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前沿
Frontiers of Law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7101(P)
- ISSN:3080-0684(O)
- 期刊分类:人文社科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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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专利法院(UPC)标准必要专利费率认定研究——中国视角与经济法审思
Research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FRAND Rates for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 in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From a Chinese Perspective and Economic Law Analysis
引言
随着全球科技竞争日益激烈,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许可费率认定已成为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中的核心议题。2023年6月正式运行的统一专利法院(UPC),作为欧洲乃至全球专利司法体系的重要变革,正以其统一的裁判权限与高效的诉讼机制,深刻影响着SEP领域的法律实践与产业利益分配。UPC对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费率的认定原则与方法,不仅关涉权利人与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更牵动着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全球创新主体的市场竞争格局。在此背景下,本文立足于中国视角,结合经济法中的权利约束与公平竞争理念,系统分析UPC在SEP费率认定中可能采纳的法律路径与考量因素,旨在为我国企业应对跨境知识产权争议、参与国际规则建构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引,进而推动更加包容、均衡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形成。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 UPC成立的背景与意义
欧洲一直是全球技术创新的重要策源地和市场。然而,在UPC成立之前,欧洲专利体系长期面临着“碎片化”的困境。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授权的欧洲专利,在授权后仍需在各缔约国分别进行生效、维持和诉讼。这意味着,一项专利的有效性和侵权纠纷需要在多个国家的法院分别审理,不仅导致诉讼成本高昂、周期漫长,更可能因不同国家法院对同一专利的认定分歧而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矛盾裁决,严重影响了法律确定性和商业预期。
为克服这一弊端,欧盟及其成员国历经数十年谈判,最终推动了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UPC)的诞生。UPC是基于《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建立的超国家法院,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开始运行。它提供了一套单一的专利诉讼系统,其裁决在所有参与UPCA的欧盟成员国境内具有统一效力。UPC的设立,被誉为欧洲专利制度,自《欧洲专利公约》签署以来“最重大的改革”,旨在为欧洲提供更高效、更可预测、成本更低的专利司法保护。
(二)UPC审理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战略重要性
在UPC管辖的各类专利纠纷中,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案件因其与技术标准的紧密结合而具有特殊的战略地位。SEP是指为实施某一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一旦技术标准被市场广泛采纳,SEP便拥有了巨大的市场力量。为防止SEP持有人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标准制定组织(SSOs)通常要求专利权人承诺以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条款许可其SEP。
UPC作为覆盖欧洲主要经济体的统一司法机构,自然成为全球SEP权利人和实施者进行诉讼的“新战场”。UPC对SEP侵权认定、禁令救济以及最核心的FRAND费率认定所采取的立场,将直接重塑全球科技产业的许可格局和利益分配。因此,探究UPC如何审理SEP案件,特别是如何认定FRAND费率,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三)研究意义与中国视角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
在理论层面上及时追踪并解析UPC这一新兴司法机构在SEP费率认定上的最新实践,丰富国际SEP法律规制理论。
在实践层面上为中国企业,特别是通信、物联网等高科技领域的出海企业,在UPC框架下应对SEP诉讼、进行费率谈判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和风险预警。
在比较法层面将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理与UPC的司法实践相结合,进行交叉比较研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经济法律法规所强调的防止权利滥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理念,与FRAND原则的内核高度契合。通过这一视角,不仅可以评判UPC实践的得失,也能反观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路径,推动构建更具包容性和公正性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二、UPC审理SEP案件的初步实践与费率认定考量因素
尽管UPC运行时间尚短,尚未有关于FRAND费率认定的终审判决,但从其已受理的案件、临时禁令裁决以及其《程序规则》和《UPCA》条文本身,可以初步窥见其审理SEP案件的思路和费率认定的潜在考量因素。
(一)早期案例揭示的倾向:对“愿意被许可人”的严格审查
在UPC成立初期,一系列关于临时禁令的申请案件,为理解法院如何平衡SEP持有人与实施者之间的利益提供了重要线索。
案例:10x Genomics Inc. v. NanoString Technologies Inc. (UPC_CFI_2/2023)
在此案中,法院签发了初步禁令,但更值得关注的是其在论证过程中体现的倾向。法院在考量是否颁发禁令时,会重点审查被控侵权人是否是“愿意被许可人”。这延续了欧盟法院在“华为诉中兴”案中确立的框架,即SEP持有人在寻求禁令前,必须履行一系列步骤,包括通知侵权、提供符合FRAND的书面要约等;而实施者则必须表达愿意根据FRAND条款达成许可的意愿,并积极、及时地回应(图1)。
UPC法院在早期实践中显示出,其对“愿意”的审查可能更为严格。实施者不能仅仅口头表示“愿意”,而必须通过具体行为证明其诚意,例如,迅速回应、不对专利的有效性和必要性提出无根据的质疑、并提供其认为合理的反要约或提供银行保函等担保。
(二)FRAND费率认定的潜在方法论
1. 可比许可协议法
这将是UPC最可能优先采用的方法。其核心在于寻找与被诉争议专利和技术市场最相似的在先许可协议,并以此作为基准来确定FRAND费率。法院将考量许可的技术范围、地域范围、交易时间、行业惯例、双方的谈判地位等因素,对可比协议进行适当调整。
2. 自上而下法
该方法被视为防止专利劫持、确保费率不过高的有效工具。其步骤为:
第一,确定所有实施某标准所需的总合理许可费(“总蛋糕”)。
第二,确定SEP持有人拥有的真正必要的、有效的SEP数量在该标准全部SEP中的占比。
第三,用总费率乘以该占比,得出该SEP持有人应得的FRAND费率。在Unwired Planet v. Huawei等案中,英国法院已广泛使用此方法,UPC很可能予以采纳。
3. 假想谈判法
该方法源于美国乔治亚-太平洋案,旨在构建一个在专利被纳入标准之前,一个假想的、自愿的专利权人与实施者之间可能达成的许可费率。UPC在运用此法时,会重点考虑该专利对标准的贡献度,而非标准给专利带来的价值,以避免“锁定效应”带来的不公平。
| 方法 | 核心逻辑 | 优点 | 缺点 | UPC采纳可能性 |
|---|---|---|---|---|
| 可比许可协议法 | 以市场形成的真实交易为基准 | 反映市场真实价值,易于被当事人接受 | 寻找真正“可比”的协议困难,商业条款可能保密 | 极高 |
| 自上而下法 | 按SEP持有人对标准的贡献比例分配总费率 | 避免专利堆叠,防止费率过高,透明度高 | 确定总费率和准确SEP数量存在技术挑战 | 高 |
| 假想谈判法 | 模拟标准制定前的自愿谈判结果 | 理论上符合合同本意 | 主观性强,依赖于大量假设,操作复杂 | 中等 |
(三)UPC费率认定的核心考量因素
综合来看,UPC在认定FRAND费率时,预计将重点权衡以下因素:
专利的技术价值和贡献度:该SEP对标准技术的实际贡献大小,而非其作为标准必要性的战略价值。
行业惯例与许可惯例:相关技术领域内通行的许可模式和费率水平。
许可的整体经济价值:应考虑包含SEP的最小可销售单元,避免将非SEP部分的价值计入费率基础。
无歧视原则的适用:UPC将如何解释“无歧视”至关重要。是要求“绝对无歧视”(对所有相似条件的被许可人费率完全相同),还是“实质无歧视”(允许存在合理的商业差别),将直接影响许可市场的稳定性。
效率与程序公正:UPC作为统一法院,其程序本身(如集中审理、一审判决的全域效力)将有助于提高费率争议的解决效率,促进判决的一致性。
三、我国经济法原理的融合与审思
我国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核心宗旨在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市场势力滥用,保障消费者福利。这些原理与SEP在FRAND许可中的核心问题高度相关,为我们分析和预判UPC的实践提供了独特的理论工具。
(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FRAND承诺的履行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反垄断法》更是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SEP因其“必要性”而天然具有市场支配力,FRAND承诺的本质正是对这种潜在支配力的一种事前约束,防止其被滥用。
在UPC的费率认定中,我国经济法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可以引申出以下解读:
对SEP持有人的约束:SEP持有人利用其市场地位索要明显过高的许可费率,或利用UPC的禁令制度威胁实施者接受不合理条款,可能构成权利滥用,甚至违反竞争法。UPC在认定费率时,应警惕并抑制此类行为。
对实施者的约束:实施者若采取“拖延”或“搭便车”策略,在明确知晓侵权的情况下,拒不进行善意谈判,也可能构成对自身权利的滥用(即滥用谈判程序)。此时,UPC支持SEP持有人寻求禁令救济则具有合理性。
所以,UPC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实际上就是在SEP持有人与实施者的权利边界之间寻找平衡点,其目标与我国经济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标一致。
(二)“公平竞争”理念与“无歧视”原则的深化
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筑了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屏障。FRAND原则中的“无歧视”(Non-Discrimination)是其最具挑战性的组成部分。
从我国经济法强调的“公平竞争”理念出发,UPC对“无歧视”的解释不应是僵化的。它应追求 “竞争性水平的平等”,而非“绝对数字的相等”。
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合理差别,允许因被许可人规模、市场地位、交易时间、许可范围等不同而产生的合理费率差异。这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
司法实践中亦主要禁止系统性歧视,防止SEP持有人通过许可条款,系统性地区别对待某一类竞争者(如特定国家的企业),从而扭曲下游市场的竞争格局。这对于保护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新进入者至关重要。
UPC若能采纳此种“实质无歧视”标准,将有助于建立一个健康、动态的许可生态,这与我国经济法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目标相呼应。
(三)“社会公共利益”与全球费率裁决的考量
我国经济法始终将社会公共利益置于重要位置。在SEP语境下,“社会公共利益”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最终使消费者受益。
UPC作为一个区域性法院,在审理具有全球影响的SEP费率案件时,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全球费率”问题。英国最高法院在Unwired Planet案中确立了裁定全球费率的管辖权,引发了广泛争议。从我国经济法和国家利益视角看:
积极方面:一个高效、专业的UPC若能作出公正的全球费率裁决,可以“一揽子”解决跨国企业间的全球许可纠纷,避免多重诉讼,符合司法经济原则,也符合全球产业链的整体利益。
风险方面:若UPC在裁决全球费率时,过度偏向于权利人或未能充分考虑不同地域市场的经济差异(如中国市场与欧洲市场的消费水平、竞争状况差异),则可能损害中国实施者和中国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我国应积极关注并参与UPC相关判例法的形成,主张在确定全球费率时,必须充分考虑各主要市场的具体情况,尊重其他国家司法机关的管辖权,以实现真正的“利益平衡”。
四、对中国企业出海的启示与应对策略
UPC的启航对中国出海企业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一)对中国企业出海的挑战
诉讼风险集中化:一旦在UPC被诉侵权并败诉,可能导致产品在所有参与国被禁售,风险极高。这也是UPC立法的效率性的体现。
法律不确定性:UPC关于FRAND费率的最终标准尚在形成中,企业面临一定的法律不确定性。至今为止未有相关司法判例出现,且司法案例较少,为企业出海带来很大不确定性。
应诉成本与复杂性:在全新的、程序融合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特点的UPC应诉,对企业的法律资源和应变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比如UPC特有的程序规则、法院审理地的选择等都给企业应诉带来成本的增加以及诉讼复杂性。
(二)对中国企业出海机遇
效率提升:可通过一个诉讼解决在欧洲多国的争议,降低总体诉讼成本和时间。
可预测性增强:UPC的判例将逐步统一欧洲的SEP司法标准,为企业许可谈判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主动维权:对于拥有SEP的中国企业,UPC是维护自身知识产权、进行全球许可布局的强大武器。但也面临被统一无效的风险。
(三)应对策略建议
- 强化前置风控,做好专利尽职调查。 在产品进入欧洲市场前,系统性地进行FTO(自由实施)分析,识别潜在的SEP风险。
- 塑造“愿意被许可人”形象。 一旦收到SEP持有人的侵权通知和许可要约,必须迅速、专业地回应。即使对专利的必要性或有效性有异议,也应在提出质疑的同时,明确表达愿意在FRAND条款下获得许可的意愿。积极、诚信地参与谈判,及时提出有依据的反要约。善用UPC的宣告式救济:中国企业可作为原告,主动向UPC提起不侵权之诉或请求法院裁定FRAND费率,化被动为主动。
- 考虑仲裁与调解。 对于希望更保密、更灵活解决争议的企业,可以考虑在许可协议中约定通过仲裁或UPC附设的调解中心解决FRAND费率纠纷。
- 构建高质量的专利组合。 对于中国创新企业而言,积累和布局高质量的SEP,是参与全球竞争、获取交叉许可筹码的根本之道。
五、结论
统一专利法院的诞生,标志着欧洲乃至全球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纪元。在SEP这一关键领域,UPC如何认定FRAND费率,将成为检验其司法智慧与平衡艺术的试金石。从早期实践看,UPC大概率将遵循并发展欧盟现有的法律框架,对“愿意被许可人”进行严格审查,并在费率认定中综合运用可比协议法、自上而下法等工具。
我国经济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公平竞争”与“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为分析和评估UPC的实践提供了深刻的理论透镜。两者在价值目标上具有高度的共通性,即追求权利与义务、垄断与竞争、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对于扬帆出海的中国企业而言,UPC既是需要谨慎应对的“风暴角”,也是可以借力维权的“新武器”。唯有洞悉其规则,善用其程序,并在全球许可谈判中始终秉持诚信、专业的姿态,方能在波谲云诡的国际竞争中行稳致远。
未来,我国学术界、实务界和企业界应持续密切关注UPC的判例发展,加强相关研究,并积极在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中发出“中国声音”,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新秩序。
参考文献:
- [1] 周洪涛,李祖雪.欧洲统一专利制度探析及启示研究[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24(01):43-50.
- [2] 谢钊云.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研究——以“华为诉中兴”案为例[D].浙江大学,2018.
- [3] 陈嘉敏.禁令颁布下的FRAND许可问题研究——以无线星球诉华为案为例[D].中国计量大学,2023.
- [4] Contreras, J. L. A Brief History of FRAND: Analyzing Current Debates in Standard Setting and Antitrust Through a Historical Lens[J]. Antitrust Law Journal, 2015,80(01):39-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