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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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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 
    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 
    3079-7101(P)
  • ISSN: 
    3080-0684(O)
  • 期刊分类: 
    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 
    月刊
  • 投稿量: 
    0
  • 浏览量: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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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专利法院(UPC)标准必要专利费率认定研究——中国视角与经济法审思

Research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FRAND Rates for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 in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From a Chinese Perspective and Economic Law Analysis

发布时间:2025-12-01
作者: 邵景春,祝岩婷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摘要: 随着统一专利法院(UPC)的正式运作,欧洲专利诉讼格局发生根本性变革,其对标准必要专利(SEP)案件,尤其是许可费率的认定规则,已成为全球知识产权界瞩目的焦点。本文旨在系统梳理UPC成立背景及其SEP案件审理的最新动态,重点剖析其在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费率认定中可能采用的法律原则、考量因素与方法论。在此基础上,本文创新性地引入我国经济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公平竞争”与“社会公共利益”等核心原则,对UPC的费率认定实践进行交叉分析与审思。通过理论探讨与案例分析(如早期的临时禁令案件),本文旨在为我国企业在UPC框架下应对SEP诉讼、进行费率谈判提供战略性参考,并为我国构建更加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提供镜鉴。
Abstract: The official commencement of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 has brought about a profound shift in the realm of European patent litigation. The rules govern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licensing rates in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 cases within the UPC have emerged as a key concern in the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ena. This study endeavors to comprehensively examine the background of the UPC's establishment and the most recent advancements in the handling of SEP cases. Particular emphasis is placed on dissecting the potential legal principles, considerations, and methodologies that the UPC may employ when determining FRAND (Fair, Reasonable, and Non - Discriminatory) rates. In an innovative approach, this paper incorporates core tenets from China's economic law, including the "prohibition of abuse of rights," "fair competition," and "public interest" principles. These are then utilized to conduct a cross - analysis and critical reflection on the UPC's rate - determination practices. By means of theoretical deliberations and case studies (notably, early interim injunction cases), this paper seeks to furnish Chinese enterprises with strategic guidance for navigating SEP litigation and negotiating licensing rates within the UPC framework. Additionally, it aims to offer valuable insights for China in its pursuit of constructing a more globally - orien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关键词: 统一专利法院(UPC);标准必要专利(SEP);FRAND原则;许可费率;经济法;权利滥用;企业出海
Keywords: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s); FRAND principles; licensing rates; economic law; abuse of rights; corporate globalization

引言

随着全球科技竞争日益激烈,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许可费率认定已成为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中的核心议题。2023年6月正式运行的统一专利法院(UPC),作为欧洲乃至全球专利司法体系的重要变革,正以其统一的裁判权限与高效的诉讼机制,深刻影响着SEP领域的法律实践与产业利益分配。UPC对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费率的认定原则与方法,不仅关涉权利人与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更牵动着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全球创新主体的市场竞争格局。在此背景下,本文立足于中国视角,结合经济法中的权利约束与公平竞争理念,系统分析UPC在SEP费率认定中可能采纳的法律路径与考量因素,旨在为我国企业应对跨境知识产权争议、参与国际规则建构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引,进而推动更加包容、均衡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形成。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 UPC成立的背景与意义

欧洲一直是全球技术创新的重要策源地和市场。然而,在UPC成立之前,欧洲专利体系长期面临着“碎片化”的困境。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授权的欧洲专利,在授权后仍需在各缔约国分别进行生效、维持和诉讼。这意味着,一项专利的有效性和侵权纠纷需要在多个国家的法院分别审理,不仅导致诉讼成本高昂、周期漫长,更可能因不同国家法院对同一专利的认定分歧而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矛盾裁决,严重影响了法律确定性和商业预期。

为克服这一弊端,欧盟及其成员国历经数十年谈判,最终推动了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UPC)的诞生。UPC是基于《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建立的超国家法院,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开始运行。它提供了一套单一的专利诉讼系统,其裁决在所有参与UPCA的欧盟成员国境内具有统一效力。UPC的设立,被誉为欧洲专利制度,自《欧洲专利公约》签署以来“最重大的改革”,旨在为欧洲提供更高效、更可预测、成本更低的专利司法保护。

(二)UPC审理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战略重要性

在UPC管辖的各类专利纠纷中,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案件因其与技术标准的紧密结合而具有特殊的战略地位。SEP是指为实施某一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一旦技术标准被市场广泛采纳,SEP便拥有了巨大的市场力量。为防止SEP持有人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标准制定组织(SSOs)通常要求专利权人承诺以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条款许可其SEP。

UPC作为覆盖欧洲主要经济体的统一司法机构,自然成为全球SEP权利人和实施者进行诉讼的“新战场”。UPC对SEP侵权认定、禁令救济以及最核心的FRAND费率认定所采取的立场,将直接重塑全球科技产业的许可格局和利益分配。因此,探究UPC如何审理SEP案件,特别是如何认定FRAND费率,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三)研究意义与中国视角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

在理论层面上及时追踪并解析UPC这一新兴司法机构在SEP费率认定上的最新实践,丰富国际SEP法律规制理论。

在实践层面上为中国企业,特别是通信、物联网等高科技领域的出海企业,在UPC框架下应对SEP诉讼、进行费率谈判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和风险预警。

在比较法层面将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理与UPC的司法实践相结合,进行交叉比较研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经济法律法规所强调的防止权利滥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理念,与FRAND原则的内核高度契合。通过这一视角,不仅可以评判UPC实践的得失,也能反观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路径,推动构建更具包容性和公正性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二、UPC审理SEP案件的初步实践与费率认定考量因素

尽管UPC运行时间尚短,尚未有关于FRAND费率认定的终审判决,但从其已受理的案件、临时禁令裁决以及其《程序规则》和《UPCA》条文本身,可以初步窥见其审理SEP案件的思路和费率认定的潜在考量因素。

(一)早期案例揭示的倾向:对“愿意被许可人”的严格审查

在UPC成立初期,一系列关于临时禁令的申请案件,为理解法院如何平衡SEP持有人与实施者之间的利益提供了重要线索。

案例:10x Genomics Inc. v. NanoString Technologies Inc. (UPC_CFI_2/2023)

在此案中,法院签发了初步禁令,但更值得关注的是其在论证过程中体现的倾向。法院在考量是否颁发禁令时,会重点审查被控侵权人是否是“愿意被许可人”。这延续了欧盟法院在“华为诉中兴”案中确立的框架,即SEP持有人在寻求禁令前,必须履行一系列步骤,包括通知侵权、提供符合FRAND的书面要约等;而实施者则必须表达愿意根据FRAND条款达成许可的意愿,并积极、及时地回应(图1)。

UPC法院在早期实践中显示出,其对“愿意”的审查可能更为严格。实施者不能仅仅口头表示“愿意”,而必须通过具体行为证明其诚意,例如,迅速回应、不对专利的有效性和必要性提出无根据的质疑、并提供其认为合理的反要约或提供银行保函等担保。

图1 UPC的SEP禁令授予逻辑示意图

(二)FRAND费率认定的潜在方法论

1. 可比许可协议法

这将是UPC最可能优先采用的方法。其核心在于寻找与被诉争议专利和技术市场最相似的在先许可协议,并以此作为基准来确定FRAND费率。法院将考量许可的技术范围、地域范围、交易时间、行业惯例、双方的谈判地位等因素,对可比协议进行适当调整。

2. 自上而下法

该方法被视为防止专利劫持、确保费率不过高的有效工具。其步骤为:

第一,确定所有实施某标准所需的总合理许可费(“总蛋糕”)。

第二,确定SEP持有人拥有的真正必要的、有效的SEP数量在该标准全部SEP中的占比。

第三,用总费率乘以该占比,得出该SEP持有人应得的FRAND费率。在Unwired Planet v. Huawei等案中,英国法院已广泛使用此方法,UPC很可能予以采纳。

3. 假想谈判法

该方法源于美国乔治亚-太平洋案,旨在构建一个在专利被纳入标准之前,一个假想的、自愿的专利权人与实施者之间可能达成的许可费率。UPC在运用此法时,会重点考虑该专利对标准的贡献度,而非标准给专利带来的价值,以避免“锁定效应”带来的不公平。

表1 FRAND费率认定主要方法比较
方法 核心逻辑 优点 缺点 UPC采纳可能性
可比许可协议法 以市场形成的真实交易为基准 反映市场真实价值,易于被当事人接受 寻找真正“可比”的协议困难,商业条款可能保密 极高
自上而下法 按SEP持有人对标准的贡献比例分配总费率 避免专利堆叠,防止费率过高,透明度高 确定总费率和准确SEP数量存在技术挑战
假想谈判法 模拟标准制定前的自愿谈判结果 理论上符合合同本意 主观性强,依赖于大量假设,操作复杂 中等

(三)UPC费率认定的核心考量因素

综合来看,UPC在认定FRAND费率时,预计将重点权衡以下因素:

专利的技术价值和贡献度:该SEP对标准技术的实际贡献大小,而非其作为标准必要性的战略价值。

行业惯例与许可惯例:相关技术领域内通行的许可模式和费率水平。

许可的整体经济价值:应考虑包含SEP的最小可销售单元,避免将非SEP部分的价值计入费率基础。

无歧视原则的适用:UPC将如何解释“无歧视”至关重要。是要求“绝对无歧视”(对所有相似条件的被许可人费率完全相同),还是“实质无歧视”(允许存在合理的商业差别),将直接影响许可市场的稳定性。

效率与程序公正:UPC作为统一法院,其程序本身(如集中审理、一审判决的全域效力)将有助于提高费率争议的解决效率,促进判决的一致性。

三、我国经济法原理的融合与审思

我国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核心宗旨在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市场势力滥用,保障消费者福利。这些原理与SEP在FRAND许可中的核心问题高度相关,为我们分析和预判UPC的实践提供了独特的理论工具。

(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FRAND承诺的履行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反垄断法》更是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SEP因其“必要性”而天然具有市场支配力,FRAND承诺的本质正是对这种潜在支配力的一种事前约束,防止其被滥用。

在UPC的费率认定中,我国经济法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可以引申出以下解读:

对SEP持有人的约束:SEP持有人利用其市场地位索要明显过高的许可费率,或利用UPC的禁令制度威胁实施者接受不合理条款,可能构成权利滥用,甚至违反竞争法。UPC在认定费率时,应警惕并抑制此类行为。

对实施者的约束:实施者若采取“拖延”或“搭便车”策略,在明确知晓侵权的情况下,拒不进行善意谈判,也可能构成对自身权利的滥用(即滥用谈判程序)。此时,UPC支持SEP持有人寻求禁令救济则具有合理性。

所以,UPC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实际上就是在SEP持有人与实施者的权利边界之间寻找平衡点,其目标与我国经济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标一致。

(二)“公平竞争”理念与“无歧视”原则的深化

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筑了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屏障。FRAND原则中的“无歧视”(Non-Discrimination)是其最具挑战性的组成部分。

从我国经济法强调的“公平竞争”理念出发,UPC对“无歧视”的解释不应是僵化的。它应追求 “竞争性水平的平等”,而非“绝对数字的相等”。

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合理差别,允许因被许可人规模、市场地位、交易时间、许可范围等不同而产生的合理费率差异。这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

司法实践中亦主要禁止系统性歧视,防止SEP持有人通过许可条款,系统性地区别对待某一类竞争者(如特定国家的企业),从而扭曲下游市场的竞争格局。这对于保护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新进入者至关重要。

UPC若能采纳此种“实质无歧视”标准,将有助于建立一个健康、动态的许可生态,这与我国经济法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目标相呼应。

(三)“社会公共利益”与全球费率裁决的考量

我国经济法始终将社会公共利益置于重要位置。在SEP语境下,“社会公共利益”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最终使消费者受益。

UPC作为一个区域性法院,在审理具有全球影响的SEP费率案件时,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全球费率”问题。英国最高法院在Unwired Planet案中确立了裁定全球费率的管辖权,引发了广泛争议。从我国经济法和国家利益视角看:

积极方面:一个高效、专业的UPC若能作出公正的全球费率裁决,可以“一揽子”解决跨国企业间的全球许可纠纷,避免多重诉讼,符合司法经济原则,也符合全球产业链的整体利益。

风险方面:若UPC在裁决全球费率时,过度偏向于权利人或未能充分考虑不同地域市场的经济差异(如中国市场与欧洲市场的消费水平、竞争状况差异),则可能损害中国实施者和中国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我国应积极关注并参与UPC相关判例法的形成,主张在确定全球费率时,必须充分考虑各主要市场的具体情况,尊重其他国家司法机关的管辖权,以实现真正的“利益平衡”。

四、对中国企业出海的启示与应对策略

UPC的启航对中国出海企业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一)对中国企业出海的挑战

诉讼风险集中化:一旦在UPC被诉侵权并败诉,可能导致产品在所有参与国被禁售,风险极高。这也是UPC立法的效率性的体现。

法律不确定性:UPC关于FRAND费率的最终标准尚在形成中,企业面临一定的法律不确定性。至今为止未有相关司法判例出现,且司法案例较少,为企业出海带来很大不确定性。

应诉成本与复杂性:在全新的、程序融合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特点的UPC应诉,对企业的法律资源和应变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比如UPC特有的程序规则、法院审理地的选择等都给企业应诉带来成本的增加以及诉讼复杂性。

(二)对中国企业出海机遇

效率提升:可通过一个诉讼解决在欧洲多国的争议,降低总体诉讼成本和时间。

可预测性增强:UPC的判例将逐步统一欧洲的SEP司法标准,为企业许可谈判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主动维权:对于拥有SEP的中国企业,UPC是维护自身知识产权、进行全球许可布局的强大武器。但也面临被统一无效的风险。

(三)应对策略建议

  1. 强化前置风控,做好专利尽职调查。 在产品进入欧洲市场前,系统性地进行FTO(自由实施)分析,识别潜在的SEP风险。
  2. 塑造“愿意被许可人”形象。 一旦收到SEP持有人的侵权通知和许可要约,必须迅速、专业地回应。即使对专利的必要性或有效性有异议,也应在提出质疑的同时,明确表达愿意在FRAND条款下获得许可的意愿。积极、诚信地参与谈判,及时提出有依据的反要约。善用UPC的宣告式救济:中国企业可作为原告,主动向UPC提起不侵权之诉或请求法院裁定FRAND费率,化被动为主动。
  3. 考虑仲裁与调解。 对于希望更保密、更灵活解决争议的企业,可以考虑在许可协议中约定通过仲裁或UPC附设的调解中心解决FRAND费率纠纷。
  4. 构建高质量的专利组合。 对于中国创新企业而言,积累和布局高质量的SEP,是参与全球竞争、获取交叉许可筹码的根本之道。

五、结论

统一专利法院的诞生,标志着欧洲乃至全球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纪元。在SEP这一关键领域,UPC如何认定FRAND费率,将成为检验其司法智慧与平衡艺术的试金石。从早期实践看,UPC大概率将遵循并发展欧盟现有的法律框架,对“愿意被许可人”进行严格审查,并在费率认定中综合运用可比协议法、自上而下法等工具。

我国经济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公平竞争”与“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为分析和评估UPC的实践提供了深刻的理论透镜。两者在价值目标上具有高度的共通性,即追求权利与义务、垄断与竞争、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对于扬帆出海的中国企业而言,UPC既是需要谨慎应对的“风暴角”,也是可以借力维权的“新武器”。唯有洞悉其规则,善用其程序,并在全球许可谈判中始终秉持诚信、专业的姿态,方能在波谲云诡的国际竞争中行稳致远。

未来,我国学术界、实务界和企业界应持续密切关注UPC的判例发展,加强相关研究,并积极在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中发出“中国声音”,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新秩序。

参考文献:

  1. [1] 周洪涛,李祖雪.欧洲统一专利制度探析及启示研究[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24(01):43-50.
  2. [2] 谢钊云.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研究——以“华为诉中兴”案为例[D].浙江大学,2018.
  3. [3] 陈嘉敏.禁令颁布下的FRAND许可问题研究——以无线星球诉华为案为例[D].中国计量大学,2023.
  4. [4] Contreras, J. L. A Brief History of FRAND: Analyzing Current Debates in Standard Setting and Antitrust Through a Historical Lens[J]. Antitrust Law Journal, 2015,80(01):3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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