的私主体不仅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还能够通过多种方式影响其他私主体的行为选择,这一现象则导致网络社交平台权力愈发扩大,进而演变为对平台用户不对等的支配权,从而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不平等的局面。
2. 网络社交平台私权力的双重属性
在当下大数据时代,网络社交平台已经超越了传统单一商事主体的角色,开始承担维护网络社会秩序和治理信息内容生态等公共职责,主体性质的悄然变化使得其“私权力”的行使也兼具私人属性和公共属性。
2.1 私权力的私人属性
在社交平台的运作中,私权力的特征得到了充分体现。这些平台通过行使“准立法权”、“准行政权”和“准司法权”等形式,在虚拟网络空间内建立了以其自身为主导的私人秩序。在这一秩序的构建过程中,社交平台行使其权力进行治理,导致了典型私人治理的不公平现象。
从行为主体的角度来看,社交平台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权力机构,而是一种新型的私人主体。虽然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承担着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公共职能,但其根本出发点依然是追求自身的私利。社交平台对用户信息和内容的监管权力被视为一种“私权利”,这主要源于平台作为私人实体在管理和运营上的需求。社交平台拥有制定和执行规则的自主权,能够对用户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而这种权力的行使往往是基于维护平台秩序、提升用户体验和保证商业运营等私人利益的考量。
尽管社交平台与用户之间最初是建立在平等契约的基础之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地位和实力的差距逐渐显现,这种关系逐步演变为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态势。这种转变使得平台在信息内容的监管中,逐渐展现出强烈的控制欲和不成比例的权力行使。
因此,社交平台的权力不应仅仅被简单地视为传统私人权利。其对信息内容的监管行为也不应被视为常规商业行为,而是应理解为一种新兴的权力结构,反映了平台在数字时代所扮演的复杂角色。这种角色不仅涉及用户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与道德标准。社交平台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必须对其私权力行使的影响进行反思,以确保在数字化时代维持公平与公正的网络环境。
2.2 私权力的公共属性
社交平台的“私权力”之所以展现出公共属性,主要源于其本身的公共性和在现代社会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这些平台不仅仅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沟通工具,同时也是网络空间进行社会交流和信息传递的核心场所。在这个公共信息空间中,用户分享观点、参与讨论,进而塑造社会舆论和共同体认知。
首先,社交平台对社会舆论的形成具有显著影响。用户在此表达个人的看法和观点,这些言论通过网络广泛传播,深刻影响公众对各种议题的看法和态度。网络社交平台对信息的真实性与客观性的审查,直接影响社会对事实的理解及公共决策的制定。因此,社交平台在维护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确保信息的公正传播,以促进社会知识和观点的多元化。
其次,社交平台还涉及社会和文化价值的表达。用户通过平台传达的观点和文化元素,丰富了社交平台的多样性。因而平台的私权力需平衡保护用户表达多样性的权利,同时防范可能触及社会伦理和文化价值的挑战。
总的来说,社交平台的私权力不仅关系到平台内部的管理与运营,更承担着塑造社会舆论、保障信息传播公正性以及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公共属性。这一权力的行使要求在商业考量与社会责任之间找到平衡,以维护整个社会信息空间的健康运作。由此可见,社交平台对用户行为监管权力的“私权利”与其公共属性的结合,反映了现代数字社会中权力动态的复杂性。这种权力的行使需在保障平台正常运营的同时,充分考虑公共利益,从而确保言论自由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平衡。
当下互联网已演变为一个与公共利益紧密相连的公共空间。在这一环境中,平台企业利用自身通过技术等因素形成的权力来维护网络平台的秩序。此外,传统行政机关在互联网领域的管理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因此,基于算法或行政外包的做法使得这些平台具备了“准行政机关”的职能。这进一步印证了平台所具有的公共属性。
3. 结语
网络社交平台作为技术的产物,已经深刻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社交平台逐渐成为一种新的权力载体。平台的私权力是互联网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国家进行网络治理的现实需求。要对这种私权力进行系统治理,首要条件是系统梳理该种私权力是如何生成及其公私属性如何,在此基础上在尊重网络空间自治,适度引入公法原理和公法机制来规范平台私权力的运作,对于实现网络法治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注释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7民初13026号民事裁定书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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