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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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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ntiers in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 主办单位: 
    未來中國國際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 ISSN: 
    3079-3696(P)
  • ISSN: 
    3079-9090(O)
  • 期刊分类: 
    经济管理
  • 出版周期: 
    月刊
  • 投稿量: 
    4
  • 浏览量: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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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激励生育的赋役政策梳理及启示

A Review and Implications of Ancient China's Tax and Labor Service Policies to Encourage Fertility

发布时间:2025-09-05
作者: 宋荣欣 ,李伟 :西南林业大学 云南昆明;
摘要: 本文系统梳理了先秦至清代以赋役减免激励生育的政策脉络,经研究发现,我国古代已具备以家庭为单位的多元赋役征收传统,为今日构建“新婚—受孕—分娩—养育—教育”全周期税收减免及收养孤儿专项附加扣除提供了本土制度记忆。文章据此提出:探索家庭—个人二元化个税纳税体系,增设新婚一次性纳税扣除,对收养病残孤儿实行差异化高额扣除,并以数字化征管确保精准落地,从而以低成本撬动生育意愿,缓解超低生育率与深度老龄化并存的结构性危机。
Abstract: This article systematically reviews the policy context of using tax and corvee relief to incentivize fertility from the pre-Qin period to the Qing Dynasty. The research finds that ancient China already had a tradition of diversified tax and corvee collection based on the family unit, providing local institutional memory for today's construction of a full-cycle tax relief and special additional deduction for adopting orphans, covering "new marriage - conception - childbirth - upbringing - education". Based on this, the article proposes: exploring a dual family-individual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introducing a one-time tax deduction for newlyweds, implementing differentiated high deductions for adopting sick and disabled orphans, and ensuring precise implementation through digital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thereby leveraging low costs to stimulate fertility willingness and alleviate the structural crisis of coexisting ultra-low fertility rates and deep aging.
关键词: 中国法制史;激励生育;税收制度;
Keywords: Chinese legal history; incentive for childbirth; tax system;

引言

超低生育率与深度老龄化正同步加剧,使我国人口面临“存量收缩、结构失衡”的双重危机。历史经验表明,赋役制度不仅是财政工具,更是国家调节人口与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本文系统梳理先秦至清代以“减赋免役”激励生育的政策传统:从齐国“九惠之教”到汉代“生一子免两载徭役”,从唐代“租庸调”到清代“摊丁入亩”,均通过降低婚育成本、按户计征、因事加减等手段,成功实现了人口快速恢复与经济繁荣。文章进一步指出,这些做法为构建以家庭为单位的多元个税体系提供了本土制度记忆,也为当代制定“新婚—受孕—分娩—养育—教育”全生育周期税收减免、收养病残孤儿专项扣除等政策扫除了理论障碍。在人口红利消退的当下,重估并转化古代赋役激励智慧,对建设生育友好型税制具有现实意义。

一、中国古代赋役制度概述

赋税与徭役是古代国家对平民的两种不同形式的剥削,赋税以财产和人头为主要征收对象,主要形式包括田赋、户赋、口赋等;徭役的本质是国家依靠国家强制力对劳动力进行无偿征收,主要形式有力役、职役、军役等。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自夏商“贡赋”萌芽,春秋时期齐国“相地衰征”、鲁国“初税亩”开创按亩征税的先河。秦朝时“黔首自实田”,田、户、口税并行。西汉田租、算赋、口赋并立,东汉“假民公田”轻税安民。北魏至隋唐实行均田制与租庸调法,租谷、调绢、庸役之间可折纳。中唐时期两税法改按资产田亩征钱,分夏秋两季,标志人丁税向地税转折。宋募役法、方田均税;明张居正“一条鞭法”并诸税为一,折银征收;清摊丁入亩,丁银悉归地丁银,赋役合一完成。

战国秦汉兵役、力役混杂,秦筑长城、阿房宫发役三百万。汉分正卒、更卒、戍卒,二十三至五十六岁皆役。隋减役为二十日,可“输庸”代役。唐租庸调制度化折庸。宋行雇役、义役,“以钱代役”。明一条鞭法将役银摊入田亩,官府雇募。清朝的地丁银中已含役,康熙后“永不加赋”。

战国至汉朝赋税、徭役分征,联系松散。北魏至唐的租庸调以均田制为基础,“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二者捆绑。两税法把庸调折钱并入两税,出现赋役合并的趋势。一条鞭法与摊丁入亩最终把役银摊入土地,以银代役,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税赋与徭役遂完全合一。

二、中国历代激励生育的赋役政策梳理

(一)先秦时期

商朝时政府为鳏寡结婚提供便利,提供成家的基本物质帮助,成家三年后通过服职役偿还;收养一个孤儿,免征一个人的徭役,收养两个孤儿,免征两个人的徭役,收养三个孤儿,免征全家徭役。

周朝时,政府免除抚育四个孩子育儿家庭的徭役,为抚育五个孩子的家庭提供口粮,直到孩子能够生活自理。

管仲在齐国推行“九惠之教”,“所谓慈幼者,凡国、都皆有掌幼,士民有子,子有幼弱不胜养为累者,有三幼者无妇征,四幼者尽家无征,五幼又予之葆,受二人之食,能事而后止”。若一户育有三名幼儿,官方即豁免其母亲的全部徭役与算赋,使其专事抚育;若增至四名幼儿,则免除全家一应赋役,断其税源,以纾经济之困;若达五名幼儿,国家除继续免征外,更遣保姆一人常驻其家,每月给口粮两石,直至最幼者生活自理方止。

(二)汉朝

汉高祖时期规定,生一个孩子可免徭役2年,这项政策激发了人民生养子女的积极性,大大促进了汉初的人口恢复。东汉章帝诏令产子者免除三年徭役,并赐予“胎养谷”三斛,免除其丈夫一年徭役。

据《汉书·惠帝纪》记载:“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算”是当时计征人头税的一种计量单位,15岁以上、56岁以下的国民,都要缴纳人头税,每人的税款金额为“一算”。“五算”即对不婚的适龄女性,征缴5倍人头税。此外,汉朝还通过提高人口纳税起征年龄来减轻育儿家庭抚养的经济压力。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

北晋为保证国家有足够兵役来源,对抚育男孩的育儿家庭减轻徭役,生育者本人免除徭役兵役。南齐规定,生儿子可以免除父亲一年徭役,官方还赠送十斛口粮;为鼓励婚配,免除新婚丈夫一年徭役;西晋武帝咸宁元年(275年)规定“以将士应已娶者多,家有五女者给复”,即一家生育五个女孩可免除徭役。

(四)宋朝

南宋高宗绍兴十一年(1141年)规定:“凡孕妇五月,无问男女,即经保申县,专委县丞注籍,其夫免杂色差役一年。”对怀孕5个月的孕妇,其丈夫可以享受一年差役免除。

南宋时期,民间溺弃婴孩之风盛行,官方遂以制度化赈济取代道德训诫。朝廷屡颁敕令,责成州县普设“举子仓”,向贫困无力抚养之家庭配给口粮,以维系婴孩存活;同时籍没官田产,禁其私鬻,令以租课专款专用,充作抚育经费。该模式以行在所为核心,逐步扩散至江南诸路,仓廪林立,遂演变为区域性的常规救婴机制。

(五)元朝

据《元典章》卷33《礼部卷六》“一产三男免役”条,元世祖至元八年(1271年),尚书省劄付送礼部议拟得规定:“今后一产三男者,令本处酌量减免差役。”一般是免三年,如《大元通制条格》卷17“一产三男”条,至元八年八月,“尚书省御史台呈:河南道按察司申,邓州军户张二妻一产三男。都省拟免三年杂役。”至元十年(1273年)八月,凤翔宝鸡县刘铁之妻一产三男,“复其家三年”。元成宗大德元年(1297年)五月,“遂宁州军户任福妻一产三男,给复三岁”。大德四年(1298年),“高邮府宝应县民孙奕妻朱一产三男,蠲复三年”。

(六)清朝

清政府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下令“圣世滋丁,永不加赋”,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总数为基数征收丁银,此后新增的人丁一律免征丁银。从雍正二年(1724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摊丁入亩,彻底取消了人头税,无地、少地农民遂免于因新增人口而陡增的税役压力,生育成本骤降,推动了清初期人口快速增长。

三、中国古代激励生育赋役政策的启示

我国正面临超低生育率与深度老龄化并存、代际人口更替严重不足的问题。就人口总量而言,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自然出生率跌破0,并呈愈加严重的态势,我国人口红利不再;就人口结构而言,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逐年上升,老年抚养比逐年提高,养老负担逐年加重。通过对我国古代激励生育的赋役制度进行梳理,吸取其中的经验,对提升我国生育率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探索以家庭—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二元个税纳税体系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实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一元化纳税单位体系。近年来不少学者通过对域外税收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借鉴,提出法国个人所得税户商计税法对我国当前加强个人所得税配套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力度、建设生育友好型个人所得税税制,具有启示性意义。学习法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体系,即构建以家庭—个人为单位的二元纳税体系。梳理我国古代赋税徭役制度发现,我国自秦朝时期就出现了以家庭为申报单位的户税。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繇(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此条律文大意是,“匿户”及“敖童弗傅”就是隐藏人口,不征发徭役,不加役使,也不命缴纳户赋。这里提到秦已有“户赋”之征,但具体情况不得而知。刚刚出版的《里耶秦简》简518:“卅四年启陵乡见户当出户赋者志:见户廿八户,当出茧十斤八两。”里耶秦简为秦朝洞庭郡迁陵县遗留的公文档案,年代为秦始皇二十五年(前222年)至秦二世二年(前208年)。此处的“卅四”年为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启陵乡为洞庭郡迁陵县下属三个乡之一,“见户”即现户。据此条简文可知,二十八户交纳的“户赋”总数为十斤八两蚕茧,每户约交纳蚕茧三两八钱。从里耶秦简看,迁陵一带盛产桑蚕,此为将“户赋”折纳为实物征收。此条材料说明,秦户赋是以户为单位,按户征收。这些发现印证,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机制并非外来制度,而是我国本土长期实践过的传统:从秦朝的“户赋”到唐代的“租庸调”,均以家庭人口、资产为计税依据,并随生育、婚姻状况动态调整税负。历史经验表明,传统税制已具备“量能课税、按户计征、因事加减”的雏形,为当下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多元化个税申报提供了制度记忆与文化认同基础,从而在理论层面消除了改革障碍,增强了现代个税制度本土化的可行性与合法性。

(二)对新婚新育家庭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汉高祖时规定生一个孩子可以免除两年徭役,在汉章帝时优惠力度,妇女如果生了儿子,可以免除一年的赋役,三年不交人头税;同时还免除其丈夫一年的赋役和人头税。魏晋南北朝时期,南齐规定,生儿子可以免除父亲一年徭役,官方还赠送十斛口粮;为鼓励婚配,免除新婚丈夫一年徭役;南宋时规定,对于怀孕五个月的妇女可以免除其丈夫一年的徭役。家庭是人类繁衍的基本单位,婚配与生育是人口生产的两大环节,也是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历代官方往往二者并重,从强化婚配着手,通过物质奖励与赋役减免,促使民众多生多育,以达到增加人口、恢复和发展经济、稳固政权的目的。

当前我国对新婚新育家庭的税收优惠以每月2000元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为核心,其制度设计单一、扣除额度有限、覆盖周期偏短,难以对冲婚姻与生育的双重成本。新婚阶段作为生育决策的关键窗口,其住房、婚礼、彩礼及迁移支出往往形成一次性高额负债;婴幼儿阶段则面临托育、医疗、教育持续攀升的现金流压力。因此,税收优惠应当前移至婚姻登记时点,建立“新婚—受孕—分娩—养育—教育”全周期扣除链条:对首次登记结婚家庭给予一次性税前扣除,对怀孕家庭增设孕期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通过扩大扣除项目范围、提高扣除额度、延长扣除周期,以精准减税降低新婚新育家庭的经济负担,有效提振生育意愿,实现人口政策的“成本—激励”再平衡。

(三)收养孤儿的家庭享受专项税收优惠

商朝时,收养一个孤儿,免征一个人的徭役,收养两个孤儿,免征两个人的徭役,收养三个孤儿,免征全家徭役;齐国规定收养孤儿的家庭享受免赋的待遇。目前我国尚未对收养孤儿的家庭制定专项的附加扣除,通过借鉴古代激励生育的税赋政策,提出以下建议。

1.制定收养病残孤儿税收专项优惠。

为切实降低收养病残孤儿家庭的经济负担、鼓励社会收养行为,建议在现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框架内,增设“收养病残孤儿专项附加扣除”条款,定位为普惠型扣除项目,形成与子女教育、婴幼儿照护扣除并行、适度倾斜的差异化制度安排。具体制度建议如下:

(1)扣除主体与身份确认。纳税人须为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取得《收养登记证》且实际承担抚养义务的个人;被收养人须为未满18周岁、持有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且符合《民法典》孤儿定义的未成年人;建立“民政—税务—残联”三方数据接口,实行身份自动核验,确保“一人一证一号”。

(2)阶梯式高额扣除标准。考虑到病残孤儿康复、教育、护理成本显著高于普通儿童,建议实行阶梯式差异化扣除,由有关机关制定阶梯式扣除标准,与被收养儿童的病残级别挂钩

(3)扣除方式与分摊规则。纳税人可选择由一方全额扣除或夫妻分摊扣除,但总额不超过月度标准;对再婚家庭,前配偶已享受亲生子女扣除的,不影响收养病残孤儿扣除,确保政策叠加激励;扣除起始时间为收养登记当月,终止于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或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当月。

2.对现有与生育有关的专项扣除额度加大适用

2022年3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023年8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收养行为不仅关乎一个孩子的命运,也关系着未来社会的整体人力资本积累。与亲生家庭相比,收养家庭天然存在“血缘纽带缺失”带来的额外成本,如无法获得产前基因信息带来的医疗风险,被收养子女成长过程中因遭受偏见带来的心理问题等。因此,税法应在“公平原则”之外,引入“补偿原则”与“激励原则”,对收养家庭实行“差异化、叠加式、可递延”的税收优惠体系,切实降低收养人的经济压力,鼓励收养人的收养行为。

结语

综上可见,中国古代以“减赋免役”为核心的生育激励政策,不仅在人口锐减时期有效实现了“增殖人丁、复苏经济”的目标,更在制度层面留下了“以家庭为计税单位、按生育周期动态调整税负”的宝贵经验。这一传统表明,税赋与徭役一旦与婚育行为精准挂钩,便能把国家意志转化为微观家庭的生育决策,从而以较低行政成本撬动人口再生产。面对当下超低生育率与深度老龄化并存的新国情,我们完全可以在现代法治框架内,将历史智慧转化为“新婚减税—孕期扣除—多子女累进优惠—收养病残孤儿专项附加扣除”的递进式政策组合,并辅以数字化征管与跨部门信息共享,确保精准落地。未来,若能进一步把生育成本纳入国家财政与税收制度的整体考量,实现“税负随子女人口递减、公共服务随家庭需求递增”的良性循环,便有望突破单纯经济补贴的局限,重塑可持续的人口生态,为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本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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