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理论与实践
Theory and Practice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52(P)
- ISSN:3079-9996(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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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弘扬人民司法优秀传统的途径探究
Exploration of Approaches to Promote the Exemplary Traditions of People’s Justice in the New Era
引言
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是中国司法文化的重要组成,蕴含古代智慧与价值观。在社会发展变革的当下,其传承发展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对党的重要性,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是任何时代都不能丢弃的瑰宝。本文先梳理人民司法传统的内容与特征,再阐述其实践探索、现代司法意义,最后提出新时代弘扬该传统的原则与路径。
一、人民司法传统的基本内容
人民司法传统自古有之,它是中国司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古代智慧和价值观的集合。然而,新中国的人民司法传统通常被认为是形成于陕甘宁边区时期,陕甘宁边区时期形成的红色法治基因可以说为我们新时代做好政法工作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历史借鉴。人民司法传统是中国共产党自陕甘宁边区创建司法制度以来,所形成的司法理念、技术与实践的总称。陕甘宁边区司法传统形成于抗日战争时期,通过以马锡五同志为代表的边区司法工作者的实践探索,逐步形成和确立的。张晋藩先生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总结为:实事求是,深入农村,调查案情,了解案情,摒弃主观主义审判作风;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教育群众,依法合理处理案件;消除“衙门”方法,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机关与群众共同处理案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审判案件不拘形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承载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红色传统“为民、利民、便民”的精神内核,以群众路线为核心,以实事求是为指导,以调解方式为关键,以人民满意为目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法治红色传统,也展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能动司法的伟大实践,是能动司法思维的发源地,为后世提供了意蕴丰富的司法实践和法治价值。因此,诞生于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源头活水,是共产党人为民初心使命的生动诠释。董必武于1959年5月16日在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上曾对这一传统作出概括,广为学界引用:“我们党从井冈山建立革命政权的时候起,就有了自己的政法工作。人民政法……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领导下,从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逐步积累起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优良传统。这就是服从党的领导、贯彻群众路线、结合生产劳动、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
二、人民司法传统的实践探索
中国的司法传统源远流长,历史上经历了不同的时期和朝代。古代中国的司法体系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封建制度下的司法权通常由贵族和官员垄断。然而,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历史的发展中逐渐完善,尤其是在明清时期和现代改革开放时期。总的来说,人民司法传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沿革,近年来的实践探索强调了法治原则和司法公正,以及人民参与司法过程的重要性。我国人民司法传统自古有之,延续至今,在不同时期主要呈现出以下代表性实践。
第一,荀子的“刑不上大夫”思想。在中国古代,荀子是一位重要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他的思想对中国古代司法传统产生了深远影响。荀子提出了“刑不上大夫”这一观点,强调在司法判决中要尊重尊贵阶层的地位和尊严,避免过度的刑罚。这一思想体现了尊重人的尊严和公正判决的原则。
第二,宋代的“阳明之风”。在宋代,中国社会出现了“阳明之风”,主张心性善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种思想影响了司法实践,强调了审判过程中的人文关怀和人情味。法官在审判时考虑被告的家庭、背景和社会地位,注重平衡刑罚和人道主义,体现了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中的“人本”价值观。
第三,清代大理寺的“和谐审判”。清代大理寺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最高司法机关,其审判理念强调“和谐审判”,即在审判中追求和解、调解,而非仅仅追求严格的刑罚。法官会积极寻求各方的意见,努力在案件中维护社会和谐。这一传统强调司法在社会中的调和作用,体现了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中的“公平”价值。
第四,乡村人民调解。在中国农村,人民调解一直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乡村社会普遍采用基于传统智慧和民间习惯的调解方法,重视调解双方的感情、家庭和社会关系。这种方式体现了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中的“公正”和“人情味”,强调社区的和谐与稳定。
第五,改革开放后的“快审慢判”。改革开放后,中国司法系统逐渐加强了对审判速度的重视,提出了“快审慢判”的理念。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快审并不意味着轻率判决,而是在保障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审理进程。这一理念体现了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中的“公正”和“效率”,平衡了司法速度与审判公正。
这些案例展示了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在中国历史中的具体应用,体现了在不同历史背景下司法价值观的延续和发展。这些传统智慧对于今天的司法实践仍然具有启示意义,弘扬这些优良传统将有助于构建更加公正、人本、公平的司法制度。
三、人民司法传统在现代司法实践中的意义
中国人民司法传统在现代司法实践中具有深刻的意义,它不仅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维护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智慧,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和保护文化认同。然而,与现代法治理念相结合,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是推动司法改革和发展的关键。通过充分利用中国人民司法传统的优点,并融合现代司法体系的创新,中国可以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法治建设。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是中国司法文化的宝贵遗产,虽然历史悠久,但在现代司法实践中仍然具有深远意义。
第一,强调司法公正。人民司法传统强调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领域中强调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平执行,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地在法庭上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这对于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在现代社会,司法公正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石,传承优良传统有助于确保司法判决不偏不倚,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倡导人本关怀。人民司法传统倡导人本关怀,强调在司法领域中应该以人的利益和福祉为中心,关注并满足个体的合理需求和权益。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注重对个体的尊重和关怀,强调审判过程中要考虑人的情感和背景。在现代社会中,司法不应仅仅是冷冰冰的法律程序,更应当考虑人的尊严和需求,传承优良传统有助于构建更为人本的司法模式。
第三,促进社会和谐。人民司法传统强调司法的社会职能,即通过司法手段来促进社会的稳定、公平和和谐。这一理念在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以确保社会的持续发展和进步。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强调调解与和解,鼓励当事人协商解决争端。在现代社会,调解有助于缓解司法压力,减少案件数量,同时也能够增进社会和谐,避免因长期的法律纠纷而引发社会不稳定。
第四,启迪创新司法思维。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强调智慧与创新的运用。在现代司法实践中,需要法官拥有广博的知识背景和创新的思维方式,能够从传统中汲取智慧,应用于解决当代复杂的法律问题。人民司法传统为司法领域的创新提供了指导和动力,通过强调公正、人本关怀、社会和谐和法治建设,司法体系可以不断适应社会和法律的变化,并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满足人们的需求。这种创新思维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公平性和透明度,从而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第五,维护法治与人情的平衡。维护法治与人情的平衡是司法系统的一个重要目标,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也考虑到了个体的情感和社会文化背景。这种平衡有助于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同时也维护了法治的原则。在司法决策中找到这种平衡是司法体系的挑战之一,但它可以促进公平、公正和有人性的司法。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将法治和人情结合起来,体现了法律制度与社会人伦的统一。在现代社会,法治的同时也需要关注人的尊严和情感,这种平衡在优良传统中有着重要的体现。
第六,推动司法现代化。人民司法传统强调法治、公平、和谐等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对于司法现代化至关重要。它们可以指导司法系统采取现代化措施,以适应社会和法律环境的快速变化,并确保司法服务更加现代、高效和符合人民的期望。因此,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可以为司法现代化提供有益的参考。在推进法律体系和审判机制的改革中,可以融合传统的智慧,使其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提升司法的效率和公信力。
因此,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在现代司法实践中承载着丰富的价值和意义,不仅是对历史文化的尊重,更是对于构建更加公正、人本、和谐的现代司法体系的有益探索。
四、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政治性是人民司法的根本属性,人民司法工作与其他工作共同构成党的工作的重要内容,因而必须始终置于党的坚强领导之下,并为捍卫党的领导服务。作为人民司法传统代表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发源于党在边区革命根据地的红色法治实践经验,是党领导的人民司法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也是我国革命根据地时期法制建设的典型代表。作为人民司法传统的缔造者、传承者和发展者的董必武始终将党的领导贯彻始终,具体到司法工作中,他说道:“必须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法院离开党委的领导要想前进一步办法是不多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人民法院是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人民法院的首要属性,只有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才能确保法院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才能将党的群众路线贯穿到法院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坚持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处理同人民群众关系的根本态度、工作方法和思想认识路线,其内涵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党的根本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及战无不胜的法宝,也被称为“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需坚持群众路线,“马锡五审判方式”以群众路线为核心,承载“为民、利民、便民”的法治红色传统精神内核,以实事求是为指导,以调解为关键,以人民满意为目的,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能动司法的伟大实践,也是能动司法思维的发源地,具有重要司法实践和法治价值。
(三)坚持服务大局
坚持服务大局要求司法机关自觉地从大局出发,在大局下行动,尤其是在百年变局的复杂环境下,司法工作必须顾全大局,以大局为重,避免由于思想和工作的片面性而对大局造成损害。人民司法传统强调司法应为大局服务,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党和国家面临不同的任务,这个任务就是大局,是事关经济发展和人民幸福的总格局。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背景下,人民司法必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讲政治顾大局、促公正提效率、重自律强队伍,做实做深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在落实中深化、在深化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五、弘扬人民司法传统的现实路径
(一)推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
人民司法传统秉持以人为本理念,注重案结事了与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鼓励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将村民调解、人民调解等传统智慧融入现代调解体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相对传统“一元化”化解矛盾方式而言,因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类型、诉求趋于多元,化解矛盾的思路、方法、途径等也需多元化。该机制由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构成,二者功能特点互补,能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是一个程序体系与动态运作调整系统。
(二)整合传统与现代智慧
未来司法需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融合现代法律与科技,综合运用传统智慧和现代方法,推进司法现代化、智能化,将传统与技术结合,提升审判效率与公正度,服务社会发展。2016年7月,《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将建设“智慧法院”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22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七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上表示:“紧抓人工智能发展机遇,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深度应用。”司法改革和智慧法院是法院现代化“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反复强调,司法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司法规律。以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以科技助力改革,二者共同发力,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三)强化司法伦理与道德
我国人民司法传统的伦理特征明显,甚至在很多时候与现代司法理念形成了巨大反差。但人民司法传统的现代价值仍然不容忽视,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全过程各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种文化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社会伦理的表现形式。人民司法传统中包含的道德、人情、纲常等伦理标准仍然是现代司法应当考量的因素,这是人民司法传统的智慧结晶。司法借鉴传统智慧,首先要强调司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通过加强司法伦理教育,引导法官以正直、公正、仁爱为行为准则。
(四)强化案例研究和传承
法治红色文化作为中华文明的精神瑰宝,深刻塑造了人民司法传统的精神内核。当前司法实践通过典型案例传承文化精髓,如江苏高院发布的“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既实现法律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又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推动司法文明建设。张文显指出,案例法学研究需为法治现代化提供学理支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格局下的案例法学研究》),但目前对历史案例的现代转化仍显不足:需系统挖掘古代司法智慧,深化案例研究促进审判理念革新,以“公正与效率”为核心推动审判现代化。弘扬司法传统需构建教育、制度、宣传协同机制,使传统智慧与现代法治有机融合,最终建立兼具人文关怀与社会效能的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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