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管理前沿
Frontiers in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 主办单位: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3079-3696(P)
- ISSN:3079-9090(O)
- 期刊分类:经济管理
- 出版周期: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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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伤”的试点运行现状及优化策略——以上海为例
Current Status and Optimization Strategies of Occupational Injury Protection for Workers in New Forms of Employment: Taking Shanghai as an Example
引言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浪潮下,新就业形态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催生出规模庞大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群体。据相关统计,当前这一群体人数已超过 8400万,广泛分布于网约配送、网约车驾驶、互联网营销等领域,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然而,这一群体在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却因工作模式的灵活性与传统劳动关系的剥离,被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之外,面临着职业伤害风险高、保障缺失的困境。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工作环境复杂多变,劳动强度大,大量灵活就业人员游离于制度边缘,职业伤害风险远高于传统行业。在此背景下,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新职伤”)试点工作开展。
自2022年7月起,北京、上海、四川等7省市的美团、货拉拉、曹操出行等7家平台企业开展“新职伤”试点工作,试点范围涵盖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4个行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将试点范围由7个扩大到了17个的背景下,评估作为试点城市之一上海“新职伤”试点运行状况,分析存在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权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的整体框架及特点
(一)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的整体框架
在覆盖群体方面,“新职伤”主要覆盖按规定参加试点的平台企业及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名义提供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
在缴费模式方面,“新职伤”由平台企业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从业人员个人无需缴费。平台企业按照“按单计费、按月缴费”的原则缴纳,缴费基准额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
在申请及认定流程方面,在事故伤害发生后,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平台或从业人员通过APP“一键报案”功能上报。然后,平台核实信息并通过全国信息平台推送至市级系统。同时,平台企业、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等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材料不完整时,5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补正材料,申请人需在10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材料完整则受理,并在30日内(事实清楚的7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将职业伤害确认结论送达申请人,根据结论发放相应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在待遇支付方式及内容方面,上海市“新职伤”采用经办服务模式。经办服务模式指依法依规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职业伤害保障经办服务,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业保险机构工作协同机制,推动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三件事”集约为群众视角的“一件事”办理,从机制上提高经办服务效率和服务体验,促进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等高频事项提速办。保障待遇项目指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包含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具体包括: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因职业伤害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职业伤害死亡补助金、一级至十级伤残人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五级、六级伤残人员的一次性津贴等。生活保障费则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职业伤害医疗救治的,在治疗期内可享受生活保障费,由平台企业承担,计发标准为事故伤害发生时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按实际天数折算。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确认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二)与传统工伤保险相比的核心特点
与传统工伤保险相比,“新职伤”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别。第一,在参保条件上,传统工伤保险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仅覆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新职伤”则突破了这一限制,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均被纳入参保范围。
第二,在缴费方面,缴费主体由传统工伤保险的以用人单位为缴费主体转变为以平台企业为缴费主体。缴费方式发生从按工资比例缴费到采取按单计费、按月订单量申报缴费的突破,缴费基数为平台企业在试点地区的上月总单量,而非工资总额。
第三,在保障范围方面,传统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保障;“新职伤”则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订单完成后一小时内且处于在线工作状态时因工作原因受伤,均可获得保障。
第四,在申请时限方面,传统工伤保险中,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本人、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提出申请。但在“新职伤”中,平台企业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信息平台提出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伤害发生地的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第五,在经办管理上,传统工伤保险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属地化原则负责。“新职伤”依托职业伤害保障全国信息平台建立集中信息系统,实现数据跨区域流转,部分地方还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部分业务。
第六,在理赔流程方面,传统工伤保险需先进行劳动关系认定,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流程复杂、耗时较长。而新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在部分地区推行快认快支模式,如广东实现“线上一次申办”“线下全省通办”及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理赔效率更高。
二、上海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运行现状及困境分析
(一)“新职伤”有效保障就业人员权益
“新职伤”试点正在积极运行,并对于提升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安全保障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截至2024年6月底,上海已累计将7家试点平台企业的113.09万名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全市已核定支付4000余人的待遇共计2.49亿元。例如,美团作为首批试点企业,三年累计投入14亿元,为试点区域600多万名骑手参保。可见,上海在“新职伤”试点的整体覆盖和待遇支付上均卓有成效,上海市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得到较为有效的保障。
(二)试点实际覆盖范围仍需提升
虽然上海市“新职伤”试点已覆盖部分行业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但从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整体的覆盖范围来看,仍存在较强的提升空间。通过对上海市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问卷调查发现,仍有一定比例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未被纳入“新职伤”。同时,在对“新职伤”的满意度调查中发现仍有一小部分的受访者对于“新职伤”覆盖范围方面的评价不高。可见,上海“新职伤”试点的覆盖范围仍有提升的空间。
(三)待遇领取周期相对较长
从当前“新职伤”申请流程来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后,及时开展职业伤害确认调查核实,结合有权机关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职业伤害确认申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结论。通过对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调查发现,在认定时间方面,约有45%的受访者在5–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了认定,27%的受访者在10–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了认定。然而,在最终待遇取得时间上,有超过20%的受访者待遇领取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并有超过5%的受访者待遇领取时间超过45个工作日。由此可见,上海“新职伤”待遇最终领取周期仍相对较长。
(四)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主观认知存在差异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主观感受存在差异。大部分受访者认为,该保障的认定过程较为复杂,办理便利程度和赔偿水平均处于一般水平。对认定过程的难度而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评价呈现出两极分化的态势。约四分之一的人认为认定过程相当困难,但也有部分人认为操作较为轻松。在赔偿水平方面,半数人员觉得赔偿金额较少。可见,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对职业伤害保障主观认知存在较大差异。
三、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优化策略
(一)扩大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
首先,扩大“新职伤”覆盖人员类型。除当前提供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人员外,将其他类型,如家政服务人员、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人员也明确纳入覆盖人员类型范围,扩大“新职伤”可覆盖空间。其次,强化“新职伤”参保监管。在调查中仍有一定比例的外卖配送员并未参加“新职伤”,可见在具体操作中仍有部分“应保未保”人员。因此,应加强“新职伤”参保的监管,对于规定被纳入新职伤的新就业人员,实现“新职伤”的全覆盖。最后,设置具有灵活性的缴费标准。根据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收入特点和就业灵活性,制定差异化的缴费标准。例如,对于收入较低的从业人员,可以适当降低缴费比例或提供缴费补贴,并探索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允许从业人员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不同档次的保障计划,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二)优化“新职伤”运行流程
第一,加快认定流程。建立快速认定通道,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缩短认定时间,尽快给予从业人员明确的答复。同时,优化认定程序,引入信息化手段,实现认定过程的全程跟踪和查询,让从业人员能够随时了解认定进度。对于认定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定期开展调研和分析,不断优化认定流程,提高认定效率。第二,提升待遇领取周期。加快待遇发放流程,使新形态就业人员可以尽快领取待遇,避免因无法支付医药费而耽误治疗。第三,增强办理便利性。持续优化线上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的申请、查询、咨询等功能。同时,加强线下服务窗口建设,合理布局服务网点,方便从业人员就近办理业务。推动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减少从业人员在不同部门之间往返奔波的次数,提高办理效率。
(三)提升“新职伤”主观认可度
针对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主观认知差别,在整体上提升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对“新职伤”的认可度。一方面,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如社交媒体、社区宣传、行业协会等)广泛宣传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政策,提高从业人员对政策的知晓度。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包括短视频、图文手册等,详细介绍保障内容、参保方式和权益范围。同时,针对平台企业,开展专项培训和政策解读活动,要求平台企业向从业人员推送政策信息,确保从业人员能够及时了解保障政策。另一方面,加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对“新职伤”的认定和待遇领取指导。在线上申请平台和线下服务窗口设置专门的指导模块,提供详细的申请流程说明和常见问题解答。对于复杂的申请事项,提供在线客服或人工咨询热线,帮助申请人顺利完成申请。同时,鼓励平台企业或工会组织等设立专门的帮扶机制,为从业人员提供申请协助,帮助其准确理解和填写申请表格。
四、结语
上海作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已运行三年有余,在此背景下,以上海为例,厘清当前国家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运行状况,为后续“新职伤”制度的完善提供相应的优化策略,对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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