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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企业环境资产价值评估与绿色税制协同

Coordination between Enterprise Environmental Asset Value Evaluation and Green Tax System under the Dual Carbon Goals

发布时间:2026-03-03
作者: 戴国云 :常州立卓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 江苏常州;
摘要: 在“双碳”目标引领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背景下,企业环境资产价值评估与绿色税制协同已成为推动绿色生产力发展、实现生态产品价值变现的关键路径。本文以企业环境资产为核心研究对象,结合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与绿色财税政策要求,分析当前环境资产价值评估的核心难点与绿色税制实施现状,探究二者协同的内在逻辑与现实意义。通过梳理评估方法优化、税制激励引导、市场机制衔接等关键问题,提出构建科学评估体系、完善绿色税制配套、强化协同保障机制等对策建议,为企业绿色转型决策、政府环境治理与税收调控提供参考,助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碳减排的双向共赢。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dual carbon" goals leading the comprehensive green transformation of economy and society, the coordination between enterprise environmental asset value evaluation and green tax system has become a key path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green productivity and realize the value realization of ecological products. Taking enterprise environmental assets as the core research object, combined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ecological product value realization mechanism and green fiscal and tax polici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re difficulties of current environmental asset value evaluation and the implementation status of green tax system, and explores the internal logic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their coordination. By sorting out key issues such as the optimization of evaluation methods, tax incentive guidance, and market mechanism connection, it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including constructing a scientific evaluation system, improving green tax system supporting facilities, and strengthening the coordination guarantee mechanism,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enterprise green transformation decisions, government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and tax regulation, and help realize the win-win situation betwee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关键词: 双碳目标;环境资产;价值评估;绿色税制;协同机制
Keywords: dual carbon goals; environmental assets; value evaluation; green tax system; coordination mechanism

引言

当前,我国正处于中碳发展中后期向创新驱动转型的关键阶段,“双碳”目标的推进不仅是破解资源环境约束的迫切需要,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核心抓手。习总书记强调,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而环境资产价值评估与绿色税制作为绿色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二者的协同发力能够有效推动生态资源转化为经济优势,引导企业从被动减排向主动转型转变。企业作为碳排放与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其环境资产的科学计量与绿色税制的精准调控,直接关系到“双碳”目标实现的效率与质量。然而,当前我国企业环境资产价值评估存在核算标准不统一、方法适用性不足等问题,绿色税制在与评估体系衔接、激励导向精准性等方面仍有提升空间,二者协同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基于此,本文结合资产评估实务经验与绿色财税政策要求,深入探讨双碳目标下企业环境资产价值评估与绿色税制的协同路径,为高级经济师评审提供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研究成果。

一、核心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一)企业环境资产的内涵与分类

结合《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相关要求,企业环境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并具有生态价值的环境资源与相关权益,其核心特征体现为经济性与生态性的统一。根据资产形态与功能,可将企业环境资产划分为两类:一是有形环境资产,包括企业拥有产权的林地、水源、土地等自然资源,以及用于污染治理、节能减排的固定资产等;二是无形环境资产,包括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等环境权益,以及企业绿色技术、环境品牌等衍生资产。与传统资产相比,企业环境资产的价值不仅体现在经济收益层面,更包含生态服务价值,其价值实现依赖于科学的核算体系与完善的市场交易机制。

(二)绿色税制的核心定位与政策框架

绿色税制是指以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碳减排为核心目标,通过税收杠杆调节市场主体环境行为的一系列税收政策体系,其核心定位是将环境成本内部化,引导企业绿色生产与消费。当前我国绿色税制已形成以环境保护税为核心,涵盖资源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政策框架:环境保护税通过对污染物排放征税倒逼企业减排;资源税强化对自然资源开采利用的调控;企业所得税对绿色技术研发、节能减排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同时,国家正逐步完善碳减排相关税收政策,推动水资源费改税全面推行。绿色税制的实施,不仅为环境治理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更通过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导向,引导企业加大环境投入,提升环境资产运营效率。

(三)二者协同的内在逻辑

双碳目标下,企业环境资产价值评估与绿色税制的协同具有天然的内在逻辑与理论支撑,二者相互支撑、双向赋能,共同构成推动企业绿色转型的制度闭环。从理论层面来看,环境资产价值评估与绿色税制的协同契合“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理论与庇古税理论:“污染者付费”原则要求将环境成本纳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绿色税制通过税收杠杆实现这一目标,而环境资产价值评估则为成本量化提供了核心工具;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理论强调生态资源向经济资源的转化,环境资产价值评估是价值转化的前提,绿色税制则为价值转化提供政策激励;庇古税理论主张通过税收手段纠正环境外部性,而环境资产价值评估能够为庇古税的精准征收提供量化依据,使税收调控更具针对性与科学性。学界构建的“评估-税制-市场”协同理论模型表明,三者的有机融合能够使企业绿色转型的激励效率提升40%以上,远高于单一政策工具的调控效果,其中环境资产价值评估与绿色税制的协同是核心枢纽。

一方面,环境资产价值评估是绿色税制精准实施的核心基础与前提保障。绿色税制的有效调控依赖于对企业环境资产价值、污染物排放成本、减排效益等数据的精准计量,缺乏科学的评估体系,税制调控将陷入“盲目性”与“粗放化”困境,无法实现精准激励与约束。具体来看,环境资产价值评估能够为绿色税制提供三大核心支撑:一是为计税依据的优化提供量化标准,当前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税种的计税依据多为实物量指标(如污染物排放量、资源开采量),难以精准反映企业环境资产的生态价值与减排效益,通过专业评估可将生态价值、减排贡献等转化为量化数据,为计税依据的多元化提供支撑;二是为税收优惠的精准发放提供判断依据,通过评估可明确企业环境资产的质量、规模与效益,确保税收优惠精准惠及真正开展绿色转型的企业,避免优惠资金错配;三是为税收征管的高效开展提供数据支撑,评估报告可作为税务部门核实企业减排成效、查处虚假申报行为的重要依据,提升税收征管效率。

江苏某钢铁企业的案例充分验证了这一点:该企业2024年开展环境资产专项评估,评估范围涵盖碳汇林、节能减排设备、碳排放权等各类环境资产,评估结果显示其环境资产总价值达2.3亿元,年减排二氧化碳8.5万吨,减排效益显著。税务部门依据该评估报告,为企业办理了环境保护税减免180万元(较未评估前多减免60万元),并允许其将环境资产价值纳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每年多扣除成本300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75万元),有效降低了企业税负,提升了企业绿色转型的积极性。反之,若缺乏专业评估,税务部门难以精准判断企业的减排成效与环境资产价值,可能导致企业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或出现企业虚假申报减排数据骗取税收优惠的情况。据税务部门统计数据显示,在引入环境资产价值评估作为辅助征管依据的地区,税收优惠精准度提升50%以上,虚假申报案件发生率下降62%,税收征管效率提升35%。

另一方面,绿色税制是推动环境资产价值实现的重要保障与激励手段。环境资产的价值实现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特点,仅依靠市场机制难以有效推进,需要政策引导与激励,而绿色税制通过税收减免、优惠返还等激励政策,能够提高企业环境资产的经济收益,引导企业主动开展环境资产核算与评估,推动环境资产从“账外资产”向“可计量、可交易、可变现”的优质资产转化;同时,通过税收约束倒逼高污染、高排放企业提升环境资产质量,淘汰落后产能。浙江某造纸企业的转型案例具有典型代表性:该企业原本未重视环境资产核算,因污染物排放超标(废水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标准20%),每年需缴纳环境保护税300余万元,且无法享受绿色信贷等政策支持,企业经营压力较大。在绿色税制的约束与引导下,该企业投入800万元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同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开展环境资产专项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其年减排效益达200万元,环境资产价值达1200万元。凭借评估报告,企业不仅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120万元,还获得了绿色信贷利率优惠(利率较普通贷款降低0.8个百分点),每年节约财务成本60余万元,同时通过出售富余排污权获得收益80万元,实现了环境资产价值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步提升。

此外,二者的协同能够有效衔接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形成“评估定价值、税制强激励、市场促流转”的绿色发展闭环。政府通过完善评估标准与税制政策,引导市场资源向绿色产业倾斜;企业通过开展环境资产评估,享受税收优惠与市场红利,主动提升绿色转型能力;市场通过环境资产交易(如碳排放权交易、绿色信贷、排污权交易),实现环境资产价值的市场化变现,三者相互促进、协同发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从区域试点情况来看,江苏、浙江等地区通过推动环境资产价值评估与绿色税制协同,已形成了成熟的实践模式,例如,江苏省常州市构建了“评估-税收-信贷”联动机制,企业凭借环境资产评估报告可同步申请税收优惠与绿色信贷,2024年全市有120余家企业通过该机制获得税收减免超2亿元、绿色信贷超50亿元,企业绿色转型积极性显著提升,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较2020年下降18%。

二、双碳目标下企业环境资产价值评估与绿色税制实施现状

(一)企业环境资产价值评估现状与难点

1.评估实践进展

随着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逐步完善,我国企业环境资产价值评估实践不断推进。在政策引导下,浙江、江苏等地区率先开展试点,截至2025年上半年,江苏省已累计完成237家企业环境资产专项评估,涉及林地、碳排放权等资产类型12类,评估总价值超980亿元;浙江省嵊州市通过GEP(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2024年实现森林资源生态价值量化达126.8亿元,成功推动17宗林业资源通过绿色信贷实现变现,为企业环境资产评估提供了实践参考。从全国范围来看,2024年我国环境资产评估市场规模同比增长41.2%,其中企业绿色信贷抵押类评估业务占比达58.3%。作为资产评估实务工作者,在日常执业中发现,当前企业对环境资产评估的需求主要集中在绿色信贷抵押、碳排放权交易、绿色项目投融资等场景,评估业务逐步从单一资产评估向综合性生态价值评估延伸,且开展过环境资产评估的企业,其绿色项目融资成功率较未开展评估企业平均高出27.5个百分点。

2.核心实施难点

尽管绿色税制实施成效显著,在推动企业绿色转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与企业环境资产价值评估体系衔接方面,受政策设计、信息共享、标准统一、监管机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仍存在诸多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绿色税制调控效能的充分发挥,也影响了环境资产价值评估的实践应用与公信力,二者协同效应未能有效释放,难以满足双碳目标下精准调控的需求。结合资产评估实务、税务征管实践与学界研究成果,当前二者衔接的核心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且这些问题在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表现存在一定差异。

一是计税依据与评估结果脱节,税制调控精准性不足,难以实现差异化激励。当前我国绿色税制各税种的计税依据主要为污染物排放量、资源开采量、产品销售额等实物量或货币量指标,尚未充分结合企业环境资产价值评估结果,难以精准反映企业环境资产的生态价值与减排效益,导致税制激励与约束的针对性不强,无法根据企业环境资产质量、减排贡献的差异实行差异化调控,出现“减排多与减排少享受同等优惠”“环境资产质量高与质量低税负无差异”的情况,难以充分激励企业深度绿色转型。据统计,仅有17.3%的试点地区将环境资产价值评估结果纳入辅助计税参考,多数地区仍采用传统计税依据,这种模式下,税制调控无法充分考虑企业环境资产的质量差异与生态贡献,导致部分绿色转型成效显著、环境资产质量高的企业无法获得充分的税收优惠,而部分仅满足最低排放标准的企业却能享受同等优惠,激励导向不够精准。

江苏某两家化工企业的对比案例充分反映了这一问题:A企业投入2000万元购置高效节能减排设备,年减排二氧化碳5万吨、二氧化硫1万吨,经专业机构评估,其环境资产价值达3.2亿元,生态贡献显著,每年缴纳环境保护税150万元;B企业仅投入500万元购置基础污染治理设备,年减排二氧化碳1万吨、二氧化硫2000吨,环境资产价值仅为8000万元,仅满足最低排放标准,每年缴纳环境保护税40万元。但由于当前环境保护税仅以污染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两家企业均符合减排30%以上的减税条件,享受同等比例(减按75%征收)的税收减免,A企业每年减免环境保护税50万元,B企业每年减免13.3万元,这种减免力度与二者的生态贡献、环境资产价值严重不匹配,A企业的单位减排贡献减免额仅为10元/吨二氧化碳,B企业则为133元/吨二氧化碳,不仅无法充分激励A企业加大绿色投入,还可能导致企业产生“减排越多、成本越高、优惠相对越少”的负面认知,挫伤企业深度绿色转型的积极性。据测算,未结合评估结果的税制调控,对企业绿色转型的激励效率平均降低25.4%,其中对高耗能行业的激励效率降低幅度达32%,难以引导企业实现深度绿色转型。此外,资源税、消费税等税种的计税依据也未充分考虑环境资产价值,资源税仅以资源开采量为计税依据,未考虑企业资源利用效率与生态修复投入(环境资产修复价值),导致部分资源开采企业虽然资源利用效率低、生态修复投入少,但因开采量小而税负较低;消费税仅以产品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未考虑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影响与企业环境资产质量,难以引导企业生产绿色产品。

二是税收优惠与评估标准不匹配,企业享受优惠门槛较高,中小微企业尤为突出。当前企业享受绿色税收优惠政策,往往需要提供环境资产相关证明材料(如污染治理设备验收报告、碳汇资产证明、减排效益证明等),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环境资产价值评估标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对证明材料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地区明确要求企业提供专业的环境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而部分地区仅要求提供简单的设备购置发票或环保验收报告,政策执行不统一;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企业提供的评估报告往往因“计量口径不一致、评估方法不规范”被税务部门驳回,无法顺利享受税收优惠。据税务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有42.6%的企业因无法提供合规的环境资产相关证明材料,未能顺利享受绿色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中小微企业占比达78.9%,主要原因是中小微企业缺乏专业的环境管理人才与评估意识,难以完成符合要求的环境资产价值评估,同时评估费用(平均每户企业评估费用为5-10万元)也增加了中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导致其不愿开展评估工作。

例如,某中小制造企业(员工50人,年销售额800万元)投入300万元购置废气处理设备,年减排污染物80吨,符合绿色税收优惠条件(环境保护税减免与环保设备投资额抵免),但由于当地缺乏统一的环境资产评估标准,税务部门要求企业提供专业的评估报告,而企业因评估成本高(预计评估费用6万元,占设备投资额的2%)、缺乏相关渠道,无法完成评估工作,最终未能享受税收优惠,每年多缴纳税款60余万元,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企业绿色转型的积极性。此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对环境资产的评估机构资质、评估流程缺乏明确要求,导致部分企业通过虚假评估报告夸大污染物减排量与环境资产价值,骗取税收优惠,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例如,某企业通过虚假评估报告夸大污染物减排量(实际减排200吨,评估报告声称减排800吨),骗取环境保护税减免120万元,后被税务部门查处,不仅补缴了税款,还面临罚款处罚(罚款金额为骗取税款的1.5倍),这种情况的发生也与评估标准不统一、监管不到位密切相关。学界研究表明,税收优惠与评估标准的不匹配,是制约绿色税收政策落地见效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对中小微企业的制约更为明显,需要通过统一评估标准、简化优惠申请流程、降低评估成本等方式加以解决。

三是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征管与评估工作效率低下,数据壁垒突出。税务部门、环保部门与资产评估机构之间尚未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渠道,信息壁垒突出,导致税务部门难以获取企业环境资产价值评估的完整数据。

(二)绿色税制实施现状与衔接问题

1.税制实施成效

近年来,我国绿色税制不断完善,在推动企业减排、促进绿色产业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环境保护税自开征以来,累计征收税额超2000亿元,有效倒逼企业加大污染治理投入,2024年全国工业废水、废气排放量较税制实施初期分别下降23.4%、18.7%;企业所得税绿色优惠政策年均减免税额超800亿元,其中绿色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覆盖企业超12万户,带动企业绿色研发投入年均增长19.6%,绿色产业规模从2020年的7.5万亿元扩大至2024年的12.3万亿元,占GDP比重提升至9.8%。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我国正逐步推进碳减排相关税收政策研究,目前已有10余个省份开展碳税试点筹备工作,将碳排放权交易与税收调控相结合,试点地区企业碳减排幅度较非试点地区平均高出9.2个百分点。从实务角度来看,绿色税制的实施已对企业资产评估业务产生深远影响,2024年有63.5%的企业在进行资产核算与投融资决策时,将绿色税收优惠与成本纳入考量范围,较2020年提升31.2个百分点。

2.与评估体系的衔接问题

尽管绿色税制实施成效显著,在推动企业绿色转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与企业环境资产价值评估体系衔接方面,受政策设计、信息共享、标准统一、监管机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仍存在诸多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绿色税制调控效能的充分发挥,也影响了环境资产价值评估的实践应用与公信力,二者协同效应未能有效释放,难以满足双碳目标下精准调控的需求。结合资产评估实务、税务征管实践与学界研究成果,当前二者衔接的核心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且这些问题在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表现存在一定差异。

一是计税依据与评估结果脱节,税制调控精准性不足,难以实现差异化激励。当前我国绿色税制各税种的计税依据主要为污染物排放量、资源开采量、产品销售额等实物量或货币量指标,尚未充分结合企业环境资产价值评估结果,难以精准反映企业环境资产的生态价值与减排效益,导致税制激励与约束的针对性不强,无法根据企业环境资产质量、减排贡献的差异实行差异化调控,出现“减排多与减排少享受同等优惠”“环境资产质量高与质量低税负无差异”的情况,难以充分激励企业深度绿色转型。据统计,仅有17.3%的试点地区将环境资产价值评估结果纳入辅助计税参考,多数地区仍采用传统计税依据,这种模式下,税制调控无法充分考虑企业环境资产的质量差异与生态贡献,导致部分绿色转型成效显著、环境资产质量高的企业无法获得充分的税收优惠,而部分仅满足最低排放标准的企业却能享受同等优惠,激励导向不够精准。

二是税收优惠与评估标准不匹配,企业享受优惠门槛较高,中小微企业尤为突出。当前企业享受绿色税收优惠政策,往往需要提供环境资产相关证明材料(如污染治理设备验收报告、碳汇资产证明、减排效益证明等),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环境资产价值评估标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对证明材料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地区明确要求企业提供专业的环境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而部分地区仅要求提供简单的设备购置发票或环保验收报告,政策执行不统一;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企业提供的评估报告往往因“计量口径不一致、评估方法不规范”被税务部门驳回,无法顺利享受税收优惠。据税务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有42.6%的企业因无法提供合规的环境资产相关证明材料,未能顺利享受绿色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中小微企业占比达78.9%,主要原因是中小微企业缺乏专业的环境管理人才与评估意识,难以完成符合要求的环境资产价值评估,同时评估费用(平均每户企业评估费用为5-10万元)也增加了中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导致其不愿开展评估工作。

三是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征管与评估工作效率低下,数据壁垒突出。税务部门、环保部门与资产评估机构之间尚未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渠道,信息壁垒突出,导致税务部门难以获取企业环境资产价值评估的完整数据。

三、双碳目标下二者协同的关键路径与对策建议

(一)构建科学统一的企业环境资产价值评估体系

科学统一的评估体系是二者协同的基础,需结合双碳目标要求与资产评估实务,从标准制定、方法优化、数据支撑三个方面发力。一是完善评估标准体系,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结合《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相关要求,制定全国统一的企业环境资产价值评估准则,明确评估范围、计量口径、价值构成等核心内容,区分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环境资产的评估规范,参考浙江、江苏等试点地区经验,预计统一标准实施后,同类环境资产评估偏差可控制在10%以内,评估结果公信力将提升40%以上。二是优化评估方法组合,根据企业环境资产的类型与特征,构建“成本法+收益法+生态价值核算法”的综合评估方法体系。对于有形环境资产,可采用成本法结合市场法进行评估;对于无形环境资产,如碳排放权、绿色技术等,应重点采用收益法,结合碳市场价格、税收优惠等因素预测未来收益;同时,引入GEP核算思路,量化环境资产的生态服务价值,实践表明,采用综合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与企业实际生态贡献的匹配度可达85%以上,较单一评估方法提升32.6个百分点。三是强化数据支撑保障,推动建立政府部门、企业、资产评估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环保监测数据、税务申报数据、资产交易数据等核心信息,预计平台建成后,跨部门数据共享率可提升至80%以上,企业环境数据完整披露率可提高至75%,有效解决评估数据获取难、真实性不足等问题。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资产台账,规范数据记录与披露流程,为评估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二)完善绿色税制配套机制,强化与评估体系的衔接

绿色税制的优化应聚焦与环境资产价值评估的精准衔接,通过税制设计引导企业主动开展环境资产评估,提升协同调控效果。一是优化计税依据设计,将企业环境资产价值评估结果纳入绿色税制的计税依据体系。例如,在环境保护税征管中,可结合企业环境资产的减排价值评估结果,对减排效果显著、环境资产质量高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试点数据显示,该模式可使企业减排积极性提升30%以上,单位产值污染物排放量再下降12%;在资源税征收中,可根据资源开采企业的环境资产修复价值评估结果,调整税收征收标准,预计可倒逼企业生态修复投入年均增长22%以上。二是精准设计税收激励政策,将环境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享受绿色税收优惠的核心依据。建议税务部门明确规定,企业在申请绿色税收优惠时,需提供经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环境资产价值评估报告,预计可使税收优惠精准度提升50%以上,避免优惠资金错配,同时可带动企业环境资产投入年均增长18.5%。例如,对于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可根据评估确认的减排价值给予阶梯式税收抵免,减排价值超100万元的设备,抵免比例可提高至30%,该政策可使企业环保设备购置意愿提升42%;对于持有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环境资产的企业,可根据资产价值评估结果给予税收减免,预计可推动环境资产交易活跃度提升60%以上。三是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环保部门与资产评估机构应加强合作,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企业环境资产评估数据、污染物排放数据、纳税申报数据的实时共享,预计平台运行后,税收征管效率可提升35%以上,资产评估结果偏差率可控制在10%以内,形成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协同保障机制,提升实践应用效果

二者协同的有效落地,需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行业支撑三方发力,构建全方位的保障机制。一是加强政府引导与监管,政府部门应明确环境资产价值评估与绿色税制协同的工作目标与实施路径,将其纳入地方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体系,权重建议不低于8%。同时,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规范评估执业行为,预计监管强化后,评估机构违规执业率可控制在2%以内,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加强对绿色税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虚假申报、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行为,2024年全国已查处此类案件1200余起,挽回税收损失超35亿元,后续需持续加大查处力度,提升违法成本。二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引导企业树立“环境资产是核心资产”的理念,主动开展环境资产的核算、评估与管理工作,数据显示,主动开展环境资产核算与评估的企业,其绿色转型成功率较被动转型企业高出41.3%,环境合规风险降低58.7%。企业应加强与资产评估机构、税务部门的沟通协作,规范环境资产台账管理,确保顺利享受绿色税收优惠政策,提升环境资产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三是发挥行业协会支撑作用,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应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开展环境资产价值评估与绿色税制相关业务培训,预计每年培训专业人才超2万人次,提升评估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综合素质;组织开展行业交流与实践研讨,总结推广环境资产价值评估与绿色税制协同的典型案例,目前全国已有30余个典型案例可供借鉴,可有效为企业提供专业指导与服务,推动行业整体水平提升。

四、结语

双碳目标下,企业环境资产价值评估与绿色税制的协同是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产品价值变现的关键举措,二者的有机融合能够有效引导企业绿色转型、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环境治理效率。当前,我国企业环境资产价值评估仍面临标准不统一、方法不适用等问题,绿色税制与评估体系的衔接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制约了协同效应的充分发挥。通过构建科学统一的评估体系、完善绿色税制配套机制、强化三方协同保障,预计可使企业环境资产价值变现效率提升50%以上,绿色税制对企业绿色转型的激励效能提升35%以上,推动全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年均再下降4%左右,引导企业从被动减排向主动转型转变,推动绿色生产力发展。作为资产评估行业的从业者,未来将持续深耕企业环境资产价值评估实务,结合绿色税制政策要求,不断优化评估方法与流程,为企业绿色转型与双碳目标实现提供专业支撑。同时,也期待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与企业加强合作,共同完善环境资产价值评估与绿色税制协同机制,为高质量发展注入绿色动力,助力我国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注释

  1. ①绿色生产力:是体现绿色发展理念、追求资源高效利用和环境友好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的生产力,是以绿色科技创新为引领、绿色产业为支撑的先进生产力,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组成部分。
  2. ② 环境资产价值实现:指将环境资产的生态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的过程,主要通过市场交易(如碳排放权交易、绿色信贷)、政策激励(如税收优惠、生态补偿)等途径实现。
  3. ③ GEP(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指一个地区在一定时间内,生态系统为人类福祉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的最终产品与服务价值的总和,是衡量生态产品价值的核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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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胡佳胤. 《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解读和政策启示[J]. 商学院,2023(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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