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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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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 of New Economic Studies

  • 主办单位: 
    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 
    3079-3416(P)
  • ISSN: 
    3079-9589(O)
  • 期刊分类: 
    经济管理
  • 出版周期: 
    月刊
  • 投稿量: 
    2
  • 浏览量: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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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审计实践路径

Comprehensive Reform of Agricultural Water Pricing Audit Practice Pathways

发布时间:2026-01-06
作者: 谭发 :成都市温江区审计局 四川成都;
摘要: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破解水资源短缺与农业节水困境的关键举措,而审计监督是保障改革落地见效的重要手段。本文基于公共物品理论、绩效审计理论、水资源定价理论,梳理我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演进脉络,从“政策落实—项目建设—管护运行”角度出发,结合多地审计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发现了计量设施闲置、信息系统盲目建设、资金浪费等核心问题,研究可为审计人员审计提供一定思路及方法,并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质量与水资源治理效能提供一定参考。
Abstract: The comprehensive reform of agricultural water pricing is a key measure to address the dilemma of water resource scarcity and agricultural water conservation. Audit supervision serves as an important means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form. Based on the theories of public goods, performance auditing, and water resource pricing, this paper traces the policy evolution of China's agricultural water pricing refor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olicy implementation-project construction-management and operation," and drawing on typical cases from audit practices in various regions, it identifies core issues such as idle metering facilities, blind construction of information systems, and fund wastage. The study provides certain insights and methods for auditors, while also offering references for relevant industry authoritie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agricultural water pricing reform and enhance water resource governance efficiency.
关键词: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审计案例;审计方法;农业水利资金
Keywords: comprehensive reform of agricultural water pricing; audit cases; audit methods; agricultural water conservancy funds

引言

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瓶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通过“定价调节—补贴激励—管护保障”机制,实现农业用水效率提升与水资源优化配置,是落实“节水优先”治水方针的重要抓手。2016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聚焦农业水价改革,国务院及多个行业部委先后出台20余项政策文件,构建了“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精准补贴、节水奖励”的改革框架。然而,在地方政府实际执行中存在改革成效不实、项目管理混乱、资金使用低效等问题。本文以审计实践为切入点,结合典型案例构建改革审计的理论框架与实践范式,填补“改革—审计—整改”闭环研究薄弱环节,为政策优化提供相关实证支撑。

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演进与理论基础

(一)政策演进脉络

我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经历“试点探索—全面推进—提质增效”三阶段: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出台,明确10年改革目标,标志着改革进入全面推进阶段;2019-2021年,四部委连续印发《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细化成本监审、计量设施建设等实操要求;2022年《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81号)强化资金绩效管理,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改革验收与管护长效化”,形成全链条政策体系。

(二)核心理论支撑

公共物品理论:农业灌溉设施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政府需通过定价机制平衡公益性与经营性,审计重点关注财政资金投入的有效性与设施管护的公益性保障。

水资源定价理论:农业水价需兼顾“成本回收”与“农民承受能力”,精准补贴政策正是该理论的实践体现,审计需核查补贴资金的精准性与节水激励效应。

绩效审计理论:改革审计以“政策执行效果”为核心,围绕资金使用、项目质量、管理效能构建绩效评价体系,契合新时代审计“治已病、防未病”的功能定位。

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审计关注方向

审计核心目标是“保障政策落地、规范资金使用、提升改革效能”。一是关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完成情况。重点反映改革面积不达标、改革成效不实、验收结论不真实等问题;二是关注计量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反映计量设施建设任务未完成、建成后未投入使用长期闲置等问题。三是关注项目招投标过程存在的串标、围标,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工程质量不佳、虚高设备价格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关注农业水价改革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情况,反映盲目建设信息系统后却未使用,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问题。四是关注田间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反映管护职责不明确、群管组织未发挥作用、田间灌溉工程设施毁损无人维护等影响农田灌溉和农业节水的问题。五是关注已制定水价落实情况,反映未收取水费影响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揭示农业水价层层加码加重农户负担问题。六是关注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反映资金被挪用、分配不合理,奖补对象不精准,难以调动农民节水积极性甚至损害农民利益等问题。

三、审计实践中的典型问题

(一)政策落实层面:改革成效虚增与验收失真

问题特征:政策落实不到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四部委要求,要将实行政府定价的农业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工程设施管护到位、用水计量到位和按量收费等作为改革验收的必备条件。部分地区未达验收标准却通过考核,存在“数字改革”现象,核心表现为未计量收费、奖补机制未建立却虚报完成面积。

通过获取地方验收结论文件,对照《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中“计量到位、收费到位、机制到位”三项必备条件,逐项核验。如2022年,山东省某市根据《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对辖区内8个县区开展“十四五”中期改革验收工作,最终认定全市完成改革面积320万亩,超额完成省级下达的300万亩任务。审计组以该验收结果为切入点,开展专项审计:一是核查验收标准执行情况,对照“计量到位、收费到位、机制到位”三项必备条件,调取8个县区验收材料,发现4个县区未提供“精准补贴机制建立”的正式文件,仅以“试点方案”替代;二是延伸核查实际情况,抽取4个县区20个乡镇,比对水利部门上报的“计量收费覆盖率100%”数据与农户用水台账,发现6个乡镇仍实行“按亩收费”(每亩80元),未实现“按量计量收费”,涉及改革面积52万亩;三是追溯验收流程,发现菏泽市验收组未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仅对县区上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即出具“验收通过”结论。

(二)项目建设层面:资源浪费与质量隐患

1.计量设施闲置浪费

井灌区计量设施完好是实现“按量收费”的基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55号)明确要求“井灌区要实现取水计量、按量收费,确保设施有效使用”。但审计发现,部分地区存在“重建设轻管护”“多部门重复建设”等问题,导致部分重复设施重复建设或闲置、无法使用等情况。

如河南省某县2021年实施农业水价改革项目,投入财政资金1260万元,为全县15个乡镇2100眼机井安装水电双计量设施(每台套成本6000元),项目2022年6月通过验收。审计组开展审计时,采用“数据核查+现场抽查”方式:一是调取县水利局计量设施管理系统数据,发现2100台设施中,836台自2022年7月以来用电量为0,占比40%;二是关联农业农村部门高标准农田项目数据,发现其中520台设施与2020年高标准农田项目安装的计量设施重复,涉及机井520眼,造成重复投资312万元;三是现场抽查谷熟镇、利民镇等5个乡镇80台设施,发现32台因传感器损坏、电池耗尽等问题无法使用,且未有人维护,当地水管员表示“没人负责维修,坏了就放着”;四是走访农户,了解到部分农户因“计量收费比按亩收费高”,私下拆卸设施接线,导致设施无法计量。

2. 信息系统盲目建设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54号)明确要求水利发展资金“需开展绩效论证,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但部分地区未充分论证需求即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导致“建而不用”。如湖北省某县水利局2020年以“提升改革信息化水平”为由,申请财政资金890万元建设“农业水价改革智慧管理系统”,项目包括数据采集模块、水费征收模块、管护监控模块等,2021年10月建成上线,后续2022-2023年每年安排120万元用于数据维护。审计组开展审计时,聚焦“系统使用效益”:一是核查项目前期手续,发现未开展需求论证,仅以“上级提倡信息化”为由立项,未征求灌区管理机构、乡镇水管员等实际使用单位意见;二是调取系统后台数据,发现系统虽实现“机井用水量自动采集”功能(对接2000台计量设施数据),但水费征收模块累计使用次数仅12次(均为测试操作),管护监控模块未接入任何视频监控设备,核心管理功能未使用;三是走访使用单位,县灌区管理局表示“系统操作复杂,不如原有纸质台账方便”,某镇水管员反映“系统未适配手机端,田间作业时无法使用”;四是核查维护资金使用,发现120万元/年的维护费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公司数据存储费用,未产生实际管理效益。同时,审计还发现水利局2021年投入150万元开发“农业水价改革APP”,功能与系统重复,截至2023年审计时,APP下载量仅32次,无用户注册使用。审计认定,该系统及APP属于“盲目建设”,造成1130万元财政资金浪费。

3.违规招投标导致项目建设质量不达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视为串通投标”。审计发现,部分企业通过该方式串通投标,中标后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如2021年,安徽省某县开展农业水价改革骨干渠系改造项目,招标控制价1800万元,共有A、B、C、D四家企业参与投标,最终A企业以1720万元中标。审计组在核查招投标档案时发现疑点:一是四家企业投标文件的“项目负责人简历”格式完全一致,且均未附社保缴纳证明;二是延伸核查投标代理人信息,通过社保系统查询,发现B、C、D三家企业的投标代理人张某、李某、王某均在A企业缴纳2020-2021年社保,属于“同一单位办理投标事宜”,认定为串通投标。为核查中标后工程质量,审计组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检测”方式:一是调取施工合同与材料采购清单,发现合同约定采购Φ110mmPE管材(压力等级1.0MPa),但A企业提供的采购发票显示为Φ110mmPE管材(压力等级0.8MPa);二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已改造的12公里渠系管材进行抽样检测,发现6公里管材压力等级不达标,且管材壁厚仅2.8mm,低于合同约定的3.2mm;三是核查施工监理记录,发现监理单位未对管材进场进行检验,仅签署“合格”意见。进一步调查发现,A企业与监理单位私下约定,监理单位放松质量管控,A企业支付“协调费”50万元。该问题导致已改造渠系在2022年汛期出现3处管材破裂,影响2.3万亩农田灌溉。

4.设备价格虚高套取资金

2023年,A公司承担了某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采购安装计量设施设备。2024年1月,上述项目验收通过,结算价格为520万元,其中20台设备结算单价为8000元/台。审计发现,评审公司最初询价的设备价格仅为4010元/台,同年农业农村部门在高标农田项目中采购的相似设备价格也仅为4510元/台,虚高了设备价格。

(三)管护运行层面:管理失序与权益受损

1. 用水合作组织形同虚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明确“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发挥其在设施管护、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但部分地区仅“挂牌成立”组织,未建立实际运行机制。如宁夏某县2020年响应自治区要求,在全县8个乡镇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以村委会为依托,明确协会负责田间渠系、计量设施的管护及水费代收。审计组开展审计时,从“组织建设—运行机制—实际成效”三方面核查:一是核查协会备案资料,发现8个协会均已在民政部门注册,但未制定《管护章程》《水费代收管理办法》等制度,仅有1名村委会副主任兼任会长,无专职人员;二是延伸走访4个乡镇,发现协会未开展任何管护工作,当地实际实行“村民水管员”制度,即每个村聘请1名村民,每月支付500元补贴,负责收取水费并“兼职”管护;三是现场查看设施管护现状,抽查某村2019年安装的30套水电计量设施,发现12套因传感器进水损坏、8套因电线被盗无法使用,仅10套正常运行,水管员表示“没接受过管护培训,坏了不知道怎么修,也没经费买配件”;四是核查水费使用情况,发现水管员收取的水费全部上交乡镇财政,未留存任何管护经费,形成“只收费不管护”的恶性循环。

2. 水费征收缺位与设施失修

水费未按规定收取造成管护资金缺口,引发渠系破损淤堵问题。某县2021年制定水价政策后,也未实际征收水费,导致灌区10.11公里渠系因无维护资金年久失修,影响约5000亩耕地灌溉。

3. 水价层层加码加重农民负担

部分地区违背“不增加农民负担”的政策原则,存在水价多层级违规加价收费的问题。某县核定粮食作物灌溉水价为0.071元/立方米,但灌区、乡镇、村委会三级逐级加价,最终向农民实际收取0.1元/立方米;且村委会将加价所得资金中的10万元用于违规支出,既加重了农民生产负担,也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4. 奖补资金分配失准

奖补资金分配未结合用水效率与节水实绩,违背政策激励导向,导致节水激励功能失效。某县10万元节水相关奖补资金,未按用水管控成效、节水改造成果等核心指标分配,仅以耕地面积为单一分配依据;分配后,某镇等5个乡镇存在奖补资金滞留、违规挪用至办公经费等问题,既造成资金使用效益低下,也未能有效调动农民参与节水的积极性。

四、审计建议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水资源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审计监督通过揭示政策落实、项目建设、管护运行中的典型问题,倒逼问题整改、规范资金使用、压实主体责任,为改革提质增效提供关键保障,推动改革从“完成任务”向“提质增效”转型,实现农业节水与农民权益保障的双赢。具体建议如下:

  1. 建立“指标动态对接”体系,将省级下达的改革任务(如改革面积、计量覆盖率)转化为可量化审计指标,其中核心指标应包括计量设施使用率≥90%、水费征收到位率≥85%、奖补资金农户到位率100%,并与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挂钩。
  2. 推行“三阶审计管控”流程,前期开展“需求审计”,核查项目立项与需求论证的匹配性与高标准农田、灌区改造等项目的衔接性,避免重复建设;中期开展“过程审计”,重点监控招投标、设备采购、资金拨付等关键环节;后期开展“成效审计”,结合改革后1—2年的节水数据、管护现状评估成效。
  3. 强化“整改跟踪问效”机制,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三单管理,实行“整改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地区暂停相关资金拨付。如江苏省推行该机制后,2023年农业水价改革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率从2021年的68%提升至92%。
  4. 搭建“农户参与”平台,每个村设立“水利议事会”,由农户代表、村干部、水管员组成,参与水价制定、管护方案设计等决策,同时建立“设施管护积分制”,农户参与管护可兑换水费减免,提升参与感。

参考文献:

  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EB/OL]. (2016-01-21)[2025-04-20].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45964.htm.
  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EB/OL]. (2021-07-12)[2025-04-20]. https://www.ndrc.gov.cn/xwdt/tzgg/202107/t20210716_1290565.html.
  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EB/OL]. (2019-07-31)[2025-04-20]. http://jx.mof.gov.cn/xxgk/zhengcefagui/201907/t20190731_3321023.htm.
  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EB/OL]. (2017-03-01)[2025-04-20].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7/content_52191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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