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管理前沿
Frontiers in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3696(P)
- ISSN:3079-9090(O)
- 期刊分类:经济管理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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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的政策执行偏差与对策建议——以史密斯过程模型为分析工具
Deviation in Policy Implement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Urban Dog Management Regulations ——Using Smith's Process Model as an Analytical Tool
引言
随着城市发展进程的加快与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愈发追求精神层面的富足,宠物文化深入人心。根据全国伴侣动物(宠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畜牧业协会宠物产业分会、中国兽医协会指导发布的《2025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消费报告)》调查显示,2024年城镇养犬数量为5258万只。在获得精神慰藉的同时,犬患问题也成为了城市文明建设中的一大难关。为解决此类问题,各地都制定了城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或相关条例予以规制,但在其实施过程中,存在条例冲突、执行不到位、责任义务不明确等问题,阻碍了养犬规范的进一步完善。为分析政策条例执行偏差的内在机制,以提出规范城市养犬的对策建议,本文将以史密斯过程模型为分析工具,对城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作出分析。
一、犬患问题的表现
(一)公共卫生与健康问题
1.犬只便溺导致细菌传播
在城市中,流浪犬数量的增加和家养犬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的习惯会带来细菌传播的严重问题,不仅污染环境,也增加人与动物感染疾病的风险。流浪犬随地大小便的行为也增加了城市清洁工作的难度和成本,需要更多的清洁工作来保障公共卫生。
2.犬只疫苗接种不到位导致人畜共患病传播
犬只疫苗接种不足或不规范可能导致狂犬病等严重传染病的扩散。特别是在犬只数量庞大的城市中,若管理不善或接种疫苗不到位,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可能会迅速传播,给城市的公共卫生带来极大挑战。
(二)公共安全与秩序问题
1.家养犬不佩戴牵引绳
在公共场所,如公园、街道或商业区,一些家养犬主不使用牵引绳或牵引绳长度不合规范。这将导致犬只无法被有效控制,增加了犬只与其他动物或人类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不使用牵引绳的犬只会给行人造成跌倒或受伤风险。10·16成都女童遭烈犬撕咬事件,一幼儿被未牵绳且列为当地禁养犬的罗威纳犬撕咬,导致右肾挫裂伤及右侧肋骨骨折,即因家养犬未栓绳而导致的悲剧,这给人们敲响警钟并开始思考:城市犬只管理政策是否存在执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现象。
2.流浪犬伤人
流浪犬伤人是公共安全的严重隐患。这些犬只在城市的街道、公园或社区中漫游,由于没有主人管控,它们可能变得不友好或具备攻击性,对行人或其他动物造成伤害。对于居民和游客来说,流浪犬伤人事件会导致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损害城市的公共形象和安全感。在信息便捷的当下,流浪犬伤人的新闻屡屡步入公众视野,但也催生了打犬、毒犬等一刀切的现象,导致了尖锐的舆论矛盾。
3.犬只违规进入特定场所
犬只未经允许进入特定场所会干扰正常秩序并造成安全隐患。一些场所,如食品市场、医院、教育机构等,有严格的限制或禁止携带宠物进入的规定,但是一些犬只可能由于主人的疏忽或无视规定而被带入,不仅对场所的卫生安全造成影响,还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在食品市场或医院内,犬只的进入会导致卫生隐患,甚至引起其他顾客或病患的不安和抗议,干扰正常秩序。
4.犬吠扰民
犬只吠叫会对居民和社区的生活质量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在夜间或静谧环境下,这种噪音会影响居民的睡眠质量、生活舒适度甚至健康状态,引发邻里纠纷和紧张关系。不仅如此,长时间的犬吠将影响周围环境的平静和秩序,给社区带来不必要的压力和烦恼,乃至演化出极端事件:2025年4月,内蒙古通辽市某居民因长期遭受邻居饲养的13条犬只吠叫困扰,多次向物业投诉未果后,网购毒狗药掺入火腿肠并投放在公共区域,导致邻居9条狗中毒死亡,最终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三)公共心理与伦理问题
1.怕狗人士的心理压力
怕狗人士在犬患问题频发的环境中会感到持续的焦虑和恐惧,他们会担心与狗接触时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害怕受到攻击或伤害,导致其持续的紧张和不安。此外,怕狗的人士会因为担心犬只的存在而避免一些公共场所或活动,限制了他们的社交圈和生活范围。他们会避免去公园、户外活动或是出门散步,导致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感到受限制和孤立,影响其心理健康和生活质量。在犬患问题频发的社区,怕狗人士常常处于紧张和戒备的状态,难以放松和享受日常生活。
2.犬患处理态度引起的伦理问题
犬患问题引发的伦理问题涉及到安全与人道、解决问题的方式与道德责任之间的平衡。在犬只伤人事件发生后,社会舆论常常出现两种极端的反应:一方面是呼吁毒狗、扑杀狗等偏激方式来解决犬患问题,另一方面则强调保护动物权益、依法管理,提倡更加人道的解决方式。
前者做法虽可能在短期内解决安全问题,但却忽视了对动物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引发巨大的道德争议;后者强调通过更加人道和合法的方式来解决犬患问题,加强对宠物饲养的监管、设置流浪犬收容所、提倡绝育计划等,更注重动物权益和保护,但在解决安全问题上需要更长的时间和更复杂的管理手段,且效果不一定立竿见影。
二、基于史密斯过程模型的执行偏差分析
(一)理想化的政策
理想化政策是影响政策执行的首要因素,主要涉及政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等。在城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中,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如下:
1.政策规范不统一
由于缺乏统筹,各城市发布的养犬规范政策或条例内容差异较大。无论是从禁养犬的种类数还是违规后的处罚措施,都显现出较大的地区差异。表1是部分城市的禁养犬情况与惩罚措施。
| 城市 | 禁养种类数/种 | 肩高限制/cm |
|---|---|---|
| 南京 | 30 | 61 |
| 苏州 | 38 | 61 |
| 无锡 | 39 | 40 |
| 扬州 | 32 | 61 |
| 盐城 | 35 | 60 |
| 徐州 | 32 | 40 |
江苏省不同城市之间犬只管理政策不尽相同,见表2,这种差异性增加了养犬者的困扰,使得宠物饲养管理更加困难,同时也增加了执法部门的管理难度。
2.政策理念有待改进
我国的犬只管理规范偏重“管制”,强调各主体部门的管理责任与管理要求,而忽略了对于养犬人责任与观念的引导。这种偏向“管制”的政策执行模式会造成多方面负面影响。
(1)加重管理者和养犬者之间的对立: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导致养犬者对政策抱有抵触情绪,认为政策过于严苛,不愿合作或主动遵守规定。
(2)不利于培养养犬者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政策强调的是罚则和管理措施,而不够强调养犬者的责任感和养犬观念的培养,容易使部分养犬者只在受到管理压力时才采取措施,而非基于对养犬责任的自觉,使其在平日里对犬只的管控和行为规范不够重视,增加犬只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如扰民吠叫、攻击性行为等可能性。
(3)加剧养犬者对政府的信任危机:政策过度依赖于强制性的罚则和管理手段,缺乏引导和教育措施,使得养犬者对政府部门产生不信任感,认为政策只是为了限制而非促进合理的养犬行为。在这种思想的加持下,在政策执行限制不到的地方,养犬者不会重视政策条例而继续产生违规养犬行为。
3.政策规定催生大量无证犬
政策的“禁限养”原则、犬只管理费用、审批手续的繁琐使很多养犬人拒绝做犬只登记,催生大量无证犬。
(1)“禁限养”原则:很多城市在养犬问题上已经实行分区管理,即划分重点管理区与一般管理区,并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严格的犬种限制。部分犬主出于对特定犬种的喜爱,选择绕过重点管理区内的禁养令非法饲养,造成了无证犬的增加。
(2)犬只管理费:在江苏省各城市的养犬规范中,大部分城市规定了对不同区域与不同人群下的养犬服务费开展阶梯式、分类式收取。即使如此,部分养犬人士仍会因为犬只管理费而拒绝做犬只登记,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高昂、费用去向不透明等。
(3)犬只登记审批:大量表格与证明材料增加了养犬人的时间成本与管理部门的工作负担。免疫接种、绝育情况、犬种证明,在多机构间的来回“折腾”材料将导致许多养犬人排斥登记与审批程序,增加无证犬数量。
4.政策处罚力度不足
在10·16成都女童遭烈犬撕咬的悲剧中,犬主养烈性犬且未牵犬绳的行为使得《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受到了公众的质疑。条例对于烈性犬饲养的惩罚措施如下: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于出户时未将家养犬装入犬笼或牵犬绳的养犬人,并未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罚金的低廉与惩罚措施的缺位在犬伤人事件中“难辞其咎”。
(二)执行机构
1.执行机构主体分散、混乱
大多数城市对于犬患问题的管理有着多部门合作的特征,且不同城市间对于犬患问题的管理内容、某一内容的管理主体都存在不一致的现象。表3罗列了江苏三个城市犬只管理的不同主体。
| 管理内容 | 南京 | 徐州 | 无锡 |
|---|---|---|---|
| 主管部门 | 公安 | 公安 | 公安 |
| 设禁养标准 | 公安、畜牧兽医主管 | 公安、农业农村 | 公安、农林 |
| 流浪犬管理 | 公安部门 | 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
| 免疫接种 | 畜牧兽医主管 | 农业农村 | 农林 |
| 犬只绝育 | 畜牧兽医主管 | / | 农林 |
| 犬只经营 | 工商管理 | 市场监督管理 | 工商行政管理 |
| 粪便处理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 城市管理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
| 疾病与尸体处理 | 畜牧兽医主管 | 农业农村 | 农林 |
不同城市间的犬患管理部门主体差异大,从而容易出现部门间责任推诿与执法不力,横向城市犬只管理之间部门对接困难的现象。养犬人在进行户籍变更、转变居住地的过程中将面临不同主体的复杂要求。
2.执行机构的统筹财政支持不足
伴随着国民养犬数量的增加,执行机构面对犬患管理问题需要付诸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缺乏专项的财政资金划拨,导致犬患问题治理力度不足。地方政府自行筹措资金开展犬患治理,又势必会挪用其它民生财政或提高养犬管理费用,这又会对其它领域或无证犬的数量带来影响,给城市犬患治理带来新的问题。
3.执行机构专业性与权威性的矛盾
养犬管理的主导部门存在专业性与权威性的矛盾。多数城市将公安作为主管部门,缺乏足够专业性,不具备充分的养犬管理知识和经验。缺乏充分的专业知识会导致不够精准的执法行为,难以有效识别问题犬只或评估行为的严重性,会对合规养犬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可能错失对实际问题犬只的管控。
部分城市将卫生防疫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其因执法权威性的缺乏,导致养犬规范执行力度不足,难以获得公众支持和遵从。缺乏严谨的程序削弱了政府部门在养犬管理方面的权威,公众对其规范制定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产生质疑,进而产生不满情绪和抵触心理,减弱政策执行效果。
4.执行机构的监管力量有限
公安机关作为多数城市的养犬主管部门,派出所警力的有限阻碍了犬患问题的治理,在治理过程中也会因提高执行效率而偏重罚款,缺乏配套的惩戒模式。居委会、物业等虽被赋予了一定的养犬管理职责,但其缺乏行政处罚权,无法直接对违规行为进行强制性的处罚或制裁。如果让更多非官方管理机构介入犬患问题的治理,其容易出于管理方便的需要,而产生“一刀切”“多数人暴政”等现象。河南郑州有社区曾颁布“禁犬令”,其以调查问卷方式征询村民、业主的意见,其中九成的业主(1136户)均同意禁止养犬,要求尊重“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结果。在人宠冲突的问题上,这种“多数人暴政”的管理方式会激化社区矛盾,违背民主管理的初衷。
(三)目标群体
史密斯认为,政策目标群体是公共政策直接作用的对象,目标群体对政策的认知水平和态度是影响政策执行的关键因素,其对政策执行产生作用的因素主要是利益取向和文化心理取向。犬患问题治理的目标群体主要集中在养犬人与民间组织上。
1.养犬人的侥幸心理
政策执行的不到位与处罚措施的轻微是造成违规成本低廉的主要原因。养犬人出于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被判罚,即使判罚其成本也在个人可接受的范围内,而不在意束犬链、拾便袋等养犬基本设施的携带。
2.养犬人的政策认知、认同不到位
政策宣传路径的不通畅会导致养犬人对于政策的认知不够清晰。社区对于犬只管理通知的不到位,执行机构在办证时没有传达养犬政策精神,这些都会导致养犬人做出无意间的违规行为。即使在知道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养犬者也因为对犬患危害的认知不够到位,而产生对于政策本身的“认同危机”,认为自家的犬只不会咬人,不会给公共场所造成负担,从而没必要遵守相关规定。宣传与犬患教育的不到位是产生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
3.养犬人的政策参与度不足
养犬人对犬只的日常管理、行为规范和健康状况有更为直接的了解,他们的政策参与能够为治理工作提供更多实际经验和建议,有利于问题的全面解决。但在城市养犬管理规范的制定过程中,很少有犬类爱好者的参与,这会降低其对于政策的认同度。养犬人与政府部门或治理机构之间沟通和互动的不足,也会使得养犬人无法有效表达自身需求,出现政策脱离实际、难以贴近养犬实际状况。
(四)环境因素
1.法律环境
在城市犬患问题治理中,缺乏全国统一的养犬法律和行政法规,也没有国家层面的养犬管理指导文件。这种情况导致现有的地方文件关于养犬管理的内容缺乏一致性和全面性,使得地方在制定和执行养犬管理政策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从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加大了跨地域养犬管理的难度,限制了优秀治理经验和做法的总结和推广等。
2.社会环境
民间动保组织和救助机构缺乏合法身份和政策的支持:《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表示,养犬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鼓励有条件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犬只收留场所……
鼓励式的政策规定使行业协会缺乏法律地位和政府政策的具体支持,无法获得正当的资源、资金支持或法律保障,其本身也因为噪声污染的原因导致选址困难,限制了它们有效开展救助和管理工作的能力,导致其在救助、收容、治疗等方面面临困难,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不足,难以充分发挥犬患治理的民间力量。
3.技术环境
信息化建设不足将给城市犬患问题治理带来多方面的困难。对于养犬登记审批手续的信息化不足会增加了办事的复杂性和难度。线下提交材料增加了养犬者的时间和劳动力成本,减少养犬者积极性。其次,信息化建设不足导致信息数据管理不规范,难以及时准确地记录养犬者信息与犬只情况,从而追踪和识别违规行为,影响政府对犬只的溯源和监管。当存在犬只患病、咬伤等情况时,缺乏信息化系统难以准确追踪犬只的来源和接触者,产生安全隐患,导致政策执行产生偏差。
4.文化环境
在犬患问题治理中,少有先导性的劝导、教育相关机制存在,通常以直接罚款的形式进行管理,人文关怀不足。在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宠物拾便袋、一次性栓狗绳等便利设施在城市中很难见到。
5.地区环境
部分城市在养犬规范中设立了重点管理区与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为人口密集区或严格管理的重点区域。在实际执行中,区域管理的不一致性和模糊性不仅容易出现治理盲区,导致居民对政策的不满情绪,尤其是在重点与一般管理区的边界地区,存在相邻区域施行不同政策的情况,引发公众的抱怨与不理解,减少公众的政策认同。
三、对策建议
(一)从政府管理迈向网络治理
针对犬患问题,政府机构存在难执行、执行累等问题,从单一政府管理走向多元社会主体共治成为了必要。
1.多元的监督检举机制
要建立以政府养犬主管部门为主导,街道办事处、物业企业、动保协会等组织协同监管、相互配合的多元参与养犬监管网络体系。建立在电梯、住户楼梯间等地方的养犬违规行为发现机制,鼓励住户检举、物业上报、惩戒落实,让这些“隐秘角落”的政策规定不再是“一纸空谈”。除对于养犬人的监管外,还要加强对于行政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界定,建立基于民众满意度调研的犬患治理评估工作,以及落实相关政策条例的居民举报机制。
2.多元的政策参与主体
在养犬规范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由于政府的专业性不强,以及难以探查到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容易出现政策规定脱离实际的问题,产生矛盾冲突。对此要积极吸纳养犬人、民间协会、社区管理人员等多主体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充分考虑多方意见,并给予民间协会更多的政策条例支持与资金倾斜,发挥其在犬患治理方面的功效,减轻政府压力。通过这种双向共治,让政府、社会、市民以及养犬人士都参与到养犬治理大体系中,从中找到最大公约数,最稳平衡点。
3.多元的犬患解决机制
犬患问题可以按性质分为流浪犬患与家养犬患。在流浪犬的治理层面,目前国内主流的方法是建立犬只留检所,通过捕捉流浪犬集中圈养的方式来减少街头的流浪动物数量,并通过宣传渠道发布领养通知。但留检所常因宣传力度不足、老病犬数量多而导致无人认领犬只,进而容易出现管理问题、犬只疾病传播等,为人诟病造成恶性循环。相关机构可以参考国际上使用较多的TNR,即“诱捕—绝育—放归”模式,此举在控制流浪犬繁殖量的同时,也减少了其伤害公众的可能性,以及相关机构的管理压力。国内已有多城市开展了TNR工作法,如上海市普陀区公安部门曾联合社区街道与各执行部门成立专项小组,开展流浪猫TNR工作法试点。小组募集了5家宠物医院成立宠物医院联盟,来降低流浪猫绝育费用,对每只猫建档立卡,并发布领养信息。未领养的猫咪在驱虫、疫苗工作完成后放归社区。
在家养犬患的治理层面,可以引入宠物保险制度,《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便提出:提倡养犬人自愿投保犬只伤人险。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在宠物问题上可以达成公私合作伙伴关系,通过政府的政策激励措施鼓励养犬人投保商业险,来实现家养犬伤人的风险转移,以及降低犬只受伤、丢失的报警数量,减少人宠矛盾的同时降低执行机构的负担。
(二)从区域自治迈向统筹管理
现行的犬只管理政策存在管理主体混乱、信息化建设不足、区域间政策规定不一致等现象,将降低执行机构的治理效率,导致跨区域的犬患治理困境。
1.统筹的管理主体
通过在各部门抽调人员建立独立的犬只管理机构,整合原本多部门的管理职责,以此达到专业性与权威性的结合,并在公安部门的统筹下建立起管理不力的问责程序。这种举措的优势在于建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避免了原有多部门管理中出现的责任推诿和管理混乱问题。同时,不同部门专业人员的协同合作有利于犬只管理工作的全面性和高效性。通过强化公安部门的统筹和监督,确保犬患治理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2.统筹的信息系统
通过建立犬只电子化档案系统,完善记录犬只基本信息、养犬人资格以及违规行为,为政府养犬规制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源。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行宠物领域的“一网通办”,推出便民利民的线上养犬办证申请系统,实现全流程网上登记、接种、领证、缴费等。
3.统筹的法律规范
建立健全全国层面的上位法,制定可供地方参考的《城市养犬管理法》、《动物福利法》等。在统筹法律中明确禁养犬参考名录,给予地方可供参考的法律依据并结合地方实际践行“禁限养”原则,给予地方专项治理资金。此外,对地方养犬工作的管理主体做出规范,谨防“政出多门”导致的跨区域犬只管理困境。明确城市犬只管理费的收取与去向,减少因费用高昂或信息不透明造成的无证犬现象。
(三)从聚焦执法迈向人文关怀
1.注重政策精神的宣传教育
各城市的养犬管理政策中充斥着对于不同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却没有对于政策条例宣传教育的强制规定。部分居民,尤其是老人及行动不便的残障人士,对于犬只规范不清楚、不理解,以至于做出违反规定的养犬行为。各地在实施养犬相关政策的过程中,应先“宣传”而后“罚款”,通过公开教育讲座,社区点对点宣传等方式,讲解犬患防治、传达政策精神,并经过调研反馈确保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到位。
2.强化公共物品与服务的供给
部分商场为宠物犬提供小推车方便养犬人购物,并为犬只提供饮水等设施。部分连锁餐饮品牌如海底捞,对于带宠物的顾客安排宠物笼方便客人就餐,并有专人看护。各城市可以强化犬只公共物品的提供,在公共场所放置拾便袋或一次性束犬链,方便养犬人清洁粪便与控制犬只;积极建设城市宠物公园,在这一点上许多大城市已有实践,如2023年深圳市粤海街道南油社区宠物公园正式开园,公园划分为了宠物活动区和普通休闲区,在各自区域都建立了配套设施,并做好了与居民区的隔离工作,设置了相应的公园宣传面板,每个街道都打造1个以上的宠物友好活动空间。
3.用激励机制代替直接处罚
惩罚措施往往会引起养犬人的抵触,正向的政策激励对于养犬人具有更好的引导作用。《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饲养绝育犬的,凭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减少管理费而非对未绝育的做出惩罚收费,这种正向的激励,使养犬人从长远来看绝育收益大于不绝育收益,其起到的管制作用远大于一次性的惩罚收费。
4.设立政策缓冲带
对城市的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进行严格的划分,在一街之隔,便产生“你能养”而“我不能养”的结论,导致养犬人对政策的认同度下降。在设置禁养区的问题上,可以通过设立政策缓冲带,对于边界区域的居民养犬加强审批工作,做好重点社区养犬规制工作,并通过附加条例,如日常遛犬不得超越社区活动范围等,来让其不受禁限养原则限制的同时,又不至于影响到公共秩序。
5.政策理念的改进
在政策理念层面,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犬只管理经验。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专门印制了养狗注意事项,强调犬主应协助犬只共同遵守活动规则,如“当犬只吠叫时,主人应尽力让它安静下来,但不能使用惩罚手段”“如果你的狗是在兴奋的时候才会狂叫,那你就不要在非社交时间内跟它玩”。如果狗主人制止小狗狂吠无效,邻居继续抱怨、投诉,狗主人将会收到一张提醒通知单。后续依然制止无效,主任将面临起诉,罚金最高达5000英镑;俄罗斯政府则作出规定,狗牌分为红、黄、绿三种颜色,分别代表狗具有攻击性、基本不伤人、绝对没有危险,这对于如何降低人宠交流的危险性具有启示意义;美国选择设立大量的“狗俱乐部”,助其学习与人相处和接受相关的技能训练,在城市街头设立塑料袋箱子用于处理犬只粪便等。
(四)从道德谴责迈向违法犯罪
政策执行不力是犬患问题频发的一大诱因,对于无关痛痒的罚金及忽视违规行为的执法者,养犬人难以提起对犬只管理的重视。强化惩戒措施是有必要的,是以加强权威来遏制犬只管理重点难点问题的有效手段。
1.多举措联合惩戒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养犬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具有违法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并伤害他人情形的,相关处罚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违法行为人为流动人口的,相关处罚信息一并纳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该地将养犬违法行为与个人征信挂钩的方式,其违法成本远大于单纯的处以罚金,值得各地借鉴。
除纳入征信外,还可以通过列入更多没收犬只的惩罚规定,来让不在乎罚金的养犬人产生保护犬只的情绪,减少违规违法行为的产生。对于单位养犬的违法行为,通过警告、通报、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开展惩戒。
2.做好特定行为的分级处罚
在城市犬患治理中,对特定行为进行分级处罚是确保管理有效性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针对虐待、遗弃犬只等行为,除了开展宣传教育外,更需要建立相应的追溯机制,制定严格的行政规定,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限制、禁止养犬等措施。将虐待、遗弃犬只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动物福利,也对违规行为者起到震慑作用。
针对社会极端人员行为,如故意伤害、下毒或扑杀犬只,应该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界定违法或犯罪惩戒。这种极端行为不仅对动物本身构成严重威胁,也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严肃处罚有助于向整个社会传递“零容忍”立场,净化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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