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期刊投稿平台
登录 | 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 经济管理前沿 > 浅谈中世纪英格兰市场的监管
经济管理前沿

经济管理前沿

Frontiers in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 主办单位: 
    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 
    3079-3696(P)
  • ISSN: 
    3079-9090(O)
  • 期刊分类: 
    经济管理
  • 出版周期: 
    月刊
  • 投稿量: 
    3
  • 浏览量: 
    487

相关文章

暂无数据

浅谈中世纪英格兰市场的监管

A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Regulation of the English Market in the Middle Ages

发布时间:2025-11-05
作者: 孙惠良 :天津师范大学 天津;
摘要: 中世纪的市场无论是在人们日常的经济生活方面,还是对于彼时市场法规的催生健全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中世纪的商业化推动了城乡市场和集市的兴盛,使其聚成网路,成为国内外贸易的平台。在此背景下,中世纪晚期的英格兰市场交易中常有不法行为,频繁的破坏传统市场道德。随着市场交易的扩展和利润诱惑的增大,逐利者和商业个体的出现使得法律监管、市场道德、文化、经济和教会的关系变得复杂。早期市场交易依赖于买卖双方的信任和契约精神,但随着交易的复杂化,单靠市场道德已不足以规范市场行为,导致了饥荒、欺诈和信任危机的增加。这一时期的文学作品经常将商人描绘为贪婪和欺诈的形象,呼吁交易者坚持道德底线。在这种背景下,教会对待商业的态度从完全禁止逐渐转向适度妥协。本文主要以庄园细则来剖析中世纪英国乡村与城中的经济生活是如何运转的。
Abstract: Medieval markets were crucial to daily economic lif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regulations. The rise of markets created networks that facilitated trade but also led to frequent violations of traditional market ethics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 As trade expanded and profit motives increased, the relationships among law, market ethics, culture, economy, and the Church grew more complex. Early transactions were based on trust, but as they became more complicated, ethical guidelines alone could not regulate behavior, resulting in increased fraud and crises of trust. Literature from this period often portrayed merchants as greedy, emphasizing the need for moral standards. The Church's stance on commerce shifted from prohibition to compromise.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economic life of medieval England using manorial bylaws.
关键词: 英格兰;中世纪;市场监管
Keywords: England; medieval; market regulation

引言

中世纪经历了城市革命这一史实似乎并无争议,即城市数量以及城市人口都大幅度增长,因此也刺激了城市市场的发展。大多数学者都将市场和集市这种名词冠以城市之名,可能会忽略了市场本身在乡村世界中的作用。米勒指出,中世纪的市场并不仅限于城市之中,像剑桥郡的许多大型市场就位于乡村。事实上,许多村庄也享有设立市场的权利。在1227年,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大量批准建立市场的特许状,有些授予了自治城市,有一些则授予了村庄的市场。学者希尔顿也对英国的米德兰地区与村庄的市场进行了统计和比较。总的来说,中世纪村庄市场的数量超过了城市市场。

一、法律监管机构

中世纪英格兰的市场监管主要依靠法律法规与多层级政治机构共同实施。于国家而言,国王及其王室法庭处于最高权威,负责制定和颁布全国性法规,以保证商业交易的公平与稳定。早在十二世纪末至十三世纪,英王便陆续颁布了针对市场交易的成文法与皇家敕令,例如禁止囤积居奇(forestalling)和哄抬物价的法令,以及著名的“面包与啤酒条例”(Assize of Bread and Ale)。这些法规不仅设定了交易的时间、地点与流程,更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计量、价格以及最低质量标准。面包与啤酒条例尤其具有代表性,它根据谷物价格的波动调整面包和啤酒的售价,使生产者的利润与消费者的利益得到平衡,防止商人利用粮价上涨牟取暴利。此类法规的推行,体现了中央王权在经济生活中的直接干预,也表明王室希望通过维护民生来巩固自身统治合法性。

随着商业化程度的加深,十三世纪以后英格兰的法律体系中出现了更加系统化的商业立法。国会法令、地方议会条例以及庄园细则构成了一个自上而下又自下而上的复合网络。国会法令(Parliamentary statutes)针对全国范围的度量衡统一、长途贸易和市场开放等问题作出规范;地方议会则根据区域经济特点,制定诸如禁止掺假、规范摊位分配、控制屠宰和排污的细则;庄园细则则更为贴近乡村社会,往往由领主或庄园法庭在村社大会上通过,以确保集市日期、道路维护和林牧资源的合理利用。这些法规一方面强化了国王和领主对市场的管辖权和财政收益,另一方面也回应了市场参与者对公平交易和价格稳定的需求,是社会各阶层利益博弈与妥协的结果。

当然,王权的法律干预不仅局限于世俗范畴,教会同样在市场监管中扮演重要角色。教会法庭通过法令审理与市场相关的欺诈案件,特别是涉及道德与信义的争端,如虚假宣誓、合同违背以及在节日期间非法营业等。教会的介入,使得市场法规不仅具有世俗法律的强制力,也带有宗教与道德的制裁色彩,加强了规范的执行力和社会认同。

在地方,许多获得皇家特许状的城镇在宪章中自主制定市集章程,赋予市长、长官(alderman)以及市政官员相当的权力。他们不仅负责征收市场摊位税与通行费,还直接监管交易秩序、商品质量和度量衡工具的合规性。一些大城市如伦敦、约克和布里斯托,更形成了庞大的市政体制,设立专门的市场法庭或“court of piepowder”来处理商旅间的即时纠纷,确保集市在短期内维持秩序并迅速裁决。乡村地区虽然缺乏如此完备的行政架构,但庄园主通过庄园法庭颁布的细则同样具有约束力。庄园法庭既是地方经济的管理机构,也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司法平台,确保集市日期、交易场地和征税程序符合共同体的利益。可见,国王、教会、市镇理事会和庄园领主共同构成了一个纵横交错的多层级监管体系:中央王权提供统一的法律框架和最终裁决权;教会赋予市场道德约束力;城市和村庄的自治机构则负责日常执行与细化。

二、法律监管人员

在具体执法层面,中世纪英格兰建立了一套纵向贯通、横向联动的市场监管体系,中央王权提供统一的法律框架,地方自治与庄园管理承担日常执行,确保从大型集镇到偏远村庄的每一个市场都能在法令和惯例下进行。在城市与集镇,市长(mayor)、治安法官(justices of the peace)、执达员以及市政官员是维持市场秩序的中坚。伦敦、约克、布里斯托等大城市均设有“court of piepowder”(尘土法庭),专门在集市期间迅速裁决商业纠纷和债务诉讼,保证短期交易的即时公正。十四世纪的伦敦市政府更要求市政官员每日巡视面包房、酒馆与肉铺,核查计量器具并惩治短斤少两或销售腐败食物的商贩。《Liber Albus》(《伦敦白皮书》)中记载,违规者可被当场罚款乃至没收全部货物。为了防止夜间犯罪,伦敦政务厅还会派出“市场执达官”和警役在晚间巡逻。他们不仅检查商贩是否暗中使用刀剑等武器袭击路人,还负责制止黑市交易和夜间哄抬物价的行为。十五世纪的莱斯特(Leicester)法庭记录显示,凡在市场上打架斗殴并造成流血的商贩,会被立即处以罚金,情节严重者还要在市民面前公开道歉,以震慑潜在的滋事者。

市场的热闹伴随了新的需求。小商小贩为了吸引顾客往往高声叫卖,并在摊位上悬挂写有货品信息的木牌或布旗,成为早期广告的一种形式。地方政府不仅不禁止这种行为,反而鼓励,因为醒目的招牌有助于执法人员更快确认货源并抽查质量。例如十四世纪的伦敦市政条例即要求酒馆在门口悬挂特定标识,便于巡查员取样检测。卫生问题同样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环节。随着屠夫、制革工人、厨师等行业的发展,市场垃圾剧增。贝弗利(Beverley)的地方法律明确划定垃圾集中存放区,并规定屠夫和厨师在市场结束后必须将废弃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清洗街道与水道,否则罚款12便士。布里斯托尔(Bristol)则要求居民保持自家门前整洁;市场开放后,不得让猪、鸭、狗等动物随意游荡。马尔登(Maldon)更以严苛著称:若发现猪在市场乱跑,第一次割掉尾巴示警,再犯直接宰杀,且法庭不受理猪主人的诉讼。这些条例由市场执达官和警役执行,他们不仅是治安力量,更是公共卫生的守护者。

除了地方自治之外,国王派遣的“市场监管员”(market overseer)是王权介入经济的重要渠道。早在1250年,皇家法令就明确了他们的职责,他们被视为王国共同利益的“保护者与分配者”,其权力来源于国王的直接委任,可携皇家令状在全国范围内巡查。按照当时的惯例,这些监管员分为三类:一是常驻王室周围的人;二是以王室驻地为圆心十二英里范围内巡查者;三是远离王室、可独立执勤的外派官员。部分监管员甚至被授权与国王同行,或单独持令状前往地方市场检查。他们的主要任务是核查度量衡、面包和酒类价格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若发现违规,可当场纠正并处以罚金。在没有其他王室官员在场时,监管员有权直接审判违法行为并收取服务费。虽然这种巡查带有收费性质,却广受欢迎,因为它象征着王室对公平交易的承诺。消费者和地方市场管理者普遍认可他们的权威,并愿意支付相应费用以保障市场信誉。然而,这一权力并非不受约束。十四世纪法令规定监管员不得乘坐六匹马拉的马车,也不得在市镇停留超过办理业务所需时间。若违反规定,首次须向国王缴纳100先令,第二次10英镑,第三次20英镑。这一连串递增罚款显示出中央政府对防范滥权的重视。

与监管员并行的另一类重要官员是“测量师”(measurer)。其权力源自《大宪章》以及爱德华一世、爱德华三世时期的法令,由城镇自由民按照法令与习惯选举产生。测量师不仅定期检查市场的度量衡、食品和酒类质量,还负责监督同僚是否公正执法。尤其在爱德华三世时期,当部分市场监管员因违法被停职时,测量师往往成为核心力量。他们的工作细致而繁琐。每当酿酒商或谷物商开展交易时,必须召集测量师到场核对量具。伦敦几乎每个区都设有测量师;南安普顿(Southampton)甚至有八名之多,其中两名驻守鱼市、两名驻守肉市,其余分管面包市场。其管辖范围不仅限于一城一镇,往往延伸到周边数郡甚至整个王国。更为独特的是,测量师一旦被选中不得拒绝,也没有固定薪水,他们的唯一收入是可获得经检查被没收的三分之一不合格商品。这种“以罚养职”的制度虽能激励他们勤勉,但也诱发徇私枉法。为此,伦敦市议会设有请愿罢免机制,允许良好市民提交请愿,一旦测量师被发现舞弊即可撤职。

酒类贸易在中世纪市场中举足轻重,其监管责任落在“品酒人”(ale-taster或ale-conner)肩上。他们负责检查酒类品质、价格及度量衡,并在开售前抽样。酿酒商必须在门口悬挂标志物,如刷子或扫帚,表明酒已准备出售。十五世纪的布里斯托尔规定,所有酿酒师都须在门口设一块水平平台放置量具,方便顾客和官员检查。任何举报酿酒商作弊的人都可获得4便士奖励。更为严格的是,布里斯托尔还规定只有满足本地居民和贫民需求后,零售商才可从酿酒厂进货,体现出对社会公平与价格稳定的重视。伦敦保留的传统更具象征性:据《Liber Albus》记载,该市历来保留四名正式品酒人,每年定期检查公共酒馆和私人酒窖。他们需在大庭广众下品尝样酒,判断是否掺水或使用不当的酿造材料。违规者不仅要赔偿损失,还可能被迫将劣酒当众倒掉以示惩戒。

乡村庄园的市场监管虽然规模较小,却同样严密。庄园管理人(steward)和庄园管家(bailiff)主持庄园法庭,审理偷猎、盗卖、欺诈交易等案件,并执行庄园细则。十三世纪肯特郡费弗舍姆(Faversham)庄园账簿显示,庄园管家每季召集村民法庭,对擅自提高摊位费或私设摊位的商贩处以罚金。庄园还会每年选举食品检验员(aletaster),与城市品酒人职责相似,确保面包和啤酒符合法定重量和质量标准。牛津十四世纪的账簿曾记载,一名名叫William atte Welle的检验员因发现掺水啤酒而罚收一整桶劣质酒。

从城市到乡村,从皇家令状到村社选举,中世纪英格兰市场的执法人员层级森严而又紧密配合,皇家官员确保统一标准与王权威信,地方官员和庄园役员则结合地方习惯灵活执行。

三、总结

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市场的发展既依赖社会共识,也需要法律的有力保障。早期的商业交易主要建立在信任与道德之上:宗教训诫和民间道德强调商人必须诚信经营、公平定价。然而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与交易的日益复杂,单靠道德规范已无法完全约束商人的行为,囤货哄抬、操纵价格乃至欺诈掺假等现象屡有发生。对此,王权与地方当局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补充和强化,陆续出台全国性法令、城镇章程和庄园细则,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以法律的强制力来支撑和完善传统的市场道德。

法律与道德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在实践中相互渗透、彼此影响。市场在法律、经济利益与社会需求的多重力量之中,成为一种持续谈判的舞台。社会中流传的道德准则——如诚实、节制、守信——往往在市场交易的法律条文中得到体现,这说明道德约束并不与市场法律天然对立。13世纪的英格兰已呈现高度商业化的格局,新的营销机构与商业机遇不断涌现,进一步唤醒了人们对市场价值的认识,也推动了“法律+道德”双轨并行的监管模式。早期神学家和道德家曾对以逐利为目的的市场交易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认为高额利润背离了谦逊与节制。然而,随着商业化程度的提高和市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教会内部也逐渐意识到完全否定市场既不现实也无助于社会稳定。于是,教义开始从单纯谴责逐利转向强调交易中的诚信与公正,只反对贪婪与欺诈,并在法律监管的过程中与世俗权力达成某种妥协。因此,讨论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市场监管,必须看到法律与道德之间并非简单的对立关系,而是一种长期互动与互补。法律为市场提供了统一标准和强制执行力,道德则为市场注入了价值导向和社会认同感。二者交织,使得市场监管不仅是经济制度的产物,更是文化与社会结构综合作用的结果。正是在这种法律与道德、文化与经济相互交融的监管模式下,英格兰市场在保障公平交易的同时保持了社会稳定,也为近代英国市场经济的成熟与扩展奠定了深厚的制度与思想基础。

参考文献:

  1. [1] Strayer J. Dictionary of the middle ages[M].New York:Charles Scribner’s Sons,1984.
  2. [2] Miller E, Hatcher J. Medieval England: Rural society and economic change 1086-1348[M].London:Longman,1978.
  3. [3] Darby H C. A new historical geography of England before 1600[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3.
  4. [4] Bolton J L. The medieval English economy 1150-1500[M].London:J.M.Dent&Sons Ltd.,1980.
  5. [5] Dyer C. The consumer and the market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J].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1989,42(03):305-327.
  6. [6] Gross C. The gild merchant: A contribution to British municipal history[M].Oxford:Clarendon Press,1890.
  7. [7] Sharpe R R. Calendar of letter-books of the city of London[M].London:London J.E. Francis,1912.
  8. [8] Leach A F. Beverley town documents[M].London:Bernard quaritch for the selden society,1900.
  9. [9] Bickley F B. The little red book of Bristol[M]. Bristol: W. Crofton Hemmons,1990.
  10. [10] Rosenthal J T. The assizes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in medieval England[J].The western political quarterly,1964,17(03):411-417.
  11. [11] Luders A, Tomlins T E, France J, et al. Statutes of the realm[M].London:Record commission,1963.
  12. [12] Gidden H W. The book of remembrance of Southampton[M].Southampton:Cox and Sharland,1939.
  13. [13] Riley H T. Liber albus: The white book of the City of London[M].London:Richard Griffin and Company,1861.
联系我们
人工客服,稿件咨询
投稿
扫码添加微信
客服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