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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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
Research on the Deficienci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Patent Piedge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的市场化以及创新型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越来越重要。在我国经济转型中,中小创新型企业的作用至关重要,而专利技术是这些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资产之一,如何把这种无形资产变为有形资产,是这些企业快速稳定发展的一条捷径。而专利权质押制度的完善对这种知识型、创新型经济发展有重要保障。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市场化机制建设方面仍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这种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知识产权价值的充分实现,并对经济转型升级的进程带来一定挑战。学习研究发达国家的专利权质押制度,比较与科技发达国家的异同,结合中国专利权质押制度自身的法律属性,借鉴先进制度的长处,提出了完善我国专利权质押制度的具体建议。
一、专利权质押制度概述
(一)专利权质押的概念
专利权质押是指为保障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作为质押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就该设质专利权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权利之所以可以出质,根本原因在于,担保物权实质上支配的是价值,而不是现实的物,担保物权在性质上是一种换价权,专利权质押的实质是质权人通过对专利权价值的支配来实现担保债权。专利权质押的标的是其中包含的财产性价值,并不是整个专利权自身,但由于其财产价值的不可分离性,专利权质押与现实的物的抵押和质押有着很大的不同。专利权质押并不转移专利权的占有状态,只是利用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我国担保法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专利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专利权作为一种权利,其能作为一种质押物或者说抵押物,就在于其有着可以实现的无形财产价值。它的财产价值相对于有形财产价值有无形性、不确定性和期限性等特点。因此,要想用专利权进行质押融资,就要有必要的无形财产评估来确保出质专利权中存在的经济价值,以保障债权不能如期清偿时出质人能利用所出质的专利权来清偿债权。专利权质押既体现了专利权自身价值,又具有担保功能和融资价值双重功能,同时又不影响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实质应用。
(二)专利权质押的特殊性
关于专利权质押的性质,学术界有多种不同的理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它的分类也不尽相同。专利权质押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利担保,与传统的动产、不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等担保方式既有共同性又有其特殊性。抵押权一般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质权以转移担保标的为生效条件,我国担保法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而专利权质押作为一种权利质押担保,它不像动产质权一样以担保标的的转移为生效要件,而是以合同和登记为生效条件,笔者认为它是介于抵押权和动产质权间的一种担保方式,它以合同确定出质,并不转移专利权的占有状态,在债权实现上又与动产质权一致。原因在于专利权作为一种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它的财产价值具有无形性、不确定性和可转让性,在生效要件上它与抵押权相似,但在权利的实现上又与动产质权相似。专利权质押既能利用专利权的交换价值担保出质,又不影响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实际利用,当然这个利用是有条件限制的。此外,专利权质押因其价值的不确定性和价值在有效期限内的价值效益的递减性质,致其极具风险性,它不像有形财产担保一样有保障力。因此,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和相匹配的市场机制来降低其风险。
(三)专利权质押制度完善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的担保制度完善,可以促进创新型社会的发展。对企业来说,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专利权这种无形资产是其发展壮大的重要资源,完善专利权质押制度可以拓宽其转化为企业发展资源的渠道,促进企业的科技创新资源转化为有形的发展资源。这样既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又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处在创新型国家的道路上,科技型企业的数量正在快速增长,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发展相应的中间市场尤为重要,完善专利权质押制度、促进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对缩小我国同发达国家间的科技实力越发重要。这不仅要有先进的法律制度保障,还要求政府和企业紧跟时代步伐,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战略。专利权质押制度对于传统的担保制度而言,不仅是一种创新和突破,而且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上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在这个以知识经济为主导的背景下,专利权质押的市场化应用实现了专利权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分离,提高企业专利权资源的利用效率,将开辟新的融资途径。科技型企业在创业初期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对缺乏资金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来说,通过自身的专利权来转化成开发资金既可以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安全性需求,又为其自身提供了新的融资方式。此制度的完善和推广将大力推进科学技术发展,进一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步伐。
二、专利权质押制度中外发展现状
(一)主要发达国家的专利权质押制度发展状况
我国专利权质押研究起步晚,理论和实践多直接或间接参考引用发达国家的法律和实践应用。但融资困难仍是世界各国在专利技术转化过程中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对于发达国家在专利权质押制度上的设计和理论研究应用都走在实践前列,这些国家的企业的专利权转化利用率也相应较高,他们都有着各具特色的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和市场化管理体制以及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美国对专利权质押制度虽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但在其《统一商法典》和《专利法》等联邦法律中有较为完备的规定,主要规定了专利权质押的设立、登记公示、效力及风险防范上,他们被公认为现代权力融资担保法的典范。美国专利权质押的设立采用登记对抗主义,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并且美国各州的政府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对知识产权担保进行管理和监管,政府对专利权质押活动的介入集中体现在通过成立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BA)而倡导的信用加强和信用保证机制上。在市场上的中介服务机构众多,有专门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服务机构和第三方担保机构来保证专利质权的实现。美国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美国评估师协会(ASA)制定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行业标准来指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推出相应的金融产品。不过,美国的这种模式在专利权质押设立上制度服务虽然完备,但程序上繁琐、监管较强。
在德国法中,权力质押是典型担保,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应用的市场化最大,政府监管力度最轻,按照德国民法典第1274条的规定,权利质权的设立准用权利转让的规定。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其在专利权质押的法律规定相当系统和完善,德国民法典对权利质押的效力、侵权、强制执行等方面都做了细致的规定,权利质押设立只需要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担保合同而不以登记为设立条件,德国学者认为专利权质押登记不具有设立质权的法律效果,仅具有公示的功能和证据效力。在市场化方面,德国的权利质押评估和金融市场完全由市场自主调节,政府监管相对宽松。
日本政府对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扶持引导主要体现在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实施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和全国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提供的信用保证服务上。日本在专利权风险规避和评估标准上则有自己的市场特色和标准。日本专利法和民法规定专利权质押以登记为生效条件,并且专利权价值的确定以出质人、受质人、评估方三方合意确认。英国知识产权法规定,专利权属于动产,其专利权质押制度同动产质押相同,需双方合意并向专利局登记才能设立。
(二)我国目前关于专利权质押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
我国《民法典》规定专利权出之后专利权在质权人的同意下有专利许可权,但所得价款要提前清偿或者提存。该规定明确了物权设定与合同生效相分离的物权变动模式,质押合同的登记由生效要件变为成立要件,放宽了对出质人出质后对专利权应用的限制,但对专利权质押的实践适用仍没有解决其核心问题:专利权质押的市场风险防范和价值评估方面的法律缺乏,导致企业专利技术的转化率不高。
在我国的实践中,一些地方对专利权质押制度做了一些实践性的立法,比较有影响力的有《北京市关于促进专利权质押和专利项目贷款的暂行办法》《湘潭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质押贷款操作管理办法》。这些地方立法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对专利权质押进行的规定,形成了我国三种特殊的专利权发展模式,即“北京模式”“湘潭模式”“天津模式”,这三种模式是专利权质押在实践中的有效模式,对我国的专利权质押制度立法和实践推广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依然存在很多限制条件,《湘潭市专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专利质押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专利评估价值的30%,对大额借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只能担保部分贷款。“北京模式”对专利权担保同样有额度限制,同时强调政府对专利权的登记管理和政府提供信用担保。天津市对专利权质押规定了较高的准入条件,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要在1500万元以上,事业单位法人的注册资本要在500万元以上,同时对额度也做了限制性规定。可见,实践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专利权质押的限制,且对中小企业来说,专利权质押是几乎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才能在实践中提高专利权质押的实践程度。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质权人为了降低风险,对出质人和出质金额都做了一些限定,这样的限制致使专利权质押不可能成为一种受欢迎的融资模式。因此,必须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降低质押风险才能使专利权质押快速发展起来。
三、我国专利权质押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专利权质押的风险高、风险防范制度不健全
由于专利权价值的无形性,其价值难以确定且波动性大,与有形财产的担保相比,质权人要承担比较大的风险。一旦出质标的出现问题或出质企业经营不善,质权人的债权将很难实现,因此,在实践中质权人都会做出种种限制条件来降低风险,如要求出质人提供附属担保、要求政府提供信用担保、限制贷款额度等。此外,专利权质押这种担保方式本身就存在诸多的风险因素,如质押价值评估风险、专利权失效风险、专利权质押债权难实现的风险等。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市场的落后以及缺乏相应的评估标准,质押过程中评估结果得不到双方的认可,导致融资成功率低。专利权无形性的特点,其效力得不到保障,质权人在得不到有效担保的前提下是不会贷款给出质人的。即使出质人愿意贷款,如果出质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由于专利权财产的不确定性和价值递减性,在质权实现上仍然存在很大的风险,且实现质权的成本高,这就使质权的实现难上加难。
在风险防范上,我国目前在专利权质押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体现在《民法典》《专利法》中,专利权质押融资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很多风险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的风险防范措施,对出质人的权利有很多限制,质权人无法对所出质的专利权应用进行有效监督,对由此产生的收益缺乏控制权。实践中,只有一些地方性政策做出了有益尝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专利权质押,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效力的影响方面同比动产质押,由于专利权质押的特殊性,动产质押的若干规定不适合专利权质押,动产质押中的权利推定、时效取得、转质等规定不适用于专利权的质押。关于专利权质押等权利质押的效力方面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相关法规,在实际中常参照动产质押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质权人的债权的顺利实现,但同时也加剧了专利权质权实现的不确定性,加剧了质权人的风险。此种许可得以成立的前提是要获得质权人的同意,但如果在取得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被许可方或被许可方与融资方勾结而致使此种权利滥用,反而不利于保护质权人的权利。
(二)专利权价值评估体系的落后
专利权质押担保制度的运行离不开相关市场配套机制的支持和保障。专利权价值评估体系是专利权质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对专利权的评估包括专利权市场价值的评估和风险评估。由于专利权本身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以及在市场化方面的不确定性,准确有效地评估结果对专利权质押非常重要。但我国对于以担保物权出现的专利权价值的评估只是给予了原则性的规定却并未明确指明其价值类型。我国专利技术交易市场起步晚,体系很不健全,也没有具体的规范限制,这也直接制约了我国专利技术的市场交易。我国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比较少,评估业务有限,评估经验匮乏,没有明确的评估程序规范,专业的专利权评估人才少等因素致使评估结果不权威,得不到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认可,在实践中通常是由双方合意进行评估然后确定一个出质比例,这些因素导致了评估成本居高不下,对于多数中小企业来说,这个成本是他们承担不起的,因此只能对质押望而却步。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健全,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评估组织和行业标准,如美国有美国知识产权评估协会订立行业标准,日本多数金融机构内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部门,俄罗斯政府有知识产权发展指导部门确定标准。而我国市场上显然缺乏专业的行业组织和标准。完善的评估体系是降低专利权质押法律风险的关键一环。
此外,完善的专利权评估体系对全国专利权信息的公开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从经济角度看,专利权质押交易双方只有在充分掌握专利信息的基础上交易才能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但目前我国专利权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普遍存在,由于全国范围内尚未建立起高效统一的专利权信息网络,加之完善的信息交流机制仍有待健全,导致相关信息的搜寻成本居高不下,这在客观上制约了专利交易市场的整体效率。专利权质押的开展还需要能够及时变现专利权的交易市场,如果没有一个公正、高效的交易市场,质押的专利权融资通道不畅,会直接导致信贷资产质量的快速恶化,这大大提高了质权人的信贷风险。
(三)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效力不明确
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目前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 即把登记作为专利权质押融资设立的要件,非经登记不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就不具有公信力,也当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登记生效主义虽然可以最大程度保障质权人的权利,方便登记机关对质押合同的管理,但是这种公示方式的缺点也是相当明显,政府干预较强,有违私法自治的法律精神,程序比较复杂,耗费时间较长,加大了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力,不利于融资业务的开展。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在专利权质押制度上都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当事人合意订立合同质权即告成立,只是非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既符合私法自治的法律精神,也符合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用做法,亦能更好地促进我国专利权质押实践的应用。知识产权担保登记作为专利权公示效力的关键,我国的专利权担保登记制度亦不尽如人意,存在登记机关不明确、申请材料繁多复杂、审查范围过大、审查程序繁多、审查时间长等问题,这样的登记已经远远超出了质权通过登记达到物权公示的初衷。放宽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条件,明确登记机关的职权,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对我国专利权质押的市场化极为重要。
四、我国专利权质押制度的完善对策和建议
(一)健全法律制度以降低专利权质押风险
专利权质押担保之所以不被实践所接受,问题的关键在于质权人认为专利权难以为其主合同的债权提供足够的担保,质权人无法接受较高的质押风险。如前所述,我国专利权质押制度目前存在法律可操作性低、法律规定模糊不全、评估落后、风险归属不明确等问题,这些问题所带来的专利权融资质押风险和成本是质押成功率低的主要原因。从法律制度健全上降低质押风险是关键,第一,放宽专利权质押后出质人对专利权的使用限制,就专利权而言,权利人既可以利用其交换价值进行出质担保,又可以对专利权进行具体的实施,出质人利用对专利权的实际使用收益来保障债权的实现,这样并不危害质权人的利益。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出质人的使用限制不利于专利权价值的转化,不利于出质人履行债权。第二,我国目前的法律在专利权质押标的、重复设质、质权实现等方面的规定欠缺,这加剧了专利权质押的不确定性,完善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利于促进专利权质押实践的实用。
相关部门应结合我国目前专利权质押的发展实践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防范前置风险。政府应在评估体系、专利权登记、合同登记等方面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分工,加强服务意识。保障专利权信息的公开,各地方省市建立专利权交易市场,保障专利权质押市场的发展和确保质权能快速实现。加强对信保机构的监管,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在确保专利权人的权利和利益的同时,也要降低质权人所承担的风险,专利权出质以后,要保障质权人对所出质的专利权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出質期间,质权人要有明确的法律途径监督出质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质权人一旦发现出质人有不能偿债的情况或者滥用专利权有损质权人利益时,质权人有权采取法律措施,让出质人另行提供担保或提前实现债权。
(二)完善专利权价值评估体系
专利权评估是困扰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一大问题,我国知识产权评估体系仍在发展完善过程中,没有权威的无形财产评估数据,难以准确确定具体专利权中所包含的经济价值。同时,相关行业准则和具体评估标准的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了质押融资的综合成本,并影响了贷款额度的合理提升。根据专利权自身的特性,构建合理权重的价值评估方法,对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首先,要建立健全专利权价值的科学评估流程和评估方法、行业标准。可以参照域外的《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等专利权价值评估的实施准则,在专利技术专业人士和立法部门的共同协作下,在充分借鉴和吸收域外评估手段和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
其次,加强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监督,规范其法律责任,建立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报告、报备制度。专利权评估机构的权威、专业的评估对降低质押风险非常重要,对于质权人来说,公正科学的评估结果能够帮助其确定具体的放款额度,降低贷款风险,更加有效地保障其质权的实现。因此,要保证评估机构做出实事求是、不偏不倚的专利权评估价值。利用法律和行业标准规范加强评估机构的行业自律,以保障评估的公正科学。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在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时建立专利权评估报告报备制度,利用政府审查和备案加强信用保障。
最后,政府加强对专业评估人才的培养,建立专利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的信息管理体系。专利权价值评估工作要求非常高,评估从业人员不仅要有专业专利技术知识,还要精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将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评估与传统有形财产的评估区别开来,引导市场培养知识产权评估人才,成立区别于有形财产评估的商业评估机构。逐步建立由资产评估师和律师组成的评估机构。政府部门成立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机构(如美国的中小企业管理局)对专利权信息进行管理,积极为专利权质押融资提供信息服务。建立专利权评估信息管理体系既能保护专利技术,又能促进专利权质押信息的公示公开。
(三)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专利权质押交易机制
如前文所述,我国在质押登记上采用登记生效主义,且登记程序复杂,不适应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市场化需求。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可以发挥私法自由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实现专利权质押市场的市场化,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保证其市场化的做法。依照目前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制度,质押登记通常要到北京去登记,省级以下相关部门无登记审查权,登记成本明显过高,也不便于登记管理,简化登记审批程序以降低登记成本也至关重要,故有必要在能够保障交易安全、规范担保登记的前提下参照动产抵押登记的办法逐步改进。
健全的市场质押交易机制是专利权质押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西方发达国家的专利权质押交易发展快的原因不仅在于其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更在于其有公平的交易市场。搭建公平且有效率的专利权交易平台可以降低专利权质押的交易风险。但是目前为止并没有一部完整的规定专利权交易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专利权交易市场。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照域外模式,进入深入调研并结合我国国情,鼓励社会专利权服务和交易平台的设立,并建立政府性的服务机构,由政府性的机构对专利权交易平台进行适度的监管和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专利权交易机制由政府监管机构和市场中介服务平台共同组成,同时政府应鼓励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的专利权融资产品和模式,支持专利权融资保险业务的发展。
五、结语
在科技型经济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价值在国家经济发展和竞争力上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已是发明专利大国,但我国对专利技术经济价值的发掘程度仍然不高,发掘方式单一。专利权质押融资是一种新的途径,可以在很大限度上挖掘专利权的经济价值,完善的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对提高我国专利技术市场转化率有很大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关于专利权质押的相关制度在法律层面仍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尚未形成系统化的具体法律规范。这一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专利权在市场应用中的潜能释放与效能发挥。基于此,笔者通过查阅相关书籍、期刊,结合自身的知识和我国的法律实践,研究专利权质押制度的理论知识,学习研究域外的专利权质押制度,总结出了我国专利权质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完善对策:其一,用完善的法律制度来降低质押实践风险;其二,大力推动专利权价值评估体系的健全,鼓励成立专业的专利权价值评估中介服务机构;其三,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在管理上强调政府的监管和服务,引导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这些制度和体系的完善需要不断地实践和总结才能逐步成熟,我国专利权质押制度的完善道路还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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